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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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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拆迁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本文对拆迁的含义及其社会作用进行介绍,分析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针对房屋拆迁的目前状况分析其理由并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及生活需要提出立法倡议,目的是为了在保证被拆迁人根本利益的情况下,构建和谐、美丽的共同家园。 关键词房屋拆迁法律性质公众利益 基金项目: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本文系2007年度甘肃省教育厅基金项目“甘肃城市化进程中房屋被拆迁公民的权益保护理由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70806。
2、简介:张文斌、赵小宁,天水师范学院经管学院。 1009-0592(2013)07-275-02 一、拆迁的含义及其社会作用 (一)拆迁的含义 拆迁,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拆除和迁移的意思,拆除就是对原先建筑的毁灭,不再保留原先的样貌;迁移就是被拆除房屋的所有者迁居到其他地方进行居住,房屋拆迁的关键就是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种:(1)领取建设规划许可证者,拆迁者如果能够领取上述许可证,可以按照拆迁者自己的意愿对原先的建筑进行拆除,建造新的建筑物,且这整个过程中,拆迁者者不需对房屋持所有权者进行补偿安置;(2)领取拆迁许可证者,领取这种类型的拆迁者必须是
3、在安置好对房屋持所有者的住所和给与一定的补偿安置后,才能对原先的建筑物进行拆迁工作和建造新的建筑物。通常我们所述的拆迁是第二种类型拆迁。而本文笔者主要对第二种类型的拆迁进行描述,针对拆迁过程中存在的理由提出笔者的倡议。 (二)房屋拆迁的目前状况 针对房屋拆迁的目前状况,笔者从三个方面来描述:(1)被拆迁人。现在社会是法治社会,被拆迁者都了解不可能存在不顾他们抵抗强行拆迁的情况发生,所以存在一些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时期提出一些苛刻的条件,不达到他们的要求就不答应搬迁,导致延误拆迁者的工期,虽然采取法律途径仲裁、执法行动能扼制一、二个毫无背景的个案,但绝大多数充当钉子户所获得的巨利诱惑,使得钉
4、子户的队伍后继有人,且势头强劲;(2)投资商。投资商是收到被拆迁者和政府的双重攻击,被因拆迁者要求更多的补助不得而拖延时间,导致投资商工期被延误,《拆迁管理条例》不能落实,遭受政府质疑其办事能力,不但损失资金还失去政府的信任;(3)政府机关。通常情况下,首先由政府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规划,这个规划过程应该是个隐秘的过程,而存在政府人员勾结开发商,从中谋取非法的利润,把人们房屋拆迁的事件当成一个谋取利益的契机,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上述三个方面描述了房屋拆迁的目前状况,也是亟需解决的现象,因为拆迁的停滞会给社会带来重大的环境污染理由。 (三)房屋拆迁的社会作用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
5、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存活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二、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剖析 房屋拆迁理由是现今政府关注的理由之一,且已经被纳入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中,房屋拆迁理由受到政府重点关注的理由:因具体的法律条例支撑,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不明,拆迁过程中存在的纠纷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导致社会存在许多社会冲突。房屋拆
6、迁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主要存在三个观点,而笔者主要就一下三个观点进行分析:(1)大众公认的房屋拆迁行为是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2)民事行为;(3)两种性质都具有。 (一)拆迁行为的行政性 多数人都认为拆迁就是一种行政行为。众所周知,拆迁人在拆迁房屋之前,首先要对建设项目报批,向政府交付土地出让金。拆迁人只有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才能进行项目开发。所以,政府在出让土地以后,必须以其行政权保证拆迁得以顺利进行。房屋拆迁的程序是由法规、地方规章规定的,拆迁申请的内容需要政府审批,拆迁补偿的标准要由政府制定,争议的裁定由政府作出,实施作业由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或者干脆由政府设立的公司或“拆迁办”完
7、成。对于拒不配合的被拆迁人由行政机关如公等采取强制措施。整个过程都以政府的行政强制力为后盾的。所以认为,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为行政性。 (二)拆迁行为的民事性 存在这种观念的学者认为,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理由只是拆迁者和被拆迁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并没有与政府之间产生直接的纠纷,政府在房屋拆迁纠纷中只是一个仲裁者的形象而不是直接受益人,因此,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为民事性。 (三)拆迁行的民事性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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