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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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创新创新型企业●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1、5条●政策支持:1、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2、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芜湖注册上市的,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予以重点支持。●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国家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批文3、创新型企业工作方案4、其他材料●创新型企业申报基本条件:—83— 1、属于国有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2、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的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安徽省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方向。3、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近3年连续盈利,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等方面的行为。4、具有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近3年获得过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近3年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5、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同类企业中,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主导产品技术或正在研究开发的技术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必须达到国家新的规定比例。6、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位居前列。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驰)名商标。—83— 7、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资产负债率65%以下,销售利税率10%以上,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8、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制定并正式印发了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工会组织健全,能够正常开展活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技术创新活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比较健全。●创新型企业申报基本材料:1、《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2、《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申报简表》3、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6、其他材料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依据:—83—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2、5条●政策支持:1、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改制成功、办理辅导备案登记并成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分阶段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改制过程中补缴的税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补助。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迁至芜湖注册上市的,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予以重点支持。●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国家科技部批文3、其他材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基本条件: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6项实用新型专利(商标与外观专利不算,软件著作权等同于实用新型专利)—83—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5)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基本材料:—83—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7、其他材料。科技“小巨人”企业●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3条《芜湖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办法》(芜政办【2013】22号)—83— ●政策支持:1、由市和企业所属县区对第一类按200万元、第二类按100万元、第三类按50万元的标准,以委托贷款形式,对科技“小巨人”企业予以项目资助。项目实施期满后,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给予贷款资金改补及利息返还。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资金的50%。2、同时享受国家、省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其他各项扶持或优惠政策;3、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融资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1)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申报国家、省重大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资金支持方面,将优先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2)优先安排发展用地指标,满足培育企业创新发展及平台建设项目用地需求;3)优先通过资本金投入、有偿或无息借贷、以奖代补、风险补助等多种途径,支持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83— 4)促进培育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及风险资本对接,为企业快速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前提下,政府控股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及担保公司,优先支持培育企业发展。●申报条件:从事的行业领域须属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高新技术产品应占销售收入60%以上,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下。类别条件第一类企业(3亿元≧销售收入>2亿元)第二类企业(2亿元≧销售收入>5000万元)第三类企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或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是是近两年上缴税收年均增长25%年均增长15%年均增长15%近两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25%年均增长20%年均增长15%近两年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3%以上4%以上6%以上主导产品拥有专利数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6项实用新型专利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研发机构省级以上有有外地科技“小巨人”企业,在该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经认定后,转入我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申报材料:—83—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计划申请表(详见附件)及项目申报书;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文件复印件;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近两年纳税证明;5、近两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6、其他材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试点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20条●政策支持: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批文—83— 3、其他材料科技进步奖励●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18条《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3】7号)●政策支持: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元、5万元。●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批文3、其他材料重大科技专项●政策依据:—83—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11条●政策支持:企业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其所获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其所获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单项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资金批文3、其他材料R&D经费支出奖励●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12条—83— ●政策支持:对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经费)支出年增长30%以上,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高出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要求0.5个百分点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近3年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3、其他材料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13条●政策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给予其产品研发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给予其产品研发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当年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政策兑现材料:—83— 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批文3、其他材料●高新技术产品申报基本条件:1、产品属于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产品须区别具体规格型号,但使用功能、性能,产品结构、材料,设计、制造技术等无实质变化的系列产品不得重复认定;3、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4、产品实行单独核算;5、产品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和地方标准。无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须在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6、产品质量稳定可靠;7、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良好,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15%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申报基本材料:1、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2—83—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3、反映该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用户的评测报告等。申请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注册商标等;技术来源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供技术合同和相关材料);4、产品标准;5、企业上一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和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须经当地主管税务局审核盖章);6、其它有关文件、证明。●重点新产品申报基本条件: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开始有市场销售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新产品。●重点新产品申报基本材料:1、项目申报表;2、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3、附件材料(复印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83— 2)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每页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3)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4)涉及废水、废气、废物排放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5)特殊行业许可证;6)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或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认可证明;或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号;7)权威机构检测(验)报告;8)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最近两年内的查新报告等技术证明(说明)文件;9)用户意见报告(不少于两份)等其他证明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鉴定条件:1、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有技术有明显改进,具有很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应用、推广价值。2、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3、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4、—83—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分试产(试用)和投产(使用)两类。无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投产(使用)和试产(试用)鉴定一般合并进行。5、新产品鉴定需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具备投产所必须工艺规程、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及工装检测和质量控制手段;符合标准化规定;产品质量合格、稳定,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用户反应良好;符合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并具备产品图样和下列技术文件:1)鉴定大纲(包括鉴定目的、鉴定依据、鉴定主持单位、鉴定内容、鉴定形式、鉴定程序和鉴定资料等);2)计划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或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文件);3)研制工作总结;4)标准化审查报告;5)产品技术条件或新技术应用的经济、技术指标;6)产品技术性能检测报告;7)新产品新技术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的查新,或其他证明;8)产品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或合同约定的标准;9)工装及工艺文件;—83— 10)产品质量分析及节能降耗报告;11)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12)用户试用(使用)报告(二份以上);13)产品使用说明书;14)由法定或权威检测单位出具的技术性能测试报告;15)特殊产品需有安全、环保、卫生等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16)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83— 创新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4、29条《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办法》(芜政【2013】22号)●政策支持:1、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5年内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返还;园内在孵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实得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2、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市本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50%用于奖励管理团队。3、当年参与省级以上(含省级及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孵化器,将按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优秀、合格两个等级,对获得考核优秀等级的孵化器,将通过项目方式予以扶持。—83— ●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批文3、税票及税务机关证明4、其他材料●绩效考核材料:1、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评价表;2、孵化器年度综合统计表;3、孵化器在孵企业获得的奖励、荣誉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绩效考核时间:每年1月31日前将绩效考核申请资料一式三份报送市科技局,同时报送电子版资料。●绩效考核办理地点:芜湖市科技局高新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基本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83—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3年以上,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83—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12、其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基本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其宗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要求;2、在我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运行状况良好,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3、可自主支配场地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30家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家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6、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7、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83— 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申报基本材料:1、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2、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4、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5、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6、创业投资情况证明;7、在孵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8、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9、其他有关文件、证明。大学科技园●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4条●政策支持:—83— 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5年内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返还;园内在孵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实得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省级主管部门批文3、经审计的企业近5年财务报表及近5年纳税证明(需经税务机关盖章)4、其他材料●大学科技园申报基本条件:1、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2、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3、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4、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5、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6、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5%以上。—83— 7、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8、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9、园内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10、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11、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83— 研发机构产业研究院●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7条《芜湖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扶持管理办法》(芜政办【2013】22号)●政策支持:1、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三年。有市属国有入股的,以股权激励方式逐步奖励给研究院科技骨干、高管和核心团队。2、市建投等政府投资公司可投资参股研究院建设,政府股权根据考核业绩情况,以股权激励方式逐步奖励给研究院及其科技骨干、高管和核心团队;3、优先支持研究院研发项目申报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政策兑现基本条件:—83— 1、具有法人资格。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应具备相应的高级职称,并具有较强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和实践经验。2、具有完善的组织体系。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灵活,有实现相应功能的内设机构,有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有专家咨询委员会。3、具有国内外重要科研资源参与,参与单位不少于3家。4、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博士学历或高级职称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不少于6人,专业、学科、年龄等结构合理。5、科研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和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总价值2000万元以上。6、具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基本情况表;2、芜湖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扶持申报书;3、研究院法人证明材料;4、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5、研发人员学历证明材料;—83— 6、科研场地、研发设备等有关证明;7、研究院取得成效的相关证明材料;8、上年度财务报表等;9、其他相关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6条●政策支持: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批文3、其他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基本条件:—83— 1、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基础和显著特色,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能力及成果转化成功经验。2、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领导班子改革意识强,善于创新、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3、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4、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5、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6、产学研联系密切,与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材料:1、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书3、其他证明材料●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基本条件—83—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2、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省或国家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4、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或国家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5、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6、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7、企业两年内未发生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和走私行为。—83— 8、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和运行两年以上。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1、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2、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3、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材料4、其他材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申报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2、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3、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83— 4、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2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5、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6、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7、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2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8、企业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申报材料: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2、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年度专项审计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独立机构证明);—83— 5、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清单(含产品或项目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授权单位、授权时间等);6、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7、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8、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没有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证明;9、其他材料。●重点实验室申报基本条件:1、申报对象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科技企业和非营利科技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联合体;2、符合指南要求,实验室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有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3、申报单位科研业绩突出,有国际或国内领先的科技成果;4、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5、具有学术水平高、作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6、具有相对集中、满足需要的实验场所和良好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7、能提供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条件;—83— 8、依托大型企业组建的实验室还必须具备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有固定研发机构、人员和专项经费投入。9、推荐的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正高级职称。●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1、《安徽省省级实验室建设申请书》2、专家初审意见●重点工程实验室申报基本条件:1、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2、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3、提出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4、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重点工程实验室申报材料: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6条—83—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3】7号)●政策支持:1、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在站工作的院士、博士后,根据工作时间,分别给予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2万元的生活补贴。●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批文3、其他材料●院士工作站申报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2、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3、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院士工作站申报材料:1、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登记表—83— 2、与院士签定的合作协议3、院士工作站管理章程4、其他材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2、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市场占有率较高,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3、拥有一支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对“861”行动计划涉及的基础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省重点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设站。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设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材料: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请设立报批表2、相关证明材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基本条件:1、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83— 2、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原则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2)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3)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较大贡献。3、企业技能含量较高,技能人才比较密集;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职工教育经费中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材料:1、本地区推荐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项目报告;2、项目候选单位呈报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3、项目候选单位呈报的申报报告;4、项目候选单位呈报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所依托的企业或公共实训基地有关情况说明;—83— 5、项目候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6、技能大师的身份证、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获奖证书及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基本条件:1、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应是市级以上技术能手(首席技师)或具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2、企业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材料:1、推荐技能大师工作室候选单位的报告;2、候选单位呈报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3、候选单位呈报的申报报告;4、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实施方案;5、候选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技能大师的身份证、技术能手获奖证书及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7、其他材料。—83— 其他研发机构●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8、9条●政策支持:1、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芜湖建立独立研发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经认定后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50%,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资助。2、总部在芜湖的企业到海外设立或收购国外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给予资助。3、企业将研发总部迁入我市,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不含土地)的部分,给予投资额20%、最高10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研发总部建设。●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营业执照3、其他材料—83— 创新服务体系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29条《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芜湖转化的若干政策》(芜政【2011】15号)第10条●政策支持:1、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2、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共建创新平台,创新平台被认定为省级的,奖励高校或科研机构30万元;创新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级的,奖励高校或科研机构50万元。●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批文3、其他材料—83—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29条《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芜湖转化的若干政策》(芜政【2011】15号)第11条●政策支持:1、高校、科研机构在芜湖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自在本市注册登记起,第一年免费提供100平方米工作用房和20万元启动经费;以后两年,若每年向本市转移科技成果3项以上(含3项)且实现产业化,则每年给予20万元运营费资助。2、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技术转移服务协议3、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4、绩效考核材料5、其他材料—83— 生产力促进中心●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29条●政策支持:新认定的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省级主管部门批文3、其他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29条●政策支持:新认定的由我市企业牵头组建攻克制约产业发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83— 2、省级主管部门批文3、其他材料检测中心●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29条●政策支持:1、新认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2、新认定的省级检测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国家及省级主管部门批文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30条●政策支持:—83— 国内外知名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在芜湖注册分支机构并在芜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房屋租金给予30%的补助。●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3、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4、其他材料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31条●政策支持:对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每年根据服务绩效考核择优选择不超过10家,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考核材料3、其他材料—83—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28条●政策支持:1、加入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单位,可获得实际发生测试费20%,每年最高30万元的补贴;2、企业使用平台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的,给予其使用费用20%,每年最高30万元补贴;3、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大型科学仪器等设备,给予30%,每年最高30万元的融资租赁费用补贴;●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在线申报表3、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或租赁协议4、发票5、其他材料—83— 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19条●政策支持: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予给予2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自授予当年至第六年实际缴纳年费给予80%资助,每年兑现一次;单位发明专利年申请量达30件、5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单位当年被授予发明专利达5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单位和个人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补助3000元、1000元和600元。●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授权证书3、其他材料。  —83— 专利金奖、优秀奖●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20条●政策支持:企业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发明团队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发明团队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国家及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3、其他材料。专利代理机构●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21条●政策支持: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市的专利申请,年申请量达到800件,且发明专利比例达到40%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83— ●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其他材料商标品牌●政策依据:《关于加快商标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芜政【2010】52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1号)●政策支持:1、对知名品牌实施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芜湖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2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安徽名牌产品、芜湖市优秀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2万元。2、对商标申请注册实施政府补贴或奖励。为进一步提高各类企业商标注册积极性,努力增加我市各类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总量,决定对每件新申请注册并获受理的商标给予政府补贴1000元,对每件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以奖代补5万元,对经核准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每件给予奖励5万元。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83— 3、对通过质量标准化示范考核、评估的单位予以奖励。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健康发展,加强物流、旅游、商贸、会展、金融、信息服务等重点服务业标准的研制,对通过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标准化示范评估考核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并通过项目目标考核的,分别给予项目主要承担单位5万元、3万元奖励。4、全力扶持知名品牌经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芜湖市知名商标、芜湖市优秀产品和认定的自主品牌产品,积极支持进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享受政府采购加分等优惠政策。积极为知名品牌企业提供创业平台,市有关部门要在项目立项、用地、信贷、能源供应、技术进步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对知名品牌企业给予政策倾斜。技术标准●政策依据:《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芜政【2011】32号)●政策支持:—83— 1、提出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标准正式发布后,对标准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120万元。2、提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标准经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对标准主持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作为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3、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标准经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对标准主持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作为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4、提出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标准经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对标准主持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5、对新获批准承担全国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6、对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7、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单位,每项产品标准奖励1万元。—83— 8、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9、获AAAA级、AAA级、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83— 科技金融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37条《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74号)第3条《芜湖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办法》(芜政办【2013】22号)●政策支持1、采取后补贴和总额限制方式。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科技保险的保费总额给予50%一次性资助,最高30万元。2、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保险保费支出列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3、为鼓励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的积极性,对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推荐和立项。●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83— 科技型企业是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列入省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不属于上述企业的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科技保险险种是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保险、专利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申报材料1、芜湖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2、申请人同相关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3、支付科技保险保费的原始发票(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5、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其他相关材料。获得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报科技保险统计表格,接受市、县区科技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专利质押●政策依据—83— 《芜湖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办法》(芜政办【2013】22号)●政策支持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可以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参考依据,质押贷款的额度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的专利予以重新评估,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充担保。发行债券和票据●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36条《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74号)第12条●政策支持对成功发行债券和票据的中小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再给予发行额度3%、最高7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首位产业及关联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继续享受保费补贴和财政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83— ●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3、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4、其他相关材料。企业上市●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5条《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74号)第15条《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办【2013】15号)《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芜湖转化的若干政策》(芜政【2011】15号)第8条●政策支持—83— 1、对改制成功、办理辅导备案登记并成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分阶段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改制成功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代办转让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分阶段给予120万元的奖励。对以上改制过程中补缴的税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补助。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芜湖注册上市的,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予以重点支持。2、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对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为2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市与县区资金结算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1)境内上市奖补200万元。分完成股份制改造、省证监局辅导备案、上报材料到中国证监会并受理、完成股票发行上市四个阶段,按每阶段50万元分步兑现。2)境外上市奖补120万元。企业向境外证券管理机构递交申报材料并受理奖补60万元,企业正式在境外挂牌上市后再奖补60万元。3)“借壳”上市奖补120万元。异地“借壳”上市须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芜湖市方可享受。4)新三板“挂牌奖补120万元。资金兑现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3、芜湖市国有企业参股的企业成功上市后,政府股权收益扣除本息后50%用于奖励。其中,50%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0%奖励高校、科研机构。●政策兑现条件—83— 1、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享受奖补政策的,应当向县区上市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区审核通过后,由县区政府与企业签订上市协议,奖补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给企业,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成功上市后,按照协议约定将委托贷款转为奖补资金。2、券商等中介机构受理市企业上市业务应及时向市发改委(金融办)报备,与未报备的中介机构合作的企业不予享受奖补政策。上市后备企业应主动向县区上市主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并转报市发改委(金融办),未报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奖补政策。风险投资●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74号)第15条●政策支持—83— 被投资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税收在3年内年均增速不低于20%(最低一年不低于10%),国有或国有控股创业投资公司可按该企业每股净资产增资扩股,或与社会风险投资机构以1:1比例同进同出,增资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被投资企业做大做强或成功上市后,国有股权适时退出,所得收益在扣除本息后,多余部分30%奖励原股东(含风投机构),20%奖励给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74号)第14条《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暂行办法》(芜政办【2013】14号)●政策支持1、为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工商注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2、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3、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股权融资的,一次性奖励70万元;—83— 4、对企业因挂牌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等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挂牌过程中因审计评估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原企业股东;拟挂牌后备企业属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内新建的企业,在2016年以前其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5、因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实现首发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6、对企业申请的奖励资金先按借款处理,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实现融资后,募集资金全部投资本市(因芜湖地区自然资源制约,必须投资自然资源所在地的项目除外)项目后即可办理借款核销手续,转为奖励款。●政策兑现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证明文件及交易记录;5、其他应提供的资料。●政策兑现办理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83— 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22、23、24、26、27条《芜湖市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芜政【2012】51号)第31条《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芜湖转化的若干政策》(芜政【2011】15号)●政策支持:产业化奖励1、高校、科研机构在我市转让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10%、最高每项不超过30万元给予高校、科研机构奖励。2、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83— 3、高校、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进行科技招商在芜湖落地的,且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4、高校、科研机构团队在芜湖创业,高校、科研机构出资入股的,芜湖市国有企业按其出资额1∶1参股。芜湖市国有企业参股的企业成功上市后,政府股权收益扣除本息后50%用于奖励。其中,50%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0%奖励高校、科研机构。5、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经批准以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以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至3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企业应当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作价入股的股权中划出相应份额予以兑现。税收支持6、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首次自行在我市转化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即给予本市地方税收实得部分50%的奖励,其中对拥有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给予本市地方税收实得部分70%的奖励。—83— 7、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的,前5年所缴税收本市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后5年按50%奖励给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8、高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过程中,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9、高校、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创业购买生产、办公用房所缴契税本市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其创办的企业。创新平台建设10、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共建创新平台,创新平台被认定为省级的,奖励高校或科研机构30万元;创新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级的,奖励高校或科研机构50万元。产学研项目对符合芜湖首位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产学研项目,根据企业支付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给予该企业不超过20%,最高100万元资助。●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83— 4、纳税证明5、其他材料—83— 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25条《芜湖市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芜政【2012】51号)●政策支持:对已纳入我市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企业名单并完成激励方案实施的各类民营企业,已实施股权激励政策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已实施分红激励政策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政策兑现材料:1、芜湖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请表2、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批文3、经审计的会计报表4、其他材料股权激励方式—83— 1、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2、股权出售,即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3、股票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分红激励方式1、由本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投资项目净收益为该项目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营业成本和项目应合理分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税费后的金额。2、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但不高于50%用于一次性激励。转让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的,转让收入应当合并计算。—83— 3、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合作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合作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后的金额。4、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投资收益为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83— 创新人才●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14、15、16、17、18条《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3】7号)●政策支持:人才引进培育1、对来我市创新创业,经认定为领军人才的,根据服务期限和实际情况,给予用人单位最高200万元创新创业资助;经认定为高端人才的,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万元创新创业资助。2、对用人单位设立创新创业团队,根据存续期限,经认定给予设立单位最高30万元补贴。3、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人员,根据服务期限,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时入选的按50万元标准奖励,不重复享受。—83— 4、对入选我市“产业振兴千名人才计划”的人员,给予5万元奖励。5、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国外人才智力项目,被省级以上批准立项并在当年内执行完成的普通项目,市财政给予2万元资助;对列入国家、省重点引智项目的,市财政按1∶1比例配套资助;对聘请的外国专家,被评为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外国高端专家项目和省外专百人计划、省外专培育项目人选的,市财政给予单位50%、最高5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批为国家、省级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单位)的,市财政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6、对获得省政府及以上特殊津贴的人员,作为市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市财政奖励每人1万元。7、对通过中介机构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按核定中介费的3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每人最高补助15万元。人才创新创业1、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团队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可提供最高400万元额度贷款担保,3年内予以贴息。—83— 2、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创办企业销售收入和税收3年内年均增速不低于20%(最低一年不低于10%),政府可按该企业每股净资产增资扩股,或与社会风险投资机构以1∶1比例同进同出,增资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被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或成功上市后,政府股权适时退出,所得收益在扣除本息后,多余部分30%奖励给原股东(含风投机构),20%奖励给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可凭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人力资本作价出资兴办属于以金融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以自主知识产权为特征的创新创意产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上述人力资本出资可协商作价,也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人力资本出资总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35%。人力资本及其他非货币出资总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83— 4、2014年12月31日前,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个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关审核批准,可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5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年薪10万元以上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5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用于创新创业。5、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元、5万元。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每项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奖励。6、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访问、短期进修,经社等相关部门同意后可由市财政按每年每人次1万元,给予派出单位活动经费资助。人才平台建设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给予100—83—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检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研发设备购置、企业培育研发能力、培养和引进人才等。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分三年拨付到位。5、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经认定后,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按房租租金的20%给予补助;租赁经认定的区域总部楼宇,3年内给予房租租金的30%补助;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50%奖励。凡新落户我市的知名企业法人代表、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按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90%给予奖励。6、对由我市牵头新组建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83— 7、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配套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博士后,根据工作时间,分别给予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2万元的生活补贴。8、对在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继续教育基地,市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9、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践基地,市财政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人才服务1、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本人或以配偶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给予总房价的30%补贴,其中领军人才最高每人补贴50万元,高端人才最高每人补贴30万元,分五年按每年20%拨付到位,并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2、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分别享受最高每人每月7000元、4000元的生活补贴;携带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同落户的,每增加一名,每月最高增发1500元生活补贴。生活补贴连续发放3年。生活补贴与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3、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随迁配偶,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其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对口安排工作。—83— 4、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尊重其意愿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到相关公办学校就读。5、对外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及随迁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及配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按规定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往返签证。—83— 创业富民●政策依据:《关于大力推进创业富民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0】12号)●政策支持:创业发展现有个体工商户按营业额、经营场地和面积、就业人数三项指标,达到相应规模后升级为法人企业的,2年内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补助,3年内给予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二次创业”项目,优先列入重点项目。全市每年滚动培育100户“小巨人”企业。投融资1、各类企业高管来芜投资创业,其中自带资金20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控股担保公司给予3倍的融资担保。2、—83— 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可达8万元、50万元和4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且创办的经济实体成长性较好的个人、合伙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分别可申请最高额为8万元、50万元和400万元的二次贷款,并按25%给予财政贴息。从2010年起,对每年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或单位,市财政按省奖励资金1:1比例配套奖励。3、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税收在3年内年均增速不低于20%(最低一年不低于10%),政府可按该企业每股净资产增资扩股,或与社会风险投资机构以1:1比例同进同出,增资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被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或成功上市后,政府股权适时退出,所得收益在扣除本息后,多余部分30%奖励原股东(含风投机构),20%奖励给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税费优惠1、对城乡新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创办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确需缴纳的,由县区(开发区)给予返还补助。对进入创业基地的经济实体,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2、—83— 对于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辞职或符合国家、省提前退休条件的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下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在享受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其他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奖励80%,第三年奖励50%。创业补贴1、对登记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的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分3年到位,每年不超过4000元。2、对各类初创企业新录用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分3年到位,每年不超过7000元。3、—83—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法人企业,给予每户10000元的升级补贴,分2年等额到位。4、对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继续按规定领取其应该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创业所得收入1年内暂不计为家庭收入;创业期间遭遇突发事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临时生活救助。6、对于新创业失败人员,根据其创办企业缴纳税收情况,到2015年,由企业属地政府给予代缴社保费用,代缴额不超过所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土地保障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企业可采取对老旧厂房改建、扩建等办法,提高其使用效率,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创业培训对举办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和创业服务组织,按政策规定给予补贴。对积极吸纳创业培训学员参加创业实训的专业基地,按照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建立创业实训的专业基地实训补贴。—83— 其他支持本市所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经批准,可在6年内保留其编制;保留期内要求返回的,由原单位按原岗位待遇安排工作。—83— 民营经济●政策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第25条《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0】12号)●政策支持:行业领军企业1、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新进入全省民营企业50强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质量和品牌建设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和芜湖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2万元;2、—83— 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3、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招商引资1、对徽商回芜湖投资,实行与外商投资同等待遇。2、对总部或研发中心迁至我市的民营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创业发展1、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可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允许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2、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型微型企业、创办并稳定经营的微型企业,县区财政可给予一定比例补贴。3、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支持民营资本兴办非义务教育、医院、社会中介机构等。4、—83— 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提供样品并参加国家部委主办、省政府组团、市政府组织参加的全国性展会,以及国际知名的专业展会,省内参展补助5000元、省外参展补助8000元;境外参展在省补助60%的基础上,市再补助20%。研发创新1、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2、2013年,对企业所得税年增长率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增长率的民营企业,由同级财政将其企业所得税超过财政收入增长率部分的地方留成的50%奖补企业用于研发和技改。对亩均税收超过4万元,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将其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的50%奖补企业用于研发和技改。3、引导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将符合省政府关于加快做大做强主导产业要求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纳入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扶持。4、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民营企业予以优先支持。财税支持1、—83— 从2013年起连续5年,市和县区财政按省安排我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规模,1:1比例配套,重点用于充实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以及工业、现代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研发补贴和担保贴费等。2、对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项目,在中央投资项目、上级资金争取和市级政府性政策资金安排上,与其他项目一视同仁、同等待遇。3、2015年底前,对微型企业月营业额未达到2万元、日(次)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民间投资兴办的学校、医院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经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的,3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民企融资1、—83— 对改制成功、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并成功上市的民营企业,在省级奖励100万元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对改制成功、办理辅导备案并成功报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给予70万元奖励;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对改制当年应补缴和辅导期内(不超过3年)超改制前基数部分企业所得税,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县区财政按地方留成给予等额奖励。2、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县区再按发行额度3%、最高不超过75万元的标准补助,其中首位产业及关联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继续享受保费补贴和财政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用地保障1、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对建设2层以上标准化生产性厂房的,在保证设施专用的前提下,由市、县区财政给予每平方米300-500元的补助。对租用政府投资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3年内给予租金优惠。2、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员工公寓,纳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人才支撑1、—83— 支持扩大就业和就业培训,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招用人员,按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120-2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200-1200元的培训补贴,并按规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民营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的补贴;对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补贴。2、对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最高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产业振兴千名人才计划”的人员,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同时入选的按就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3、对新认定省级以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博士后,根据工作时间,每年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2万元生活补贴。—83— 政策目录企业技术创新创新型企业…………………………………………………1高新技术企业………………………………………………3科技“小巨人”企业…………………………………………6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试点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9科技进步奖励………………………………………………10重大科技专项………………………………………………10R&D经费支出奖励…………………………………………11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12创新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18—6— 大学科技园…………………………………………………22研发机构产业研究院…………………………………………………25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27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33其他研发机构………………………………………………38创新服务体系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39技术转移服务机构…………………………………………40生产力促进中心……………………………………………41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41检测中心……………………………………………………42科技咨询服务机构…………………………………………42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43—6—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44知识产权发明专利……………………………………………………45专利金奖、优秀奖…………………………………………46专利代理机构………………………………………………46商标品牌……………………………………………………47技术标准……………………………………………………48科技金融科技保险保费补贴…………………………………………51专利质押……………………………………………………52发行债券和票据……………………………………………53企业上市……………………………………………………54风险投资……………………………………………………56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57—6— 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产业化奖励…………………………………………………59税收支持……………………………………………………60创新平台建设………………………………………………61产学研项目…………………………………………………61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支持政策……………………………………………………63股权激励方式………………………………………………63分红激励方式………………………………………………64创新人才引进培育……………………………………………………66创新创业……………………………………………………67—6— 平台建设……………………………………………………69人才服务……………………………………………………71创业富民创业发展……………………………………………………73投融资………………………………………………………73税费优惠……………………………………………………74创业补贴……………………………………………………75土地保障……………………………………………………76创业培训……………………………………………………76其他支持……………………………………………………77民营经济行业领军企业………………………………………………78质量和品牌建设……………………………………………78招商引资……………………………………………………79创业发展……………………………………………………79—6— 研发创新……………………………………………………80财税支持……………………………………………………80民企融资……………………………………………………81用地保障……………………………………………………81人才支撑……………………………………………………82—6— 前言近期,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打造经济升级版的意见》(芜市发【2013】10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74号)、《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等2个政策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办法》等7个办法(芜政办【2013】22号),连同近年来出台的人才特区等11个文件,形成了完整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经开区工委管委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了《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贯彻执行市<关于加强创新型城市建设打造经济升级版的意见>系列科技创新政策奖补资金兑付流程的操作办法》。为加强政策宣传,确保落实到位,方便各部门和企业等单位查阅,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集聚要素,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施产业高端化发展战略,推动园区转型升级,经开区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策进行了梳理,编印了《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政策汇编简本》。由于时间紧,编印工作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政策汇编简本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三年十月 地址:芜湖市银湖北路39号电话:5841698网址:http://www.weda.gov.cn/传真:584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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