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3800726
大小:68.62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1-10
《后劳教时代“保安处分”制度的构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后劳教时代“保安处分”制度的构建[摘要]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使得刑罚和行政处罚的制度衔接过程中缺少过渡环节,这就会影响刑罚和行政处罚的适用,并且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制度上的不完善会导致惩罚失衡,甚至带来秩序的危险和公共治理的缺憾。故而可以在我国现有的保安性措施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安处分”制度。[关键词]劳动教养;保安处分;违法行为;边缘行为一、后劳教时代中制度亟待完善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及其相关规定,标志着在我国延续了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
2、养制度开始退出历史舞台。然而,劳教的废止并不意味着放任违法行为的存在,对于违法行为仍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对此,学界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将这些违法行为或归入刑罚或归入行政处罚之内,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将这些违法行为并入社区矫正制度之中。但是,在我国后劳教时代中仍存在制度不完善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刑罚和行政处罚之间的过渡机制不完善其一,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为维护社会秩序,仍需要对原属于劳动教养对象的但又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相关司法实践如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公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出
3、台。其二,将不够刑罚处分的违法行为一部分纳入行政处罚之中,如2008年6月1日的《禁毒法》中对于吸毒成瘾人员不再适用劳动教养,而是改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如公安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不构成犯罪的赌博、引诱卖淫等,仍然需要通过诸如强制医疗等措施予以规制。但是,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和“刑法边缘行为”既不能适用刑罚也不能适用行政处罚法,而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从而导致具有某种社会危害性的人员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规制。(二)社区矫正制度的不完善我国对于违法行为的规制除了上述的刑罚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外,现存的社区矫正制度同样具
4、有此种功能。社区娇正制作为一种刑罚的补充措施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体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要正视其在现阶段的不足之处:1、社区矫正制度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作为制度支撑。我国对于社区矫正制度对象的规定只是散见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中,并没有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2、社区矫正制度的实际操作存在困难。主要表现在社区矫正机构和组织体系分工不明;社区组织、社会工作者及自愿者力量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推行社区娇正所需的经费短缺等方面。二、我国保安处分措施的现状及问题我国虽然没有系统的保安处分制度,但现行法制体系下实际存在大量的保安处分措施,包括行政保安处
5、分措施和刑事保安处分措施两种,前者如我国《禁毒法》中的强制戒毒治疗、《出境入境管理法》中的对外国人驱逐出境前的羁押等;后者如我国《刑法》中的收容教养和禁止令、《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和刑事没收、《刑事诉讼法》中的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矫治和教育的规定。此类规定为建立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但应指出的是这些规定存在很多问题:1、统一性问题。如上所述,我国的保安处分措施大量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体系,不完全符合我国法制的要求,无法很好地配合其他法律的适用;2、程序性问题。我国现有的保安处分措施多为
6、实体性规定,缺乏对程序的规定,如果无法保障程序的公正也就很难保障实体的公正,那么这些措施终将会步“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的后尘;3、法律监督问题。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我国现有的保安处分措施在对执行机关的制约上还存在不足,由于执行机关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偏低,仅强调执行机关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尚不足以保障执行的公正、合法。、国外保安处分制度分析保安处分,顾名思义即为确保社会和行为者本人安宁而处分[1],其思想萌芽于古罗马法;理论的正式提出18世纪末德国刑法学法学者克莱因的保安处分理论;普遍发展于1926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刑法协会会议的召开后,不仅西方国家刑法普遍
7、纳入,东亚不少国家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中也有所借鉴和沿用[3]。将各国保安处分制度相比较,大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绝大多数国家都将保安处分制度归入刑法典或刑法草案之中。原始阶段的保安处分制度尚未纳入各国刑法点或刑法草案之中,而全盛阶段的保安处分制度则已作为一种制度系统地规定于许多国家的刑法典或刑法草案中。2、国外保安处分措施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对物的保安处分、对人的保安处分和对法人的保安处分三大种类[3]。这些措施都是各国根据自身的立法现状及客观实际的需要而制定的:(1)对物的保安处分又主要分为对物的追缴和对物的没收。有些国家对这两种规定分别规定,如德国
8、、瑞士等,有些国家则仅规定其中一种,如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