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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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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劳教时代的轻罪制度探析摘要劳教制度的废除打破了我国违法犯罪行为“三级制裁体系”,使我国正式进入“后劳教时代”。劳教废除造成的制度空白需要尽快填补,众多遗留问题也有待解决。本文意图通过引入西方轻罪制度理论,以“行为无价值论”对轻罪做出界定;在我国进行轻罪制度建构。中国2/vie 关键词后劳教时代轻罪制度行为无价值论社区矫正 作者简介:冯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4.164 一、劳教制度的沿革及其废止 (一)劳教制度的沿革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从苏联引进,20
2、世纪50年代,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共中央发动的肃反运动中逐渐建立。文革十年间,劳教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并被全盘否。劳教制度逐渐脱离法治轨道被执法者滥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相关事件层出不穷。劳教制度已经从最初的教育、惩恶工具异化成公安机关的“维稳”工具。 (二)劳教制度存在的争议 1.三法调整对象存在竞合:劳动制度与其他制裁的适用对象上存在“关联性”和“交叉性”。人们通常将“不够刑事处分”作为劳教制度与刑罚适用之间的界分,这使得劳教制度变成了一个兜底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法治社会的进步,并导致了公安机关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2.劳教制度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基本
3、原则,劳教处罚的严厉程度与被劳教对象的行为性质不相称。被劳教人员本因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才未适用刑罚,现在却要承受比刑罚还要严厉的处罚,这显然是一种逻辑颠倒。这三大不同性质的处罚在期限、严厉程度等方面的混同严重影响了劳教的公正性。 3.劳教制度的合法性质疑:有关劳教制度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分别诞生于1957年和1979年,虽经过人大批准但并不具有法律性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7个种类,其中并不包括劳教。这对我国履行国际义务造成了阻碍,导致我国的人权状况受到了国际的质疑与谴责。 4.劳教制度适用的随意性:劳教制度本身在设计上存在调整对象及范围不够明确的缺陷,导致警察权力高度膨
4、胀。劳教案件由公安机关自行侦察、决定,不经司法程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劳教成为公安机关维稳的工具。比如我们经常在新闻中看到上访户被送进劳教所、公安机关无法证实行为人有罪就通过“以教代侦”的名义对这类人员进行非法关押,这些都是公安机关利用劳教不正当的牺牲公民自由来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手段。 5.劳教制度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我国程序意识较为落后。劳教的决定既没有通过程序法加以制约,也没有正规的司法机关进行审理。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劳教的决定完全是依赖行政审批手段,一旦审批过程中存在不合理性,其结果可想而知。除此之外,被劳教人员的基本权利也没有得到充分实现,该如何让人们相信被劳教人员的实体权利
5、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三)劳教制度取消的决策环境 劳教被网友称作“中国之痛”,过去学界关于劳教改革及存废的问题也一直争议不断,劳教制度的取消并不是由特定的事件所引起,而是综合劳教其本身缺陷、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以及社会的呼吁等多方面因素所产生的决策环境必然导向的结果。劳教制度的废止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必然趋势。 二、劳教废除后的遗留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学术争议 劳教制度的废除并没有如想象中的干净利落,劳教制度虽然在形式上已经被根除,但我们更应该根除的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劳教思维”。 (一)劳教废除后是否存在制度空白 针对两法的衔接问题,劳教制度之所以在我国长时间存在说明在现实中具
6、备培育它的土壤,劳教的废除必定会造成处罚上的“真空”,虽然在行政拘留和拘役之间还有其他制裁措施,但这些措施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有本质上的差��,我们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二)被劳教人员的分流处理 劳教废止后被劳教人员如何进行分流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上文中提到劳教的滥用使得许多“上访户”以及公安机关无法证明有罪的人被非法关押。这类群体对社会并不具有危险性,对他们采取劳教措施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劳教的严厉程度本就胜过一些刑罚,将部分劳教对象纳入犯罪圈,通过司法途径做出处理并把握好刑罚的弹性,并不会造成刑罚的滥用。 (三)“小劳教”废除之后的“大劳教”问题 目前废止的劳教是由法律文件所
7、规定的狭义上的劳教,即“小劳教”,“大劳教”指的是其他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除了劳教以外,我国还存在强制医疗、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未经司法程序侵犯公民自由的措施,这些措施都是由公安机关做决定,缺乏监督和制约,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四)劳教制度废除后的填补方案 劳教制度废除后社会上仍存在着许多“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倒法院”的人员,过去劳教制度对这类人群进行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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