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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理念下轻罪制度探析蒋晗华(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浙江财经大学,浙江杭州310018)摘要:我国已正式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在现实语境下,以法治视野重新审视我国的违法犯罪行为制裁体系,探讨我国轻罪制度的构建,具有独特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探索轻罪制度方案,分析轻罪范围及其处罚机制,有利于加强违法行为人的人权保障,维护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教关键词:轻罪制度;法治原则;劳动教养;刑罚轻缓化;前科消灭中图分类号:DF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7)06-0156-10收稿日期:2017-01-20
2、该文已由“中国知网”(.cnki.net)2017年5月6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作者简介:蒋晗华(1978-),女,江西抚州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浙江财经大学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2017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在我国施行了50余年的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废止,饱受垢病的劳教制度终于退出历史舞台。在“后劳动教养时代”,我国的违法犯罪惩治体系如何建构,是在废除劳教制度后所必须回答的问题。一、制度之选择:轻罪制度(一)轻罪制度的建立背景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前,“治
3、安管理处罚一劳动教养一刑罚”构成我国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级制裁体系。在三级制裁体系中,刑事处罚是以刑事法律为依据,惩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治安处罚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而轻微的犯罪行为和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由劳动教养及其他强制性教育措施(如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进行处罚。从惩罚的严厉程度看,治安处罚最轻,劳动教养次轻,刑事处罚最为严厉。三级法律制裁体系看似界限清晰、逻辑严密、衔接顺畅,能够对社会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由轻及重的规制。但从实际运行状况看,该制裁体系徒负虚
4、名。第一,治安处罚和刑罚的处罚对象存在竞合。两类制裁对象主要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四类危害行为范围内相互对应,部分行政违法与犯罪在行为构成上相同,仅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上有所差异。虽然在刑法条文中通过情节、后果、数额等将两者区分,但是在实践中却很难对这种“模糊语言”准确界定,由此导致治安处罚与刑罚的适用界域不清。甚至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表述完全一致的情况,导致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更加模糊。由于缺乏成熟的适用规则,执法机关如何准确判定行为性质成为难
5、题,也为执法腐败提供了较大的制度空间。第二,劳动教养的行为与其他制裁措施的适用对象也具有“关联性”和“交叉性”。其行为边界不清晰,有些规定不仅缺乏质的规定性,还缺乏量的限度,不能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区别开来。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不够刑事处分”似乎可以作为区分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条件。然而,性质严重情节轻微的行为由于不够刑事处分,其处理结果可能是被公安机关采取劳动教养处罚,也可能是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还可能是由法院作出定罪免刑的判决。针对此类行为的处理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处理结果无法预测。其次,劳动教养
6、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违法行为的行为边界难以认定。个别行为甚至与治安处罚的行为完全相同。由此可见,在劳动教养与治安处罚、刑事处罚之间没有一条明显的法律界限,是否适用劳动教养缺乏基本的明确性,相关主体地位也因此有着重大差别,这样的制裁体系蕴含着侵犯公民自由的巨大危险。总之,“中国将事实上同质的社会危害行为分为犯罪、劳教和治安处罚三种方式处理,立法的成本是非常高的,难以达到法治的统一。司法上也难以区分三者之间人为设定的质的界限。”同时鉴于原有制裁体系在组织上行政权与司法权混淆,呈现出国家权力分配混乱的状况,有必要利用废除
7、劳教制度的良好契机,重新审视国家司法权和行政权的配置,构建科学、有效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惩治体系。建构轻罪制度,是不少学者在“后劳动教养时代”提出制度方案之一。张绍彦教授早在十余年前就提出在我国建立轻罪处罚制度的主张,他认为“轻罪处罚制度的不足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个板块性缺损。中国刑事立法犯罪概念的特点决定了中国刑法上的犯罪实际上是严重或较为严重的犯罪,而不包括轻罪,因此,应当以劳动教养立法为契机建立中国的轻罪处罚体系。应初步建立中国轻罪处罚的法治化结构和相应的司法组织体系,实现轻罪处罚的法治化;通过轻罪处罚
8、法律制度的建立,改革和完善中国的刑事和治安管理立法、司法体系。”还有学者认为,建立轻罪制度,对以往的劳教对象进行分流处理,能够实现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之间的有效衔接。笔者赞同引入轻罪概念,建立我国的轻罪制度。(二)轻罪制度的初步设想1.定性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轻罪制度建立的前提是不以具有较强主观性和易于变动的数额、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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