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制下的技术侦查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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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制下的技术侦查措施研究张文琴(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太原030021)摘要: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首次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增补规定。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研究,分析归纳技术侦查措施的界定,应当包括权力主体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界定和部分秘密侦查措施;对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的权力主体、适用范围、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研究,使技术侦查措施在法律规制下不断完善,在侦查中发挥其积极作用。.jyqkSN等网络通讯及存储的电子信息进行截取,还有的需要使用某些技术、技能或方法查看、获取实物及其他的犯罪线索、信息和证

2、据等。2.特定方法涉及部分的秘密侦查措施刑事诉讼立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中特指的隐匿身份侦查、诱惑侦查及控制下交付,在技术侦查措施权力主体的实践、立制中皆无此直接用语。放眼于秘密侦查措施的权力主体,其在侦查中有使用秘密力量侦查、化妆侦查(专门技术手段之一)、阵地控制。对应分析,理解立法的本意:一是“使用秘密力量”与“隐匿身份侦查”同出一辙。使用秘密力量侦查,就是指隐匿侦查人员或其他选定人员的身份进行侦查,因此立法中提到的隐匿身份侦查指的应当是使用秘密力量侦查;二是“化妆侦查”与“诱惑侦查”对应。技术手段的化妆侦查,化妆侦查的侦查人员有时会装扮成犯罪嫌疑

3、人可能袭击或侵害的对象,此时,犯罪嫌疑人大多不明确,通过装扮成犯罪嫌疑人可能袭击或侵害的对象,在其作案的类似场所、时间出现,如果侦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出现,就有可能把化妆侦查的侦查人员作为其作案袭击或侵害的目标,以此发现、控制嫌疑人,进而破获侦办的案件。因此有学界质疑化妆侦查,更有甚者把化妆侦查归纳到其研究的领域,拓展延伸,借鉴国外的司法研究,冠以“诱惑侦查”之名词,其实侦查实践并没有设定诱惑侦查,在化妆侦查中要求不能进行引诱或采取危险的方法,如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禁止使用。从刑事诉讼立法看,条文中没有直接使用“诱惑侦查”,而使用的是“不得诱使

4、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这是“化妆侦查”的禁止性规定,也是学界研究的“诱惑侦查”的禁止性规定。由于化妆侦查本属于技术侦查部门的专门措施之一,已在立法规制的范围内,因此立法此时的规制应当指学界研究的“诱惑侦查”,即可以使用诱惑侦查,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三是“阵地控制”的方法与“控制下交付”的要求趋同。刑事诉讼立法中提到的“控制下交付”,设定在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而“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范围不应当只局限在毒品犯罪中,还应当包括其他违禁品

5、犯罪或其他的财物犯罪中,“控制下交付”的目的是为了使侦查工作进一步深入,在不惊动侦查对象下,对案件涉及的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实施“控制”的方法,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交易等。这里的“控制”显然不是限制,更应当是“不失控”。在侦查实践、学界查找应对符合要求的措施,“阵地控制”的方法与“控制下交付”的要求趋同。阵地控制中,当发现赃物或涉案物品时,如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可允许“赃物或涉案物品”在实施监控的情况下,继续流动、运输、交易等。综上的对应分析,刑事诉讼立法的的技术侦查措施中的三种特定方法涉及部分的秘密侦查措施。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

6、措施的规制研究,分析归纳技术侦查措施的界定,应当包括权力主体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界定(即专门的技术手段)和部分秘密侦查措施(特定的侦查方法)。二、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的主体研究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的主体,应当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主体。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侦查措施的权力主体就是侦查权力主体,在法律赋予侦查权力的五个主体中,并非所有侦查主体都有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的规定,只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三个机关有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但是其对上述三个机关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规制是有差别的。(一)国家安全机关使用技术侦

7、查措施的权力规制根据之前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机关被赋予了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且集采取权与执行权为一体。如1993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第11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从此两条规定看,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既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也同时有执行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现行的《刑

8、事诉讼法》修正案二,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国家安全机关是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主体,但有关条款提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其直接管辖,因此国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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