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规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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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侦查措施规制探究一、技术侦查措施规制概述(一)技术侦查概念及相关规定技术侦查,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祕密获取某些物证、邮检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①”新《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作为专门的一节列入其中,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使用主体、适用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制。同时,因应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公安部也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②。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将“技术侦查”专门规定为一节,用11个条文从公安机关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审批执行程序等方面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其中,在

2、审批程序上,公安机关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在适用的案件范围上,更加详细的列举了部分罪名等。(二)技术侦查规制的必要性1.技术侦查措施的特殊性要求技术侦查具有秘密性,整个侦查过程由侦查人员独立进行,其他人不得而知,获取的证据材料由于涉及个人隐私,一般都不宜对外公开,侦查机关有很大的主动权,极易侵犯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牺牲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来实现侦查目的。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遏制技术侦查的滥用,技术侦查的规制实为必要。2.程序正义的要求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法永恒的追求,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正当法律程序”,指国家在处理与公民基本权

3、利相关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正义不仅包括程序公正、程序控制、程序公平,也包括程序救济及程序人道主义等内容,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要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合理的规制,在利用技术侦查调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定程序,并有切实有效的救济途径和措施。二、我国技术侦查措施规制存在的问题(一)技术侦查措施种类不明新《刑事诉讼法》虽然提出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并对其适用进行了程序约束,但其具体有哪些方式和种类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相较迅速发展的科学技术而言,要制定出一个包含现行所有技术侦查措施且涵盖未来可能出现的技术侦查措施有一定的难度,但

4、不完善的技术侦查定义弊端或许更大。一方面,侦查机关无法掌握技术侦查措施在具体操作时的边界和范围,对于一些打“擦边球”的侦查手段是否属于技侦手段的问题上,侦查机关可能根据需要将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作扩大解释,任意地予以使用,从而使国家的强制侦查权遭到滥用,也使公民的隐私权等遇到很大的威胁。另一方面,一些侦查机关可能过于谨慎,对一些及时、有效的技术侦查措施不敢大胆使用,影响犯罪侦查工作的效率。(二)技术侦查措施缺乏具体标准在适用条件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仅将“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作为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要件,这样的规定太过于概括,实践中根本无法作为判断标准。只要侦查人员认为有需要,就可以广泛

5、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极易导致技术侦查措施的滥用。在适用范围上,我国《刑事诉讼法》采用了列举罪名加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方法,将适用的案件范围限于严重犯罪,但对于法条中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和“重大犯罪案件”这样类似兜底性的条款,虽可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相关案件,但它也为模糊理解法律条文任意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提供了可能。在适用对象上,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即只要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就会采取,所以被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可能不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有关的证人、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是与犯罪嫌疑人有密切联系的人都可能被纳入技术侦查的范围,这会使公民的基本权利随时处

6、于被侵犯的可能性之中。在适用期限上,《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的期限为3个月,经批准,每次延长期限也为3个月。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30天左右的规定,我们规定的期限相对较长,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3个月或4个月的规定,我们规定的期限相当,但是我国并没有限制总共可以延长几次,这可能会使被釆取技术侦查的人持续性地处于被窥探隐私的状况之中。(三)技术侦查措施审批不规范鉴于技术侦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滥用,所以各国都对技术侦查采取严格的批准程序进行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可以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一般根据侦查对象身份的

7、不同由相应的上级领导或主管机关进行审批,这是一种内部式的审批,“由于审批机关与执行机关受同样破案压力,执法利益有一致性,其考虑的出发点更多的不是对侦查权力的控制与制约,而是侦查的便利,因此内部审批程序的审查功能必然削弱,授权功能会强化。③”这难以实现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和制约,也不符合涉及公民基本权利问题上的权力制约要求。(四)缺乏明确的监督、救济程序制度的实施与运用只有在阳光下才能够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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