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论行政公产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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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论行政公产的法律界定论行政公产的法律界定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行政公产的法律界定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公产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在我国行政公产仍然是一个学术概念,它作为行政法实施过程中必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在保证公共行政完成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识别和划分标准,公产制度成为我国行政法体系中的软肋。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对公产的不同的法律定义以及行政公产分类的剖析,突出了界定行政公产的现实作用,以便更好的对行政公产进行治理。  关键词:行政公产;法律特征;分类;现

2、实作用  一、行政公产的理论界定及分类  (一)国内外对行政公产的法律定义  1.国外对行政公产的法律定义  (1)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公产的法律界定  大陆法系的公私法划分逐步产生了“公”和“私”的观念,进而成为行政公产的理论前提。但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行政公产的概念和制度设计也有着较大的差异。法国是大陆法系最早提出公产概念的国家,随后学者们普遍采用了“公产”这个概念,1833年法国学者v.普鲁东在其《公产论》中指出:“政治共同体的财产中有一些是公共的财产,供一般公众使用,在他们的用途没有转变之前,不能

3、转让,也不能作为取得时效的标的。它区别于政治共同体的另一部分财产——私产。”1此后,学者莫里斯.奥里乌认为公产产业是指其公用的目的及其用途决定的不可转让且不受时效约束的行政产业,公产的附属物与公产具有基本相同的属性。2在法国的行政立法中,1857年的《法国国有财产法典》最先明确了公产的界定标准,即国有财产中,由于本身的性质或由于政府制定的用途而不能作为私有财产的属于公产。其他的财产则属于私产。然而这一界定也未得到法国行政法学界的认同。行政法院仍然通过判例从实际的用途上最早将行政主体的财产区分为公产和私产两类。直

4、到1947年才确定了为法国行政法学界统一接受的观点,即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和该财产的自然状态或经过人为的加工以后的状态必须是专门的或者主要的适应于公务所要达到的目的的——公务作用的财产以及与上述两种公产接触的物体。其实纵观法国的理论和实践,其并没有概括性的公产概念,而是更多地从列举公产的外延种类、公产与私产的界限、公产的所有权以及限制财产权的角度来对公产进行归纳的。  与法国不同,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多采用“公物”这一概括性的的法律概念。公物包括了所有直接供大众福祉或者行政主体自身需要的财产。具体到德国,

5、在德国的行政法上,公物制度与我国所讲的行政公产制度比较类似,即经由提供公用,直接用以达到特定公目的,适用行政法之特别规则,而受行政公权力支配的物。并在此基础上将公物分为公用使用物、行政使用物和财政财产,前两者形成狭义的公物,三者共同形成最广义的公物。  深受德国法影响的日本,一般认为公物是指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直接为了公共目的而提供使用  的有体物,将行政使用物排除在外,强调公共目的的直接性,此为最狭义的公物概念。在我国台湾地区,一般认为公物系指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并处于国家和其他行政主体所得直接支配着而言。3

6、此种观点赞同德国的狭义公物概念;还有一部分学者赞同日本的狭义公物概念,将公务公产排除在公物之外,强调公物的公用性。由此可见我国台湾地区虽然赞同德国的关于公物的基本内涵界定,但对公物的实际外延产生了冲突。  (2)英美法系国家对行政公产的界定  在英美法系中,由于没有对公法和私法进行明确的划分,所有也就没有明确概括的公物概念,但是没有概念并不一定意味着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产的存在。在美国,理论上就有publicdomain的概念,其含义即包括广义上的全部公有或者国有财产,实践上,从罗斯福新政之时,出于保证基本人权,

7、扩大就业的立场出发,美国的给付行政的力度不断加大,涉及社会给付的公共事业部门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如公民的福利保证,公民的廉租房等;英国,公产制度是以从普通法发展起来的公共信托理论为基础。4在公私法一体化的格局下,英国的公产制度也要受到财产法的调整,只是在对其使用的规则上与一般的私产有所不同,而且英国的公产概念的外延一般比较广,甚至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议会的财产。  2.我国对行政公产的法律界定  在当下,我国国内行政法界对行政公产的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但是对于行政公产的界定却存在着较

8、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是从公产的使用主体的角度来界定的——公产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直接为了公共目的而使用的财产,此观点注意到了公共目的,但是过分强调了行政主体在公产利用关系中的地位,而忽略了公众作为公产的受益者的重要的法律地位。  第二种观点是从公产的物权角度来界定的——行政公产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提供公用而所有或者管领的财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还进而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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