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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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摘要】确定哪些行为属于医疗行为对实践中梳理医患关系和解决医疗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分析了当前理论界对医疗行为的定义基础上,提出法律上界定医疗行为的3个要素,即医疗行为的主体、行为的专业性和医疗行为目的,论述了医疗行为的目的是健康价值的创造,并根据不同标准对医疗行为进行了分类。【关键词】医疗行为,界定要素,分类【中图分类号】d922.16;r05【文献标识码】a【】1007—9297(某某年)01—0027—04laedicalactionmiaorui.”g,aluniversity,nanjing210046

2、;2.nursingscholofnanjinguniversityof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nanjing210029.【abstract】definingedicalactionhastheveryimportantsignificanceforclearinguptherelationbetedicaltreatmentinpractice.thispaperexpoundsthreeele‘mentsfordefiningmedicalactionlaedicalaction,namelythesu

3、bject、specializationandpurposeofmedicalaction,discussesthatthepurposeofmedicalactionisacreationofhealthvalue,andclasifiesthemedicalactionaccordingtothedifferentstandards.【keyedicalaction,elementsfordefining,clasification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增加,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行为是实践中正确构建医患关系和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的前提和基

4、础.因而从法律上界定医疗行为的概念成为当前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在研究中发现,理论界对医疗行为的研究缺乏深入的探讨。实践中大量因非医疗行为而产生的医患纠纷,给医疗机构、患者甚至国家增添了不必要的负担,并造成社会资源的大①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将来制定的器官移植法中,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因接受他人器官而主动给予报酬”(参见吴崇其、达庆东:《卫生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3页)。笔者以为,这一建议没有很好地考虑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与体现社会公平之间关系的协调问题,这样的规定不仅使得自愿捐献身体器官的供体得不到任何精神或物质上的回报,也关闭

5、了接受器官的受体表达自己感激之情的大门,使受体可能因此而终生不安,不利于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极度重视道德法、重视人情的伦理社会来说,这样的规定显然是极不科学和合理的。·28·量浪费:因此如何从法律上准确界定医疗行为的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一、当前医疗行为界定现状和评析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医疗行为的界定做出具体而又权威的解释:学术界主要根据医疗行为的目的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我国《执业医师法》中有“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但并未对其内涵进行解释。就该法对医师和助理医师及执业活动的规定来看,尚不能周延现代医疗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6、。台湾有学者将医疗行为定义为:“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直接目的所为之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的所为之处方或用药等行为之一部或全部之总称,为医疗行为”。【1柳经纬、李茂年先生认为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疗、预后判断及疗养指导等具有综合性内容的行为。l2将医疗行为依目的不同分为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和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可分为实验性医疗行为和非纯粹实验性而兼有治疗目的的医疗行为,在进一步分析了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后,认为,“只有以诊疗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和非纯粹

7、实验性而兼有治疗目的性的医疗行为才能够称为医疗行为。”_2以上定义基本代表了我国学术界的观点,即医疗行为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行为,因为其目的仅局限于治疗疾病,又称为狭义医疗行为。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提高以及医疗领域的拓展,医疗行为本身具有的伤害性、实验性①等特点逐渐被人们认识,一些运用新的技术进行非治疗性的医疗行为,如整容整形、变性手术、无痛分娩等大量出现,并在实践中引起了许多的医疗纠纷和事故,不将此纳入医疗行为不利于对患者的保护。狭义医疗行为慨念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台湾学者蔡振修提出了广义医疗行为的概念。他根据医

8、疗行为的不同目的,医疗行为应包括4种类型:临床性医疗行为、实验性医疗行为、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和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广义的医疗行为概念从不同的侧面,将目前存在的各种医疗行为加以概括,适应了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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