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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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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被害人过错及其刑法意义 摘要:被害人过错是指由被害人作出的对加害行为的实施与危险性程度有影响的,应受刑法评价的不当行为。被害人过错导致加害行为侵害的法益被保护性降低,从而影响了犯罪人的罪责。本文认为被害人过错不能仅被视为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而应该在我国刑法中构建全面的被害人过错制度。 关键词:被害人被害人过错刑事责任 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常被看做无辜和值得同情的对象,其行为一般不纳入刑法的考量,被害人成为刑法上被忽视的角色。犯罪中可能存在被害人的过错,这已被实证研究所证实。不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而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是不公正,不客观的。被害人过错视角的引入以及其刑法意义的探讨,对于
2、完善我国刑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被害人过错之界定 (一)被害人过错的概念笔者认为,界定刑事实体法上的被害人过错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被害人过错是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有影响的行为,即在被害人过错与犯罪人加害行为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其次,被害人过错是被害人作出的不当行为,即与社会通念、道德或法律上的要求相悖的行为;最后,被害人过错还必须是对犯罪人刑事责任有意义的需要刑法进行评价的行为。综上,本文所指的被害人过错是指由直接被害人作出的,对加害行为的实施与危险性程度有影响的,应受刑法评价的不当行为。 (二)被害人过错的内涵6 1.被害人过错中的被害人。关于犯罪被害人的定义,学界
3、还未达成统一的观点。笔者认为,应当将被害人过错中的被害人理解为直接遭受侵害的被害人,因为间接被害人实际上无法参与被害与加害行为的互动关系,即实际上对加害行为影响微乎其微。 大多数学者认为,被害人过错中的被害人仅限于自然人。但笔者认为,虽然被害人过错在自然人层面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成为犯罪被害人的资格。因而应将这里的被害人界定为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2.被害人过错中的过错。被害人过错不能等同于犯罪人的过错,是指被害人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所外化的被害人的客观行为,即不当行为,而非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关于如何理解不当行为,通说
4、认为,被害人过错应该是道德上或者法律上应受谴责的行为。被害人违反道德的行为有可能成为被害人过错,例如因通奸而被另一方的配偶杀害的,被害人的通奸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过错,违反法律更能成为被害人过错的一种。但是否仅限于这两种情况呢?在德国,一项限制刑法适用防卫的运动指出,应将保护个人法益的义务合适地分配给被害人,而确立义务的方法采用共同的社会标准,即一是所要求的行为必须是社会所共同认可的;二是必须是人民能够合理期待的行为。笔者基本赞同这一观点,因而主张被害人过错还应包括对社会正常观念和注意义务的违背。 二、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罪责之法理根据 关于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罪责的法理根据,主要有如下
5、理论:6 (一)分担责任理论该理论提出:被害人过错导致被害人应承担责任,并由此影响犯罪人定罪量刑。在每一犯罪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需要分配的“责任”总量,这一责任要么是完全分配给犯罪人,要么是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这种理论的缺点是忽视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本质区别,对于刑事责任而言,“是犯罪人对国家所承担的责任,它只是单向的,被害人是不可能对国家负有刑事责任的,因此,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分配刑事责任的命题是不成立的”。 (二)自我答责理论该理论主张,不能仅仅根据“谁是行为人,谁是被害人”这一标准来决定刑法上的归责,被害人应该对结果的不发生负责,乃是决定刑事归责的重要标准
6、。只要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仍然体现着被害人的任意,处在被害人的行为所能支配的领域之内,就要由被害人自己对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予以答责。该观点的问题在于:当被害人不对危害结果负全部责任时,只是相应减免犯罪人责任时,自我答责理论没有统一的理论来解决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三)期待可能性理论该理论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但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正是被害人的不道德、不合法的言行影响甚至限制了行为人的意志自由。因为意志自由是期待可能性评价的最重要因素,因此,犯罪人的意志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其为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就降低,所以应当减轻、甚至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期待可能
7、性是阻却责任的要素,不能全面解释正当防卫以及被害人承诺等典型的被害人过错形态,因为前述行为是阻却违法性的要素。 本文认为,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以及理论体系来看,对于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应采取法益被保护性降低说。6 被害人是法益的拥有者,在被害人过错中,被害人将受刑法保护的法益置于危险状态中,从而导致法益的被保护性降低,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所以当被害人被犯罪人侵害时,应该减少甚至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这是与关于犯罪本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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