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诺之法律探析_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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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承诺之法律探析一、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所侵犯的利益在被害人承诺的正当性依据的问题上,历來存在着利益放弃说和法益衡量说这两种主要观点。基于对刑法的任务和机能、对刑事违法性的本质等问题的不同理解,乂主要形成了以法律行为说、利益放弃说、法律保护放弃说、保护客体部分脱落说和利益衡量说等为主的多种学说。笔者认为,利益衡最说(又称法政策说)是其中最为成熟合理的。利益衡最说认为,法益是服务于个人的自山发展的,被害人放弃自己的利益是其行使人格自由权利的表现。“在一个保护公民口由的法律价值体系内,法律应当确保公民在法律范围内

2、根据口己的价值观念和判断行使自主决定权。这一法律保护的社会价值远远优越于为了保护被害人已经放弃了法律保护所可能带来的利益损害和国家对公民自主决定权的干涉雹被害人的自主决定权远远高于被放弃的其他法益这一利益衡量,使得被害人承诺“不仅阻却违法,而「L获得了刑法乃至整个法秩序上的正当性效力”。但是,人格自由权利只存在于历史的形成的积极的现实社会价值之屮,不具备积极的社会价值则不受肯定,基于其所产生的被害人承诺之行为的正当性自然也不复得到承认。即被害人承诺损害的权益只能是其享有支配权的权益,而不能是法律禁止其处分的权

3、利。在这一基本原理的指导下,对于侵害了不同利益的被害人承诺Z行为,应认为其具有着不同的法律效果:(一)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目前,除少数承认安乐死的情形不违法的国家外,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都严格禁止被害人承诺他人剥夺白己的生命。我国的刑法典屮虽然没有现成的规定,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认为得承诺杀人行为以及帮助自杀等成立故意杀人罪。其理论依据在于:对口主决定权的尊重是被害人承诺的正当性依据,而生命Z存在」E是自主决定的前提和根本,因此对放弃牛命的承诺的效力的承认与被害人承诺的正当性根据之间存在着悖论。笔者认为,

4、此种观点是不足取的。按照此种逻辑,自杀行为和安乐死似也应被禁止乃至构成犯罪。其不当Z处在于将具冇因果联系、先后顺序的两个事项置于同一层次进行考屋。虽然无生命则无口主决定权,但在生命存续期间中作出的及于未来的口主决定无疑是有效的。正如所有权人意欲将所有权转予他人,转移所有权之行为使得原所有权人不再继续享有后续的支配权,但亨有所有权之时的转移所有权之行为却无疑是有效地。笔者认为,对被害人承诺的侵害牛命之行为的禁止,依然是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如果不对其加以禁止和处罚,客观上会在整个社会范围造成助怏不珍惜生命、不尊重

5、生命的不良风气等的不利后果。被害人个人的自主决定权在此时必须让度于对积极、健廉的社会价值取向的扶持。或者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这样认为:“生命虽属个人权益,但个人乂是国家、社会的成员,所以生命同时也是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国家对此应予以保护,个人不能让与和支配。”法律对于口杀采取放任态度,在于对自杀行为人无法课以刑罚,而对于受承诺而杀人者定罪量刑却可以起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作用。但是“支配行为人实行杀人的动机并不具有反社会的性质”,受约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杀人者的人身危险性毕竟较小,因此应判处较一般故意杀人

6、罪为轻的刑罚。(二)侵害身体健康权的行为比之承诺杀人的行为而言,受约伤害身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要更加小。如果一概处以刑罚,则有刑法的泛道德化之嫌。但是山于身体健康的不可替代性,法律不宜完全允许公民承诺他人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各国的立法虽然不尽一致,但是基本上都是采取了折衷的“健煤的有限可承诺性”观点,将违反善良风俗和造成严重伤害结合起來考虑。对具体个案的处理,要视乎其行为人动机、被害人同意的原因和伤害的程度、手段、时间地点等情况而定。(三)侵害名誉权、人格权等权利的行为我国刑法中

7、侵害名誉权、人格权的犯罪是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和笫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冇学者把前两种犯罪放在“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屮加以研究,认为具根本不构成犯罪,不属于被害人承诺的研究范围;后两种犯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的”以外“告诉才处理”,“既然事后的同意、宽恕都可以排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事前如果作出同意表示的,自然应以正当行为对待雹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有待商榷。“性的不可侵犯的权种'这种表述是否严谨和合理,此处就不再推敲了。但是侵害名誉权、人格权的行为(体现为猥亵、侮辱、诽

8、谤等)的突出特点是会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和人格所受尊重的无形丧失,具方法和手段不但有违于善良风俗,而且通常是为公众所知的,对于社会的风气有着极为不良的影响。因此,笔者主张,在处理侵害名誉权、人格权的行为时,应以不处罚为原则,但是如果该行为不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危害了社会秩序,则必须要予以处罚。(四)侵害财产权利的行为一般來讲,对于依法对其亨有所有权的财产,所有人当然的具有完全的承诺权。但是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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