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陷阱取证”方式的取舍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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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陷阱取证”方式的取舍探究姓名:黄梦梦学号:1141909100摘要:“陷阱取证”的证裾收集方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一育存在很大的争议,“陷阱取证”是否一定属于非法取证,通过“陷阱取证”方式获取的证据资料是否具有证明能力?木文通过对北大方正公司诉北京高术公司一案,探究陷阱取证来的证据的证明能力有无,以及在何时陷阱取证具冇合理性的问题。关键字:陷阱取证;非法证据排除;证明能力;合法性、,▲、前目比事证据是K事诉讼的核心,有美国学者曾说“审判是把一片片证据拼在一起的工作”,可以说证据是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了证据基础,那么诉讼

2、程序这座大厦就会轰然坍塌。所以说证据是诉讼法研究中最重要的环节,民事诉讼也不例外。证据收集是证据制度中关键的一少,证据收集钮括了代表国家司法权的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活动和当事人通过个体行为对利己证据的收集活动。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提供证据为主,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该主动收集证据。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出于胜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倾h'd于尽可能多地A法院提供一切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据。这种利己证据的收集行为很容易就触及法律规定,导致出现冇争议的情形。其屮陷阱取证就是经常出现的情形。陷阱取证是刑事侦查屮经常采用的一种取证方式,虽

3、然它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特殊刑事案件的侦查巾,侦査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或抓获犯罪嫌疑人而釆取的诱使被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和方法[11。Ui界上英、法、德、U等国均承认陷阱取证在刑事侦査中的适用,联合国公约和部分地区公约对此也予以承认。但是陷阱取证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是否依法得以运用,各国基本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对此亦无明确的相关立法,但在实践的案件审理时主张在个案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案情介绍(―)案情回顾2000年,北大方正公司为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盗版北大方正软件的行为获

4、取证据,采取“陷阱取证”方法,派出两位员工佯装成用户,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的随

5、nj下,购买到了高术公司随机配备的盗版软件。2001年9月,北大方正集闭、北京红楼计算机技术研究所共同将高术公司等相关企业告上了法庭。这场诉讼历时5年,历经北京市一屮院、北京市高院、最高院三级法院审理,终于盖棺定论,北大方止全面胜诉。(二)观点争议本案的争议就在于陷阱取证是卉非法属于非法取证,通过“陷阱取证”方式获取的证据资料是否具有证明能力?一审法院在判决15巾认为北大方正公司为获得高术公司的侵权证据,采取陷阱取证的方式,由于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根

6、据“法无禁止即自中”,予以认可。二审法院认为北大方止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侵权的情况下,派员工外租民用房,化名购买高术公司销售的激光照排机并主动提出要安装盗版方正软件,且北大方正公司并非仅此一种获证方式。法院认为此种取证方式育违公平原则,不值得提倡,不予以认可。最高人K法院进行终审,汄为北大方正的行为只不过是提供了一个机会,高术公司不只贩卖过一套盗版软件,不因为对方是谁而犯意宥所改变,而且北大方正的取证方式并没冇损害到高术公司的合法利益,最高院对北大方正的取证行为予以承认,同时,在判决书中没有使用“陷阱取证”字样。显然,最后最高

7、院否认的北大方正公司取证方式的非法性,认为该方式取得的证剧资料具有证明能力。但是到底何种情况之下其取证行为是构成陷阱取证,陷阱取证就一定是非法取证吗,如何判断该证据是非法证据呢?二、证据能力的判断(-)证据能力含义证据能力,乂称为证据资格或证据可采性,是指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l2j。在证据制度屮,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经常被混淆的两个概念。证据的证明力足指证据事实对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与作用程度,它又被为证据价值或证据力l3j。二者是有区别的:首先,证据能力一般用“有”或“无”来修饰,有无证据能力山法律予以明确

8、规定,而证明力是以证据的相关性为基础,一般用“大”或“小”来修饰,法律一般不作出具体的规定;K•次,证据能力是法官以法律來判断的,一般不允许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则不同,在大陆法系的W家是由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英美法系国家则是通过陪审团或法官判断。但同时二者关系又十分密切,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证明力是证据能力的延伸。(二)证据能力规则——非法证裾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于证据的合法性特征,最先在刑事诉讼领域确立,现今逐步扩展到民事诉讼领域。该规则是指对调查收集的程序和乎段迮背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料,不能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

9、,应当排除适用的规则。证据的合法性一般包括两个层面:一、当法律对证据形成、证明方法有特殊要求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对证裾的调查、收集、审查须符合法定程序『41。不具有这两个层而的合法性的证据即为非法证据。在条文上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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