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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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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对于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导读:【摘要】 商事登记具有设权效力、对抗力、公信力和请求权效力,对抗效力分消极后果和积极后果,在公信力上存在登记、公告的效力关系;特殊商事登记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并会受到较强有力的保护,主要指对商业名称、商业地址、分支机构的登记。当登记事项与事实不符时,应以保护善意第三人为宗旨。 【关键词】 商事登记效力善意第三人 一、商事登记及其法律价值 商事登记是指以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或以公示某种关系的存在为目的而依法定程序向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受公法影响,商事登记具有强制性。即:凡是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必须进行登记,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商事登记必须以法定程序为之,且登记内容和格式均为法定或者定式,具有要式性特征。 英国学者施米托夫曾一语道出了商事登记的重要性。具体而言,商事登记制度有如下的法律价值:1.公示某种状态或者权利的存在,以维持交易安全。2.对商事主体本身提供保护。3.对第三人提供保护。4.便于法律对商事主体的制约,绝大多数的商事主体要经登记才能取得主体资格。 由上述内容可见,商事登记在商事活动中作用极大,但是由于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立法形式分散,层次较低。商事登记的效力理由作为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理由,对能否确保商事交易的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有着关键作用。 二、内容真实的商事登记的效力 (一)一般商事登记的效力 1.商事登记具有设权效力 首先商事登记是获得商事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在强制登记主义立法中,未经登记不得以商事主体的身份从事商事活动。在我国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将“核准登记”和“营业执照的签发”共同作为确认商事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 其次商业主体通过登记取得营业资格。考察世界各地的商事登记制度,无论是营业资格与主体资格同时获得的国家还是主体资格通过分别登记的国家,其营业资格的取得都必须通过商事登记。 第三商业主体通过登记取得商业名称的专用权。世界各国大都在商事登记立法对商业名称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和限制。例如《日本商法典》第19条规定,在同一市、镇、村内不得经营同一营业而登记他人已经登记的商号。 2.商事登记具有对抗效力 商事登记对抗效力的消极后果指应登记的事项未经登记公告,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对善意第三人不具免责力,立法选择上存在生效主义和对抗主义之争;积极后果指应登记的事项一经登记公告,即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显然这种积极后果对第三人是不利的。对于消极效力,不管是生效主义还是对抗主义,各国一般均承认其对抗性,而对于积极效力,不同国家承认与否态度有所不同。 (1)对抗效力的消极后果理由。关于登记的事项究竟具有什么效力,存在生效主义和对抗主义两种观点。生效主义是把商事登记作为商事主体实体设立、变更、终止及商事主体重要事项变更的生效要件;对抗主义是把商事登记作为商事主体上述事项得以对抗第三人的对抗要件,不进行相应的商事登记并不影响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及商事主体重要事项变更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只不过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只有经过商事登记程序,才能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对抗效力的积极后果理由。登记公告的积极效力表现在如果某一事项已经登记并公示,则第三人被推定知悉,即对第三人有抗辩效力。因为此种推定知悉对第三人很不利,所以有些国家并不承认登记对抗力的积极后果,即登记公告不当然具有对第三人的积极对抗力,只要第三人举证证明自己有正当理由不知晓公司登记公告事项即可。 3.商事登记具有公信力 商事登记产生公信力。商事登记制度要求对商事登记以及公告等仅依其登记及公告的内容赋予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该内容有瑕疵,法律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将加以保护,这就是商事登记的公信力。在德国,商事登记档案具有法律权威性,根据德国商法第15条,面对不知情者,如果一项应登记的情况没有被登记注册,该情况在法律作用上等于不存在。“登记的权利存在,不登记的权利不存在”的法律推论己确立。 (1)登记效力优先主义 登记效力优先主义的立法将登记之信息视为法律上真实的信息,公告信息不具有对抗登记信息的法律效力,从而依公告信息而行为者不得对抗依登记信息而行为者。《日本商法典》第11条规定,“(一)登记所应从速公告登记事项。(二)公告与登记不符时,视为未公告。”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日本似乎坚持公告的强制性,但实际上,二战期间基于节约纸张等需要而不公告的做法一直延续至今。因此,日本实务中的做法也可归属为登记效力优先主义。 (2)公告效力优先主义 公告效力优先主义于德国和瑞士体现得较为明显,这两个国家公告制度的共同之处在于由登记机关承担公告的职责,公告信息的可信度较强。《瑞士债务法》第933条第2款规定,“登记所需之事实未能进行登记的,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但有明确的公告证据的除外。”即将公告作为优先于登记的证据而使之具有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从成本和效率的角度考察,公示媒介的多样、成本的降低、覆盖的广泛以及查阅的便利等都使公示的可靠性和效力优于登记,但如果过分强调公告效力的绝对优先性,登记机关因过失而公告不实的责任将直接转嫁到登记者身上,“这种立法选择不仅为登记机关渎职开了方便之门,也使申请人积极投入商事活动的主动性受到障碍。”公告建立在登记的基础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80%的公司都实行了X上注册和年检,这使登记保护公众信赖和交易安全的作用不逊色于公告,而且节约了公示资源,代表了登记公示立法的发展趋势。 4.商事登记产生请求权效力 商事登记的公信效力、对抗效力在某些情况下是要通过请求权来实现,这里我们把请求权也纳入商事登记的效力之一。完成商事登记公告后,商事主体或其负责人或利害关系人,享有证明书发给请求权和登记簿及附属文件抄阅请求权以维护其利益。关于这一点我国立法上已经有所规定,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由的好帮手..提供,.公众查阅、复制。”(二)特殊商事登记的效力 这种登记会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并且会受到比较强有力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对于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导读:。然而有过错的人应当承担责任,例如登记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疏忽大意,则应由他人给予适当的赔偿。 (二)受到公法处罚 公法上处罚的最终目的,在于增强商事登记的公信力和维护交易安全。例如我国《公司法》第99条至201条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虚假商事登记的情形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几种情况: 1.对商号的登记。如企业登记便具有授予该企业拥有对特定商号享有独占性的使用权和专用权的效力。尤其在德国、荷兰等承认商人有特殊地位的国家,登记并非一定是取得商人身份的必要条件,但却是保护商号、名称和商标的必要步骤。 2.对公司地址的登记。商业地址登记的效力表现在如下一些方面:公法上的效力,如决定上级主管机关,征税地等;程序法上的效力,如决定诉讼管辖地,等;此外还可能决定债务履行地,票据的出票地和付款地等。商业地址的作用在于确定企业作为法律主体存在的空间状态,有利于企业从事活动及参加各种法律关系,也有利于政府和公众进行管理监督。 3.分支机构(分店)登记的效力。分支机构是指具有一定资格的商事主体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隶属于该商事主体,没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机构。分支机构的登记,与总机构进行登记的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同。如依据《日本商法典》之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登记(当然,前提是总机构已经进行登记),其作为交易一方的资格是可以预知的,它都可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这种资格源自于总机构,其法律责任也由总机构承担,第三人在与分支机构交易时,应明了这种结果。但分支机构具体交易事项的范围却可能有别于总机构,其经营范围也不会超过总机构的经营范围,因此,分支机构的具体交易事项应以自己登记的为准,当其未进行登记时,是不得对抗善惫第三人的。 三、瑕疵登记的法律效力 瑕疵登记,又称情况不实的登记或虚假的商事登记,是指已进行商事登记的事项与营业状况的事实不符的情况。例如法定代表人实为甲却登记为乙,实际资本额未达到法定数额却登记为达到法定数额。 (一)不得以登记事项虚假对抗善意第三人 瑕疵登记的理由无外乎申请登记者或者登记机关的过错。笔者以为,从商事法的公示作用来看,错误登记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只宜作为商业风险由自己承担。然而有过错的人应当承担责任,例如登记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疏忽大意,则应由他人给予适当的赔偿。 (二)受到公法处罚 公法上处罚的最终目的,在于增强商事登记的公信力和维护交易安全。例如我国《公司法》第99条至201条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虚假商事登记的情形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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