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明:试论法官的解释权

高晓明:试论法官的解释权

ID:23354782

大小:50.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1-05

高晓明:试论法官的解释权_第1页
高晓明:试论法官的解释权_第2页
高晓明:试论法官的解释权_第3页
高晓明:试论法官的解释权_第4页
高晓明:试论法官的解释权_第5页
资源描述:

《高晓明:试论法官的解释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高晓明:试论法官的解释权

2、第1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依据法律运用裁判解释的方法正确处理每一起案件,是实践中必须的,也是民法基本原则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解释权包含二方面的内容:对法律事实的解释和对法律适用的解释。一、对法律事实的解释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努力追求争讼事件的客观真实性,但是,由于种种客观因素,或受某种主观因素的制约,片面和执意地要求对案情达到绝对真实的认识是根本做不到的。因此,当诉讼终结时,而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律便允许采用推定的制度。法官可以依照法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双方争议的事实作出合理的解释。在合同纠纷中,常常需要法官对合同作出解释,这也

3、是《合同法》赋予法官的权利。下列合同需要进行解释:1、合同中的语言文字表达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而发生争议;2、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的语言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与其内心真意相异或相悖;3、合同纠纷系因欠缺某些条款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甚明确;4、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需要变更、修订的。法官解释合同,应遵循一些基本思想,达到合同目的,实现公平正义。首先解释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应当符合该原则。其次,解释合同应从合同文义出发,客观结合主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以合同语言文字为载体的,所以要依据合同用语解释合同,但由于主客观方

4、面的原因,合同用语时常不能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时甚至相反,因此要考虑客观实际情况以及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主观思想。第三、采用体系解释原则。不能割裂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要整体把握合同内容。第四、解释合同应符合合同目的。合同均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订立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都是为了达到目的而设定的。合同的目的是当事人真意的核心,是决定合同条款的内容的指针。第五、应参照习惯和惯例。习惯和惯例是长期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并广泛为人们所接受。一些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并经国家认可的习惯,还常常成为法律的渊源。对格式条款,法官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并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不利于条

5、款提供人原则;一是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原则。除了合同纠纷案件,在大量的民事纠纷中,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推定案件事实,也是在行使解释权。法官通过行使对法律事实的解释权,使法律关系的内容具体、明确,使当事人的纠纷得以合理解决。二、对法律适用的解释我国规定司法解释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有其特定的程序。这种司法解释是针对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作出的,解释的主体虽然不是法官,但实践中无法排除法官在法律适用中解释法律,法官应有裁判解释权。法律适用是法官把法律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在这一活动中,适用法律的主体是法官。在个案中,法官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再根据案件事实寻找或选择本案适

6、用的法律,然后将所选择的法律针对案件进行理解和说明,最终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由于法律存在着大量的弹性条款,以及立法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因而在诉讼中离不开法官对法律适用的解释。一九九一年,杨爱玲之夫武某病逝,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未经杨爱玲同意,对武某尸体进行解剖,并取出全部脏器作为标本。为此,杨爱玲起诉至法院。一九九三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总医院将脏器放入尸体后,由原告领回尸体,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在该案中,法院的判决肯定了作为尸体一部分的脏器是一种物,是民事权利的客体,亲属享有所有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尸体作为一种特定物,负载了重大的情感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给

7、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当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只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该案一经公布,便产生很大反响。在该案中,法官以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在适用中并没有拘泥于法律文本,而是根据社会发展对公平正义的需要和立法目的,对法律作了扩充解释。这种扩充解释,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同。事实上,近些年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法律虽然没有作任何修改,但实践中赔偿范围在逐渐扩大。二OOO年,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权案,某房地产公司在其宣传画页中使用了原告卧室的照片被推上法庭。该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何种权利,该院认为由于卧室具有私秘

8、性,是个人私生活中不愿被公之于众的部分,认定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判决被告停止使用照片,赔偿精神损失。虽然目前《民法通则》并未明文肯定隐私权,而该案原、被告对隐私权的内容持较大争议,但该案的审判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对法律解释的探索是令人敬佩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存在决定了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只有充分理解法律原则,对法律加以合理解释而加以适用,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适用法律中的解释权最终是以法院判决的形式体现出来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