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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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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失位”、“越位”到“就位”——双重视角下合议庭负责制之重构何键、凌蔚论文提要: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各级法院也积极推出各种改革措施,建立合议庭负责制。然而在理论转变为实践的过程中,这一制度遭遇了不少障碍——在一些合议第三人“沉默不语”的同时,个别审判长、承办法官“只手遮天”。笔者认为,导致合议庭成员处于这种失位、越位状态的因素有许多,其中一个关键弊病就在于:没有进一步明确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为改变这种现状,笔者以心理学视角来考察影响合议庭作为一
2、个群体所作决策的绩效的因素,并结合比较法学的视角思考为何英美法系的群体裁判不会遇到类似窘境,得出如下结论:合议庭的内部分权制衡较之外部监督更为有效。因此,笔者建议探索一种“三承办+三合议”的合议制裁判分权负责模式,并论证了该模式的可行性及其意义所在。最后,笔者建议重新规划合议制的适用范围,优化合议庭评议的交互手段和集结方式,完善绩效和责任追究机制,以便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司法公正。(全文共9265字)以下正文:为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
3、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各级法院也积极推出各种改革措施不断完善合议制裁判,涉及合议庭负责制的探讨文章和研究成果更是不在少数。然而我国合议制裁判至今仍未能有效摆脱“陪而不审”、“合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负责任”等局面。怎样才能改变合议第三人“沉默不语”、审判长和承办法官“只手遮天”这种普遍存在的现状,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正,是我们当前及今后一个时间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含义与关系:合议庭负责制及相邻概念略考合议庭负责制,是指合议庭的全体成员对所审案件的过程和结果负责。引任燕妮著:《浅谈合议庭负责制》
4、,载《时代经贸》,2008年1月第6卷,第174页。《规定》第4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这是目前关于合议庭负责制最权威的规定。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合议庭负责制实际涵盖了两层含义:一是各合议庭成员的平等参与;二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对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共同承担责任。引王庆延著:《角色的强化、弱化与衡平》,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3月刊,第64页。归根到底,合议庭责任仍然需要落实到个人,否则“共同负责”将等于“无人负
5、责”。因此,从合议庭成员的角度来观察,合议庭责任应当是一种落实到个人的分责任。但这与我们平时所说的个人负责制不同。一般地,我们所说的个人负责制,也称为领导负责制,是指个人对群体决策的结论负责,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狭义的概念。个人负责制在合议庭审判领域表现为审判长负责制和承办法官负责制。它们都是通过抬高合议庭的个别成员的地位和作用在审判长负责制之下,审判长有权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有权审核和签发诉讼文书;另外,一些法院还规定,当审判长与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且是少数意见时,审判长可以要求合
6、议庭复议一次,或者提交领导层层审批。,以达到将权力和责任统一于一人身上的目的。在审判长负责制之下,审判长们不但要对参与审理的案件负全部责任,还需要对未参与审理的案件负责。合议庭负责制的倡导就是相对于审判长负责制和承办法官负责制而言的。最开始,人们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解决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才推行承办法官负责制和审判长负责制。但这样一来,审判长和承办法官依靠“权力权威”获得了审判活动各个方面的主导权,其他成员事实上成为了他们的陪衬。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才会出台《规定》,专门强调合议庭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共同承担相
7、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合议庭负责制归根到底是与狭义个人负责制相互冲突的。二、问题与导因:我国合议庭负责制实施现状分析(一)发现问题:我国合议庭负责制的实施现状安德鲁·卡门说过:“在理论转变为实践的时候,每一个转折点都会出现棘手的问题”。合议庭负责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失位:合议第三人这里的合议第三人,不是诉讼法意义上的第三人,而是特指在合议庭中既不是审判长也不是案件承办人的合议庭成员,一个由三人组成的合议庭有可能出现两个合议第三人。参考邹川宁、陈显江、王洪坚著:《推进合议庭负
8、责制的路径探讨》,载《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21期,第12页。参审权的“旁落”合议第三人既不像审判长那样组织、协调开合自如,又不能如同案件承办法官那样自始至终以一贯之,他们属于“两不沾”人员——积极参与他人承办案件的处理有“卡位”之嫌,拒绝参与他人承办案件的处理则有违其作为合议庭成员的根本职责。引陈显江、王洪坚著:《激活沉默状态的“第三人”——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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