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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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竣工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基础上编制的,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主要依据。竣工财务决算要做到编报及时,

2、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第三条凡属本区范围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包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下同)、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第四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我区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二)国有公司用自有资金或融资(包含各种债券、国际组织贷款)以及上级补助的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9—第二章编制和上报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并经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送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报经审批部门同意

3、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为大型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代理记账和会计集中核算的,代建单位、代理记账单位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第六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二)建设单位已做好各项清理准备工作;(三)各单项工程结算已按规定完成审计。(四)尾工工程(按暂估数)占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以内。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

4、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二)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第八条—9—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整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所有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不能代替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第九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5、。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第十条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三)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四)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五)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经审计的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六)其他有关资料等。第十一条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内容。(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表式见附件);(二)竣工财务决算说

6、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9—(3)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项目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4)基建结余资金形成和分配情况;(5)概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6)尾工工程情况;(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8)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招投标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9)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10)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查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11)预备费动用情况;(12)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7、、问题和建议;(13)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审核和批复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将最终确定的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区财政局授权审批的项目,在审核批复后上报区财政局备案;对按规定需报区财政局审批的项目,主管部门将签署审核意见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区财政局审批。第十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按下列要求报批:(一)区级(不含四大平台)财政资金投资比例达到(含)50%且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报区财政审批。—9—(二)其他建设项目由区财政授权各主管部门、镇街和平台进行审批,并报区财政备案。第十四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实行“先

8、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审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评审意见。对审核中知悉的不得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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