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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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摘自:新疆税务网日期:2011年4月30日为了帮助企业搞好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局颁布的最新税收政策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政策解析,整理了此学习材料。其目的就是在2010年度的汇缴中使应纳所得税企业更加进一步了解掌握和运用税收政策,合理规避涉税风险,规范财务制度。1、企业给返聘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若允许扣除,是否作为计提“三费”的依据?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

2、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2、企业在2011年发放2010年欠发的10-12月份工资,应如何处理,具体在哪一年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企业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工资薪金。但企业如在10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已计提汇缴年度的工资,则可在汇缴年度扣除。3、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

3、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作纳税调整的,应根据《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及时作账务调整,否则就会出现重复调整纳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

4、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10(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4、用现金发放的通讯费补贴能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5、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用现金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可按上述规定执行。5、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怎样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27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6、企业资金不足,公司以法人的个人名义在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可

6、以在税前扣除?个人名义支付银行的利息单据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7、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借给他人或对外投资,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怎样处理?企业将借入的资金出借或投资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未收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且未附借款协议和被投资方股息、红利分配方案的,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108、职工食堂以及业务人员出差过程中自用餐费是列入业务招待费还是差旅费,餐费与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区别?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

7、、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职工食堂对内部人员实行误餐补助的,应根据公司制度的误餐标准按人头由食堂进行登记结算,凭原始资料可记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内部人员出差发放给员工的补助如何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执行,即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公司可根据出差区域、生活消费情况制定定额标准合理补助的办法计入福利费或差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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