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论信任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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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论信任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平衡论信任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平衡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信任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平衡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律师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大众和一般道德要求委托人和人都不应该危害对方的利益,以保持信任关系的稳定。但这种信任关系的存在不可避开地会产生委托关系内部成员同相互容隐的现象,这无疑会对犯罪制约、实现治安利益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信任关系与法律关系间存在张力,两种利益间的协调成为理由。应当明确法律尤其是刑法决不能伤害人性道德的基本价值,同时在信任关系和法律关系矛盾理由的解决上,应考虑实际情况,不可偏执于一端,以寻求平衡共存为最妥善的解决之道。  关

2、键词:信任关系;法律关系;律师权益的保护  1006-4311(2012)02-0269-04  0 引言  在打黑风暴中,律师李某因为受到其委托人龚某的检举告发而被入罪,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一个普通律师的犯罪案件,一个最终刑期仅一年半的轻刑案,其掀起关注热潮的理由之一可能就在于它违背了大众的一般道德感情,暴露出了我国法律制度在信任关系和法律关系处理上的不合理。  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人与作为人的律师因双方的信任而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从而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内,律师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对执业活动中获知的当事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予以保密,其保密

3、事项的范围甚至包括非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也即律师对当事人一般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都具有保密义务。律师法的规定从制度上排除了律师可以随意出卖当事人的可能性,而与之相对,当事人对律师的保护和容隐责任却缺乏相应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对当事人缺乏应有的保护。实际生活中,律师的合法权益在此层面上仅仅只能凭借当事人的道德良知,即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基础加以维护。更为糟糕的是,我国刑法规定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举报他人(当然包括他的律师)犯罪事实会得到立功减刑的宽大处理。加之律师和当事人处于共同的利益共同体内,律师为了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存在失当之

4、处,内部成员间通常也缺乏防范,结果便形成了律师很有可能落当事人于把柄的危险。此种情形下,委托人作为一个最为关切自己利益的经济人会很自然地因为刑法规定而受到激励、出卖自己的律师。制度上的设计令委托人的收益与人的损失具有了相关性。代表道德价值的信任关系与代表治安价值的法律关系之间存在了一种张力,这种存在于亲密主体间情与法的紧张从古到今都有。有意思的是大多数时期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此理由上都选择了法律“屈从”道德的规定。我国对此是否应该借鉴,而重新平衡信任关系和法律关系,做出更加明智地价值选择。对此,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亲亲相隐”的基础  在“亲亲相隐”制度的现有

5、研究中,目前比较全面的观点是“从古代到近现代,从西方到东方,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到资本主义法甚至社会主义法,均存在着‘亲亲相隐’之类的规定”。尽管东西方基于不同文化土壤所生发出的容忍制度存在因亲属的尊卑远近而不平等,因立法的指导思想而有不同,但在基本的立法旨意和发展方向上都有相似之处。  第一,在基本立法旨意上,容隐制度都是为了尊重底线,防止律法悖逆道德伤害善良风俗,保护实现道义行为不受法律规定侵害,具体到特定历史时期即是为了保护家族制或家长制的需要、维护家长或族长的权威地位。  《唐律疏议》有规定:若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为不孝,处绞刑,同时其他卑亲属告尊亲属所受的处罚也明显重于尊亲属告卑亲

6、属应受的处罚。照顾人性人伦的容隐制度在我国古代被规定为法律义务,一旦违反还要科处重刑。可见中国传统容隐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维持儒家主张的家庭内部关系和上下尊卑秩序,最终使以宗理关系为基础的封建专制统治得以延续。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结构表为家国同构,家族是国家的统治根基,君主对国家的统治其实是族长(家长)对家族内部统治的放大,维护家族内部等级的宗理因此被提升为国家法律。所谓“家长制度者,实行尊重秩序之道,自家庭始,而推及之以及于一切社会也,一家之中,父为家长,而兄弟姐妹又以长幼之序别之。以是推之于宗教,若乡党,以及国家,君为民之父,臣民为君之子。诸臣之间,大小相维,犹兄弟也,名位不同,而各有适于其时

7、地之道德,是谓中。”  同我国古代法充斥的浓重家长尊严意识相类似,古罗马帝政时期之前,亲亲相隐制度包含了以下非常明显维护家长权力的规定:家长对家属的私犯,家属无任何请求权;子告父丧失继承权,父告子则是当子犯应判处死刑的重罪时,丧失对子的继承权。  第二,在容隐制度的发展方向上,容隐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被不断地加强,包括容隐内容的扩大和容隐主体的增加。  从容隐内容上看,古代中国法和古罗马法都曾规定了一些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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