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特岗教师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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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特岗教师的法律关系特岗教师的法律关系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特岗教师的法律关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教师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呢?对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不管是从协议的签订方式(公开招聘、自愿报名),还是从协议的内容(权利与义务)分析,这种协议与政府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都极其相似,因此将这种协议定性为民事性质的劳动合同更为合适。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教师〔2006〕2号文件的规定,地方政府对特岗教师还承担着管理任务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

2、、中央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特岗教师的法律关系,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教师〔2006〕2号),全面启动“特岗教师计划”。2006~2008年,共招聘特岗教师5.9万多人,覆盖全国400多个县、6000多所农村学校。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由此,特岗教师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以往社会各界多从政策层面考虑特岗教

3、师理由,伴随着由此产生的新的情况与理由,从法律角度对之进行分析就显得日益重要。  一、特岗教师的特殊性  与一般教师相比,特岗教师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与特岗教师的许多法律理由关系密切,是分析特岗教师法律关系的基础。  (一)制度目的的特定性  特岗教师制度有其特定目的。首先,特岗教师制度是为了解决教育均衡理由。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存在着西部地区与中东部地区及城乡之间的失衡,特岗教师制度正是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

4、展。其次,特岗教师制度担负着解决代课教师理由的重任。代课教师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还很普遍,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还会长期存在。因此,上述教师〔2006〕2号文件强调,要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将“计划”的实施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代课人员理由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后,特岗教师制度还承担着推动大学生就业的重任。教师〔2009〕1号文件指出: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加大。这就暗含着特岗教师制度还要有利于解决大学生就业理由。从实践看,近些年特岗教师也主要是从应届大学毕业

5、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中招录。  (二)期满就业的不确定性  特岗教师的合同期限只有3年,3年之后怎么办?根据文件规定和操作实践,服务期满后,特岗教师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选择在当地继续任教。教师〔2006〕2号文件规定:鼓励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二是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于需要补充空岗教师的其他学校。教师〔2009〕1号文件规定:城市、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

6、师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三是重新择业。3年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解除与地方政府的法律关系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重新择业。  (三)历史性  特岗教师计划的实施有其特殊的目的和历史任务,一旦这个任务完成,特岗教师制度也就会成为历史。从教师〔2006〕2号文件的规定看,“特岗教师计划”自2006年起实施,期限为5年。教师〔2009〕1号文件没有进一步明确实施期限,但义务教育均衡的目标迟早是要实现的,届时特岗教师将会退出历史舞台。  二、特岗教师制度涉及的法律关系  特

7、岗教师制度是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基于义务教育均衡的需要,以中央财政为主承担计划所需资金,招聘符合条件的教师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制度。因此,特岗教师制度势必涉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和特岗教师、特岗教师和设岗学校三种法律关系。  (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特岗教师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年收入1.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提高为:西部地区人

8、均年收入2.7万元,中部地区人均年收入2.4万元。从职权来说,“特岗教师计划”不转变事权划分。根据这些规定,在特岗教师制度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关系。  所谓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农等公共服务领域。特岗教师计划涉及的资金支付属于专项转移支付。  在“特岗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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