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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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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述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律理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律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律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盗窃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市人民检察院,福建龙海363100)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1日,犯罪嫌疑人覃某贞伙同覃某晓(刑拘在逃)携带菜刀、喷雾式辣椒水等工具,驾车到多个X吧寻找作案目标,故意采用丢零钱在地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律理由,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上,引诱上X的被害人捡钱,转移被害人注意力趁机作案的手段来盗窃。当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覃某贞与覃某晓在蓝波X吧盗走李某的直板诺基亚5238型一部,得
2、手后迅速离开,又窜至172X吧盗走陈某的直板诺基亚X6型一部,得手后又窜至其他X吧伺机作案。21时许,公接到被害人报案后指派人员黄某金、叶某明等人出警。黄某金、叶某明到172X吧调阅监控录像识别行为人,随后到各X吧巡查,后在富友X吧内发现犯罪嫌疑人覃某贞和覃某晓,即上前表明身份并实施抓捕。犯罪嫌疑人覃某贞和覃某晓各自持刀抗拒抓捕,覃某贞砍伤黄某金头部、手部等处,后被黄某金、叶某明合力抓获,覃某晓趁机逃脱。经鉴定,被盗的诺基亚5238型和诺基亚X6型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133元、144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金右手第5掌骨中段完全性新鲜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二、分
3、歧意见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覃某贞、覃某晓在当日20时许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到21时许在被发现并抗拒抓捕时,覃某贞等人已离开之前盗窃的X吧,其前盗窃行为和后抗拒抓捕致人轻伤的行为出现了时间和空间上的中断,覃某贞、覃某晓行为已分别涉嫌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应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前盗窃行为和后抗拒抓捕致人轻伤的行为出现了时间和空间上的中断,但覃某贞、覃某晓在黄某金对其表明身份后抗拒抓捕的行为应当是妨害公务罪,其行为分别涉嫌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应以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覃某贞、覃
4、某晓的行为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认定,他们基于共同的盗窃故意,连续实施盗窃行为,覃某贞、覃某晓在准备再次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第一、第二种观点忽视了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基于一个共同的盗窃故意而实施的多个盗窃行为,把一个犯罪整体人为的割裂开来分析,忽视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错误地理解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当场性”的特征要求,没有把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被人及时发现的整个追捕过程及场所纳入“当场”的外延范畴,这就必定导致一个行为的多种
5、或多个定性。对盗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机关抓捕过程中的反抗行为,从行为性质看属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择一重罪处罚原则,本案中行为人在抗拒抓捕过程中的妨碍公务、故意伤害行为应为转化后的抢劫罪吸收,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这在立法上也有依据,抢劫致人死亡、重伤,对死亡与重伤后果也只是作为结果加重犯处理,并未对死亡与重伤后果实行数罪并罚。 其次,从本案的作案过程看,覃某贞、覃某晓事先随身携带菜刀、喷雾式辣椒水等工具,作为盗窃的伴随条件准备,为可能的抓捕准备后盾,说明其主观上就有在盗窃行为被发现时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主观意图。转化型抢劫罪是一个从侵犯财产权犯罪向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并存
6、犯罪转化的过程,侵犯财产权行为在先,侵犯人身权行为在后。从过程上看其有时间和行为上的连续性,即行为人在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时与前盗窃行为在时间上要紧密相联,暴力抗拒抓捕是为了逃避盗窃行为的法律惩处,暴力抗拒抓捕行为是盗窃行为的自然延续,在行为上要有连续性,不能有时间上的中断;在空间上,侵犯财产行为在向侵犯人身行为转化时既可以是实施盗窃行为时的同一场所,也可以是盗窃行为场所的合理延展。法律上所讲的“当场使用暴力”中的场所应当理解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时的现场和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被人及时发现的整个追捕过程及场所。本案中,从覃某贞、覃某晓在蓝波X吧、172X吧盗窃被害人,到被害人
7、发现被盗并马上报警,再到机关指派黄余金等人开始追查,最后发现覃某贞、覃某晓并实施抓捕,这一系列的行为都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另一方面,覃某贞、覃某晓的前面既遂盗窃行为与后面在湖滨花园富友X吧盗窃预备是基于一个共同的盗窃故意,连续实施多个盗窃行为。覃某贞、覃某晓在伺机再次实施盗窃时被锁定抓捕,对在富友X吧盗窃预备暴力抗拒抓捕,其目的也是为了逃避法律对其之前的盗窃行为的惩处。机关在被害人及时报案后展开调查,从法律上讲已经展开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追究,抓捕的过程及场所应视为其前盗窃现场的合理延伸。覃某贞、覃某晓在抓捕过程中使用暴力,从时间和行为的连续性上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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