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设立中公司的相关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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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述设立中公司的相关法律理由设立中公司的相关法律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设立中公司的相关法律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公司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一、设立中公司概述  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过渡性社团,其概念是伴随着日益复杂的公司设立行为和设立程序而产生的。我国《公司法》中虽然没有关于设立中公司的专门规定,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却是承认设立中公司这种团体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理由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以

2、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设立中公司的概念,我国学者并没有达成共识,主要是对设立中公司的起始时间认识不一。我国学者柯方枝和赵旭东教授认为设立中的公司的起始时间为公司订立章程之日,施天涛教授认为设立中公司的起算时间为发起人订立协议之日。此外,还有学者认为设立中公司的起算时间应为取得公司名称之日。综合以上几种观点,结合设立中公司的目的和特征,笔者赞同以发起人协议订立之日为设立中公司的起算时间。这是因为设立中公司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公司的设立行为,使得发起人所为的与公司设

3、立行为密切相关的行为直接归于设立中公司,从而更好地调整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同时,设立中公司只是一种过渡性的社团,没有理由对其严苛要求,只要其具有相应的主体特征即可。  二、我国设立中公司面对的法律困境  我国立法中很少对设立中公司进行规定,而是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比如,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我国现行《公司法》第95条对公司设立失败时的民事责任进行了

4、规定,由发起人承担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此外,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3条、第4条对设立中公司的相关责任理由进行了进一步规定,不仅完善了公司未成立时的归责理由,也规定了公司成立后的责任承担方式,同时还考虑到了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和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理由。该司法解释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设立中公司的最为详尽的规定。  然而,上述规定都是对《民法通则》关于二元民事主体规则的延续,均没有承认设立中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但实践中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现象时常发生,且合同的履行往往在公司成立之前,

5、此时就会产生诸多法律理由。其一,如果设立中公司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那么公司筹备过程中签订的经营性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其二,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前合同纠纷已经产生,相对方考虑到经济效益或是诉讼时效理由而必须提起诉讼,此时应以谁为被诉主体?其三,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其所缴纳的资产已由设立中公司所有,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不合法理,也不利于激发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热情。上述理由是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是切实存在的,已成为解决设立中公司相关法律理由不可忽略的重要议题。对设立中公司的相关法律理由进行研究既有利于规范公司的设立行为,也能够更好

6、地调整设立中公司的发起人与相对方的交易行为,同时对完善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和公司法理论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作用。  三、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能力  (一)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设立中公司是具有一定权利能力的过渡性社团,笔者认为设立中公司应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与自然人不同,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要取决于法律的赋予,虽然我国相关立法目前并没有承认设立中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但并不代表今后的民商事立法不会有突破的可能性。首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为自然人、法人两大类,但《民事诉讼法》已明确承认自然人、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

7、的诉讼地位,随着设立中公司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民商事交往中来,这就为立法承认其民事主体地位打开了一个缺口。其次,不承认设立中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无法解决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理由。2011年实施的《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实际上承认了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只有合同有效才存在效力继受理由,那么既然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有效,就可以得出其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笔者认为,赋予设立中公司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民商事交往的需要,在立法上也是切实可行的。  (二)设

8、立中公司的民事责任能力  笔者认为,设立中公司具有一定的民事责任能力。能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责任主体是否拥有财产。在股份认缴的过程中,设立中设立中公司的相关法律理由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公司通过发起人的出资行为而获得了一定的财产基础,且发起人不得随意撤回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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