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大学生权利观念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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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大学生权利观念的培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大学生权利观念的培育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大学生权利观念的培育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权利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即职权,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二、大学生权利观念培育应该厘清的三种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一,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摘要

2、]塑造具有现代权利意识的公民,有利于引导社会政治的良性发展,保障社会的稳定。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法律教学部分,引导大学生正确把握权利与义务、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有助于培养大学生全面、准确的权利观念。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大学生权利观念  [简介]黄少洪(1971-),女,广西横县人,广西工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梁萍(1971-),女,广西屏南人,广西工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广西柳州545006)  []A[]1004-3985(2012)20-0049-02

3、  权利观念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为保持权利的崇高地位而要求人们持有的价值理念,是安排政治法律制度、确立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比值关系的观念力量,是以保护权利、实现权利为内核的思维方式。  权利观念是法治观念的核心,因为只有权利才能使社会公众成为普遍的、自主的、理性的社会公民。权利观念不是凝固的,可以通过法治实践、法治教育等方式得到提高。在大学阶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结构梳理权利观念,引导权利取向,可以使大学生积极有序地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大学生权利观念的培育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与公共生活,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特别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

4、“基础课”)课程的法律教学部分,应当引导大学生充分理解和揭示法律规范中所蕴涵的权利基础,消除法律规范是关于义务或以义务为本位的规范的误解,避开权利和义务的错位,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  一、大学生权利观念培育需要厘清的三组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开展大学生权利观念培育的基础概念  从一般的作用上讲,权利和义务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国家、家庭和个人等各个方面。这里仅仅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而社会生活是多方面的,评价人的行为也是多视觉、多层面和多尺度的,千万不要忘记还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道德权利与义务的尺度、的章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尺度、自己所在地社会团体和单位章程所规

5、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尺度,等等。①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所规定和确认的,与一般作用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完全相同的。法律权利就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的自由,表现为权利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并由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法律上的义务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表现为义务人应按权利人的要求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进而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如果义务人违反了“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要求,就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二)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开展大学生权利观念培育的领域概念  道德权利、法定权利

6、是按照权利的不同依据所作的一种分类。作为一个“人”有资格提出的要求,称为“道德权利”;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有资格提出的要求,由于它是由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和保障的,所以称之为“法定权利”。道德权利由道德原理来支持,法定权利则由法律制度来规定。  (三)权利与权力:开展大学生权利观念培育的关键概念  对于很多大学生而言,并不理解这两个词的含义,在一些场合也会将二者混淆使用。其实,这二者的含义有很大的区别。如前所述,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法律上的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

7、行为。而权力的含义有两种,一种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另一种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即职权,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二、大学生权利观念培育应该厘清的三种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一,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享有权利的人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必须有义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从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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