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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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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的民族医药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关于的民族医药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导读:民族医药是我国重要的卫生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潜在的经济资源和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200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传统)医药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乌兰县蒙医医院副院长菊红花认为,民族医药作为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次立法中应该得到合理体现。 菊红花委员表示,通过立法,可以继承、保护、扶持和推动民族医药事业,这是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对于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民族文化、丰富中华文化内涵,进一步推动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
2、大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历史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仅仅在附则第六十七条中表述:“民族医药参照本法执行。”而民族医药的含义较为广泛,假如均按中医的模式来运转的话,必将会产生诸多矛盾,阻碍并影响民族医药的健康有序发展。 菊红花委员对与民族医药相关的政策法规了如指掌,她说,1982年,我国《宪法》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1984年,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2009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3、改革的意见》指出“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作用”;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重要作用”。另外,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7年10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委、科技部等11部委局联合颁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国办发〔2007〕14号)》等国家的政策法规中,都明确提到了关于继承和发扬民族医药的理由;国家还在不同程度强调甚至专门制定了民族医药的发展战略。因此,对民族医药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战略选择。
4、菊红花委员接着说,民族医药与中医药属于不同的医学体系。如藏医学基本理论是建立在“五元学说(土、水、火、风、空——记者注)”的基础上,以龙、赤巴、培根等三因素学说为核心的医学体系;蒙医药学在长期的实践中创造出了寒热理论、滋补理论、三根七素学说、脏腑理论、六基症理论等完整的理论体系;维吾尔医学是以“四大物质学说(火、气、水、土——记者注)”和“气质学说”为主的理论体系。菊红花委员强调中医药难以覆盖民族医药。《草案送审稿》让民族医药参照中医药执行,如同要中医药参照西医药执行一样,从学术和专业的角度上来说,具有不可操作性。 菊红花委员对民族医药的发展目前状况进行了
5、深入调研,调研结果为民族医药覆盖区域广泛,医疗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民族医药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民族药物的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民族药产业发展迅速。 菊红花委员详细介绍说,我国有5个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占国土面积的64%。民族医药覆盖区域广泛,在民族地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仅“十一五”期间,安排专项资金7亿元,支持35所地市级以上民族医医院、79所县级民族医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全国有14所院校开展了民族医教育,高等民族医院校在校生规模2009年达到2.21万人。民族医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总数近1万人。我
6、国已查明民族药材品种达8000多种,获得国家药品生产批文,并按国家药典、部颁、局颁标准进行生产的制剂品种有928个;已制定了《藏药》、《蒙药》等多部卫生部部颁标准;另据初步统计,全国共有民族医药生产企业近200家,其中藏药企业40多家,蒙药企业5家,苗药企业120多家,维药企业4家,已逐渐成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菊红花说,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医药资源丰富,诊疗技术简便,成本相对低廉,两者都具有注重整体调理,群众基础深厚,至今仍然是各族人民防病治病的重要选择等共性特点。“在立法上对两者采取一些类似的办法,这也是将
7、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合并立法,制定一部统一的《中(传统)医药法》的基础。”但是,菊红花委员话锋一转说,这并不等于在立法时中医药能替代民族医药。民族医药应该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应该得到合理体现。民族医药要进一步发展,急需通过立法来保护、扶持和推动。 为此,菊红花委员倡议将该法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统医药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法》这一名称,即合理地体现了民族医药的属性,又尊重了民族医药的法律地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和传统医药法》这一名称,可以有效地涵盖中医药和藏医药、蒙医
8、药、维医药等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种类。这样,即可以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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