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论独立学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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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论独立学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关于论独立学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导读:倒不如将其视为一种独特的办学形式和类型。  然而,不管是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在我国当前社会结构分类即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类型中,自然应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一个名词,通常可理解为不具有物质产品生产和政府事务管理职能,主要以精神产品和各种劳务形式,向社会提供生产性或生活性服务的单位【摘要】我国独立学院发展至今取得巨大成就,但由于人们对其性质和法律地位认识不一,法律也缺乏明确规定,严重影响了其进一步发展。应当明确独立学院属于事业单位中的兼具公益性和营利性的类型,在

2、立法上确定其法人地位。  【关键词】独立学院营利性法人  独立学院的全称是“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试办的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具体是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他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不属此范畴”。  所谓新制,即是采用民办机制。一般认为,独立学院有优、独、民三个重要特征。其中的“优”是指独立学院将公办高校的优质资源与社会力量实现了有机结合;“独”指的是独立学院在办学经费和办学管理上必须和校本部相对独立;“民”则是指不靠政府投入,实行民办收费。根据《若干意见》

3、,独立学院作为一种新的高等教育办学机构具有下列公办高校负责、社会力量出资、民办机制收费、颁发独立文凭、独立法人资格五个特点。  我国独立学院自1993年开始试办至今,已经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已有300多所,在校生100多万人。然而对于独立学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人们认识不一,法律也缺乏明确规定,导致人们对独立学院的定位不准,给独立学院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拟对独立学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全面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对推动我国独立学院的发展有所裨益。  在独立学院属公办、民由上,学者间观点很不统一,有的认为属民办性质,有的认为属公办民助性质的,有的认为

4、属民办公助性质的,也有人认为属混合所有制性质的。  主流的观点认为独立学院属民办性质。该说认为,我国在独立学院办学机制方面,试办独立学院建设、发展所需经费及其他相关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担或以民办机制筹措解决,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很多时候把独立学院与民办高校相提并论。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中,更是将独立学院明确界定为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试办独立学院要一律采用民办机制。显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从办学经费渠道和机制上来认

5、识和界定独立学院性质的。  公办民助性质的观点反映了那些以普通高校主导,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独立学院的看法。在这类独立学院,由普通高校和社会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普通高校通常利用学校的品牌、教学理念、办学经验、管理策略,一定的师资和管理人员以及一定的办学资源参与办学,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教学质量;社会组织或个人则往往利用资金、实物、土地等物质条件参与办学,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这类独立学院的办学主导权和制约权主要掌握在普通高校,合作方参与办学主要是为了取得合理的回报。很明显,这种认识是从学院的办学主导权和制约权的角度来认识独立学院的

6、性质的,而不是从办学经费的渠道和机制上来讲的。  民办公助性质的观点通常代表了对那些由社会组织或个人主办,普通高校参与办学的独立学院的看法。虽然这类独立学院的举办者也包括普通高校和社会组织或个人两个方面,与上一类独立学院不同的是,办学条件基本由社会组织或个人提供,办学主导权和制约权也主要由社会组织或个人掌握,学校主要提供品牌、办学理念和经验,并取得一定的回报。显然,这类独立学院也是从办学的主导权和制约权角度来认识和理解独立学院性质的。  从办学经费渠道和机制上看,以上三种观点具有共同性,即都强调办论独立学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学经

7、费的非国家财政性,也就是说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学生学费、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自有资本投入和银行贷款,从这个作用上来看,将独立学院划归民办性质是有道理的。但人们习惯于从初始投资的角度来考虑一个高校的性质,即以出资人的性质来界定,换言之,凡是初始投资包括日常办学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学校是公办高校,凡是初始投资包括日常办学经费主要由社会组织或个人承担的学校是民办高校。而独立学院的出资人则往往包括了普通高校和社会组织或个人多个主体。正是这种理由,把在高教改革中出现的独立学院这一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经费多渠道的学校归入混合所有制学校似乎更为妥当。至于这类学校是公办色

8、彩多一些,还是民办色彩浓一些,主要取决于办学主导权和制约权掌握在哪一方。掌握在普通高校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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