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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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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述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理学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理学产生于宋代,成为封建社会后期的官方学术。它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它的价值和作用就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因此,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是十分久远的。 【关键词】理学;法律思想;封建正统 所谓“理学”,有人又称为“道学”,是一种萌芽于唐代、形成于北宋继而成熟于南宋的一派之学
2、术思想。北宋的理学当时即称为道学,而南宋时理学的分化,使得道学之称只适用于南宋理学的一派。至明代,道学的名称就用的更少了。总体上说,道学是理学起源时期的名称,在整个宋代它是理学主流派的特称,不足以囊括理学的全部。理学一名始称于南宋。此时的理学指的是义理之学。明代,理学成为专指宋代以来形成的学术体系的概念,包括周程张朱的道学,也包括陆九渊等人的心学。这个用法一直沿至今天。今天我们称之为理学的是指宋明(包括元及清)时代占主导地位的学术体系。 理学的兴起,有着其深刻的历史理由。自唐末安史之乱之后,常年战乱使得
3、曾经为人们所深信不疑的君臣、父子等封建纲常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人们开始怀疑甚至抛弃传统的儒家学说,转而试图从佛教一类的唯心论调之中寻求安慰。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韩愈、柳宗元等一众学者在反思传统儒家思想缺陷的基础上,吸取佛教、道家思想之精华,以弥补传统儒家理论上之不足。由此,被称为“新儒家”的理学思想开始萌芽。到了北宋年间,经过周敦颐的“太极”学说,程颢、程颐两兄弟将“理”的理论进一步完善并系统化,成为理学思想的奠基者。直到南宋朱熹,其以二程思想为基础,充分吸收北宋其他理学思想家之理论精华,最终建立了一个庞大
4、的“理学”体系。也正是从南宋开始,理学思想之封建正统地位最终确立。在这之后,纵使朝代更替,理学作为封建社会后期唯一的官方学术思想的地位也从未转变。在接下来的篇幅里,笔者将主要通过对朱熹理学理论之中法律思想的阐释,以探析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深远影响。 一、朱熹的理学法律思想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朱熹作为理学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法律思想均蕴含在他的理学理论体系之中。因此,在阐释朱熹之法律思想前,首先需要对他的理学思想做一些概貌性的介绍。 (一)理学理论 理学,之所以又被称为“新儒家”,因其承袭先秦儒
5、家思想而来。其所谓之“新”,也即其与先秦儒家思想区别最大的地方,就是他们有了哲学的理论基础,构建起了独有的本体论、宇宙观思想。理学中所说的“理”,其中两个最主要的作用是指事物的规律和道德的原则。朱熹继承了在他之前的理学家关于理事关系的讨论,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他认为,事物是显著的,理是深微的。就事物上看,一切事物中都有理,如果仅就理上看,理虽然没有形迹,但其中已包含了事物的本质,包含了事物发展的可能性。这也就是所谓的“体用一源,显微无间”。换句话说,即使在事物还未存在的时候,事物的理也可以预先存在,这个理
6、决定了后来事物的必定出现和存在,也就是“理在事先”。在这个作用上,一切事物的法则,包括人类社会的各种原则都是永恒存在,而且不会转变的。 朱熹理学思想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便是“理一分殊”。他认为,个人在世间处于一定关系之中,对他人他物负有一定义务,由于关系地位不同,个人对他人直接承担的义务也有所差别,但其间体现的道德原则是一致的。因此,他说:“理只是这一个,道理则同,其分不同,君臣有君臣之理,父子有父子之理。”[1]这就是理一分殊对于作为的理的作用。而在性理的作用上,朱熹说:“本只是一太极,而万物各有禀受,又
7、自各全具一太极尔。”[2]把天地万物作为一个总体来看,其中有一个太极,是这整个宇宙的本体、本性,这个太极是一。而就每一事物来看,每一事物都禀受了这个宇宙本体的太极(理)作为自己的性理。所谓万物一理,不是指万物的具体规律的直接同一,而是说从更高的层次上看,他们都是同一普遍原理的表现,而具有统一性。 在关于人性的理由上,朱熹将“性”一分为二,一是指“天命之性”,一是指气质之性。朱熹认为,人物之性都是从天禀受而来,天理被禀受到个体人物身上所成的性就是“天命之性”。但禀理为性只讲了人具有先天的善的品质,并未说明
8、恶的品质产生的根源。朱熹吸收了程颐气性并论的观点,认为恶的品质同样有先天的根据,这就是气质(气禀)。气禀之不善成为恶的根源主要是由于气禀的昏浊造成了对本性的隔蔽,对每个人来说,性理都是全体具备的,而道德品质的先天差异完全取决于气禀的清浊是否隔蔽性理的表现。在此基础上,朱熹进而将人依据气禀之不同划分为四类,即气禀最厚之人、气禀较厚之人、气禀较薄之人和气禀最薄之人。这一思想也成为他“德礼政刑”法律思想的理论依据。 (二)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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