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正统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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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1、则天顺时,法自君出由董仲舒奠基的作为官学的神学目的论,公开鼓吹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间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法律上对犯罪的惩罚,是君主“顺天行诛”的结果,从而进一步树立了“法自君出”的概念。所谓“君者出令者也”(12)。皇帝一言而为天下法,是“三尺法”的最高主宰。举凡“诏”、“令”、“敕”、“格”、“式”、“例”等等都得由皇帝发布或批准。法律既经制定,原则上君主虽然也应遵守,但在很多情况下君主总是任意“钦定”法律,也往往任意破坏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臣下则“专以人主意指为狱”。封建皇帝“奉天承运”的这种至尊地位,使法律对于任何侵犯皇权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言行,都

2、被视为是违反“天常”的大逆不道的罪行而规定最严厉的处罚。这种“则天顺时”的思想,还被用来解释天时与刑德之间的关系,并据以规定法律具体执行中必须符合阴阳顺逆和四时运行规律的若干准则。它认为,天地间的阳和阴,分别代表着春夏和秋冬四个季节。而春夏是万物发生、成长的季节,这时只能施行仁德;秋冬是萎缩、收敛的季节,这时始可执行刑罚。其理由就是董仲舒所说的:“阴阳,理人之法也:阴,刑气也;阳,德气也。阴始于秋,阳始于春。”《礼记·月令》篇说得更具体。据说春天正当阳和,要像上天对于萌芽的草木和孤弱的老幼善为安养一样,指令司法部门疏通监狱,解除犯人桎梏,停止狱讼和拷掠人犯;夏天气候开始炎热时,为免囚犯发生

3、疾疫,对轻罪犯人要抓紧决遣和宽缓,对重罪犯人要放松管理,改善伙食,暂停审讯;等到秋天和冬天,才开始恢复狱讼,进行审讯和判决,凡断决死刑,都要定在孟冬十月进行。自汉以后,这些作法大都成为定制。2、礼律结合,法有差等封建社会的儒学,由于西汉中期以后地位的变化而受到历代统治集团的重视,被认为是“致王道”之本。就它和法的关系而言,则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分工各异而目的相同;礼的阶级内容虽然和奴隶社会有了不同,但它“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面差外内、远近、新故之极”的作用,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因为据认为,用庆赏刑罚、劝善惩恶,固然是必不可少的,但体现着“仁义恩厚”的礼,足以“贵

4、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它的重要作用是更不应当忽视的。董仲舒以后,礼和法渐趋结合;只不过作为礼的具体表现的封建伦理道德,被赋予神秘主义色彩,使之似乎更加具有真理性的权威罢了。所以在汉代,不但有关礼的某些原理原则,逐渐融入法典当中,而且有关礼的某些具体规章制度,也纳入了法典。例如赵禹所定《朝律》(或称《朝会正见律》),便是以礼仪入律;所谓“朝觐家庙之仪,吉凶丧葬之典,后世以之入礼者,而汉时多属律也”。等到东汉建初四年(公元79年)召开所谓“进论五经异同”的“白虎观会议”7/7以后,统治者们更在《白虎通义》一书中,把董仲舒的神学伦理观点系统化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

5、夫为妻纲”,认定它是永恒性的道德规范,并使之成为封建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上述“三纲”,是以“尊尊”、“亲亲”原则为中心内容的封建宗法等级观念的核心。它所要求确立并遵循的贵贱、亲疏、尊卑、上下、长幼的严格的等级次序,被认为是关系着“王道”得失的不可移易的社会关系的基础。《白虎通义·礼义》:“朝廷之礼,贵不让贱,所以明尊卑也;乡党之礼,长不让幼,所以明有年也;家庙之礼,亲不让疏,所以明有亲也。此三者行,然后王道得焉”。所以在法制方面,按照董仲舒的说法,只要能够“臣死君而众人死父,亲有尊卑,位有上下,各死其事,事不逾距”,便可以达到“寇贼不发,邑无狱讼”的目的。在狱讼当中,只有首先弄清楚这种等级

6、关系,“然后轻重之序,可得而论;浅深之量,可得而测”。具体地说,这种法律面前的差等,首先是“尊君”,维护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所谓“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历代为此所设厉禁很多。从汉代的“祝诅”、“底欺”、“非所宜言”、“腹诽”之类,到隋以后各代的“十恶”罪中谋反、谋大逆等规定,莫不是以这种思想为指导的。其次是维护其他各类“尊者”的特权。一方面是严惩以下犯上的各种罪行,另一方面是赋予各类“尊者”以法律上的特权。尤其是后者。身份尊贵的人犯了罪,“废之可见,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但决不能加以捆绑、关押、审讯,让“司寇小吏詈而榜笞之”,因此规定让他们“造乎阙而自请罪”,或者“北面跪而自裁

7、”。再次是维护家族范围内的不平等关系。封建儒家的伦理学说,强调要“严君臣之分,明尊卑之序”,而这首先要“正父子之伦,定男女之别”。所以在正统法律思想中,家族法规被视为国家法律不可分的部分。如家庭连带责任的规定、按照伦常决定刑罚轻重的规定等等,都体现了这种维护封建特权和法律不平等原则的特点。3、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先秦儒家在强调“礼治”的同时,还强调和“礼治”密切联系着的“德政”。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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