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述我国对冒名婚姻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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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述我国对冒名婚姻的法律规制我国对冒名婚姻的法律规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对冒名婚姻的法律规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婚姻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姻登记机关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力。  (4)从借鉴行政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对此种冒名婚姻的处理的角度。民政部办公厅于2002年8月6日印发的《关于撤销黄清江与叶芳结婚登记理由的答复》中,就安徽省民政厅请示的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登记证明均系伪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冒名婚姻的含义  冒名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法律对结婚的各

2、项条件的限制、逃避计生处罚或是其他理由,借用或盗用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导致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与事实上的婚姻当事人不一致的一种“婚姻”。  冒名婚姻的法律效力  ·冒名者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冒名婚姻的效力  下面我们将探讨一个冒名者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冒名婚姻的典型案例,进而分析此类冒名婚姻的法律效力理由。  该案案情如下:刘刚(1977年6月生)与张艳(1978年5月生)两人从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感情极好。1999年8月,两人按照农村习俗,在刘刚家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后同居。同年9月8日,刘刚与张艳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因他们都属于农村户口,刘

3、刚在当地派出所工作的哥哥在刚买城镇户口的这批人当中,找出一个叫戴美英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给刘刚,要张艳就以戴美英的姓名和身份证去登记结婚。这样,张艳和刘刚办了一个移花接木的结婚证。结婚证上的姓名是戴美英,身份证号也是戴美英的,而相片是刘刚和张艳两人的合影。后来,由于张艳接连生的两个都是女儿,重男情结严重的刘刚就开始对张艳左右看不顺眼,加上生活上的拮据,刘刚继而对张艳暴力相向,并且愈演愈烈。十年之后,张艳终于无法忍受,希望通过起诉离婚结束这噩梦般的婚姻。  针对这个案件中刘刚和张艳的婚姻的效力理由,法学界出现了如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认为原被

4、告的结婚登记实属弄虚作假骗取的,应属于可撤销婚姻。该观点认为,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尤其是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的情形,不能排除申请人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由法院来审查民政部门发证之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我国对冒名婚姻的法律规制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销或部分撤销,故本案中的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可以由法院判决撤销。  其二,认为原、被告的结婚登记实属骗取,应属于无效婚姻。此种观点认为,本案虽然从形式要件及程序要件来看,民政部门进行了必要

5、的形式审查,颁证程序也不存在违法情形。但因张艳冒用她人姓名,故民政部门系因受刘刚和张艳的欺骗而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不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为无效。  其三,认为原告与被告属于“情况特殊”的合法夫妻,他们之间的婚姻应属于有效婚姻。法院应以正常离婚诉讼审理,如双方感情破裂则判决准予离婚,如双方感情未破裂则判决不准离婚,告之原、被告重新婚姻登记手续。  本人赞同第三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程序上的瑕疵不应影响婚姻的实质效力。理由如下:  (1)从婚姻的本

6、质上分析,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本案中的婚姻当事人双方有结婚的主观目的,并且有婚姻登记的行为,登记时,双方在客观上符合了结婚的法定条件,并没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登记后,两人共同生活相互照顾,实际履行了夫妻的权利义务。从这些情况分析,本案中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完全符合了婚姻的本质要求,应该属于有效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  (2)从婚姻登记过程看,本案中,李刚和张艳双方亲自到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虽然结婚证上的姓名是戴美英,身份证号也是戴美英的,但是相片确实是刘刚和张艳两人的合影。所以,其

7、实质是登记时姓名的错误,属于登记的程序瑕疵,至于发生错误的理由是笔误或者是当事人的故意弄虚作假并不能影响婚姻的实际效力。  (3)从我国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看,仅《婚姻法》第十条和十一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冒名婚姻并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2003年国务院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根据新《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当事人受胁迫的结婚的情况下,在当事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并经其审查是事实的才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除此以外婚姻登记条例并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力。  (4)从借

8、鉴行政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对此种冒名婚姻的处理的角度。民政部办公厅于2002年8月6日印发的《关于撤销黄清江与叶芳结婚登记理由的答复》中,就安徽省民政厅请示的关于婚姻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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