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行为的认定及赔偿探讨

宋才发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行为的认定及赔偿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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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行为的认定及赔偿探讨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行为的认定及赔偿探讨宋才发*(一)刑讯逼供是发生在执法、司法活动中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渎职犯罪行为。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屮,作为剥削阶级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刑讯逼供一直视为公开的、合法的审讯方法而历代沿用,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狱不胜枚举。屮国历史上最早提出废除刑讯的法律,是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辛亥革命后,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屮山于1912年3月明确提出废除刑讯逼供的宪法原则。因而在此后的屮华K国统治时期,法律条文上始终保留着“禁止刑讯”。1949年屮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毛泽东、周恩来等一代开国元勋,也曾多次指示要禁止刑讯逼供。在后来制订的刑事政策和相关的立法屮,都列有“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和条款。然而,法律条文上的“禁止”,并非真的意味着刑讯逼供的绝迹。譬如,在1949年以前国民党政府搞特务统治,大兴刑讯逼供自不必言;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50年代,刑讯逼供的行为也是非常猖蹶的。尤其是在60-70年代中期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期间,所谓“革命的公检法”机构,奉行“棍棒下而出材料”的信条,公开鼓吹普遍使用刑讯逼供,对广大无辜者滥施肉刑,致使冤、假、错案遍及全国,国家和人民又遭受了一次大灾难。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人权受到无情践踏的史实,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留下了不堪回首的记录。在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于1979年颁布、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6条还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宄,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作者简介宋才发(1953—),湖北武穴人,法学博士,平中师范大学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96年1月一12月》,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65、66页。1979年颁布的《中平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6条、1997年第八届人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都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罪。至此,我国刑讯逼供侵犯人权行为才有了一定的遏制。即使如此,司法实践屮刑讯逼供的侵权行为仍时有发生。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Us1979—1988年的10年中,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讯逼供案有2344件;1988一1992年的5年巾有1687件;仅1993年就有378件。资料参见张穹主编:《职务犯罪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第215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1993年第1期,第15页;《法制日报》1994年3月27日。虽然从每年犯罪总数上看刑讯逼供罪变化不大,但其中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特大案件却成倍增长。资料参见《中国检察年鉴》(1989),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第7贞。而且还有许多因所谓“动机好”、“纯属为了工作”而未被揭露和追宄刑事责任的,其实刑讯逼供的实际发案率远远商于上述检察机关公布的数字。根据《刑法》的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収II供的违法行力。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必须具备下述叫个要件:(1)刑讯逼供罪 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犯罪嫌疑人和正在侦察、起诉、审判过程屮的刑事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同时也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威信。(2)刑讯逼供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n供的行为。“刑讯”和“逼供”是构成该罪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在这里“刑讯”指审讯人故意对审讯对象造成肉体或精神痛苦的行为。刑讯行为作用在闵体上的有捆绑、吊打、针扎、电击、火烫、非法戴械具,以及长时间冻饿、连续长时间罚站、罚冻、不准睡觉和“车轮战”式审讯等等;刑讯行为作用在精祌上的,是以残酷的肉刑相威胁以极端不利于本人或其亲属的事件相威逼,等等。“逼供”是指审讯人用刑讯的方法逼迫审讯对象做出有罪的供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门供包括有罪的供述、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以及检举他人犯罪的陈述三个方面。这种供述是出于审讯对象对审判人员的坦白交待,也是他的自由和权利的表示。而逼供者“逼出”的口供,在内容上通常是屈从逼供者的思路和要求,而违心地做出毫无根裾的认罪口供和攀供。因此,“刑讯”和“逼供”是构成该罪的两个直接要素,“刑讯”是“逼供”的手段,“逼供”是刑讯的目的,两者的共同作用构成刑讯逼供罪。(3)刑讯逼供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即具体的审讯人员以及受委托协助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而非司法人员私设公堂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使他人承认某种事实的,不能认定为构成刑讯逼供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4)刑讯逼供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具有逼取口供的明确目的。刑讯逼供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多样的,臂如有的是挾嫌报有的是耍特权施淫威,有的是借机取乐,有的是急于破案“出政绩”等,尽管动机和出发点各异,但均不影响其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的特点和表现形式。从过去和现在巾检察机关查办的刑讯逼供案件的情况分析,此类犯罪主要有如下四个特点:(1)在立案查处的案件屮,刑讯逼供致人死亡、重伤的案件占有较高比例,如1993年全国发生的刑讯逼供案致126人死亡、27人重伤,占立案总数的1/3多;1994年全国发生的刑讯逼供案致115人死亡、37人重伤,亦占立案总数的1/3左右。](2)犯罪主体多为基层派出所、基层刑侦队的公安干警,其他的案犯均为联防队员、治安人员和少数工矿企业的保卫人员。(3)犯罪手段残忍、刑种多样,情节恶劣,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4)侵害的对象多为犯罪嫌疑人或无辜群众。刑讯逼供罪的表现形式,多数为肉刑或变相肉刑。如殴打、捆绑、上械具等。殴打的工具多为棍棒、皮带、胶管、齊棍等。此外,刑讯逼供的方法还有蹲马步、站马桩、鸭子浮水(即捆住四肢、脸朝下吊起来)、苏秦背剑(即一手过肩往下,一手从背后往上,将两手铐在一起)等形式。个别残忍的还有采取火烙、烟头烫、电击、喂吃脏东西或其他下流动作进行刑讯。如被告人买某某、李某某等8人在侦破一盗窃案时,多次采取上背铐、蒙眼睛、警棍电击、拳打脚踢、电击生殖器等恶劣手段,对被害人白某某进行刑讯逼供致死亡。W如某某县公安局满坪派出所所长苏某仅根据他人的反映,将前来派岀所待他人交盗窃赔偿款的乔某某作为盗窃嫌疑人进行刑强迫乔脱帽脱衣,打自己耳光,拳击自己胸部。苏某仍感不过瘾,又动手把乔的脚打成骨折,之后命令乔在派出所院中跑步。乔无奈,只好挣扎着在地上爬行。资料见王钢平主编:《刑讯逼供罪》,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案例见王钢平主编:《刑讯逼供罪》,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1贝。案例见《人民法院报》1999年1月23日第4版。必须正确认定刑讯逼供罪与非罪的界限。根裾新修订的《刑法》的处罚规定,笔者认为只要司法人员具有或者已实施刑讯逼供的侵权违法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都应当认定为构成了刑讯逼供罪,不能因米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伤,就可以不定罪,本罪不存在犯罪未遂的M题。将是否致人伤残、死亡作力判定刑讯遥供罪与非罪界限的作法与倾向,是有悖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如果是以伤害程度來认定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不仅无法根治司法人员知法犯法的刑讯逼供“顽症”,也明显违背M家立法原则。根裾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我认为凡具有下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均应认定为构成了刑逼供罪:(1) 只要施行了刑讯逼供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了被害人伤残、死亡、自杀、精神失常,也不论是否因之而造成冤、假、错案。(2)出于个人卑劣的动机,如泄私愤、图报a、徇私情而进行刑讯逼供的。(3)对多人或者多次进行刑讯逼供,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4)用残忍甚至流氓手段进行刑汛逼供而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基层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保卫千部、受雇于司法机关协助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活动的人员,还有农村基层干部,如乡(镇)村干部、武装部长、治保主任等,他们虽不是国家司法人员,没有法定的审讯职权,但他们实际上行使着这种“权力”,这是我国执法活动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尽管按新《刑法》规定不能认定他们构成了刑讯逼供罪,但必须分别按“非法拘禁罪”、“伤害罪”论处,不能因不构成“刑讯逼供罪”而让其逍遥法外。凡司法人员对“证人”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手段,逼取他们的证言或证物的,尽管不是《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是司法人员或国家机关委托协助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所为的,同样应认定为刑讯逼供罪或构成“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罪。刑讯逼供行为既危害公民,乂危害国家。某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是直接的,危害国家则是间接的。归纳地说,(1)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刑讯逼供通常是在认定案件证据不足或者根本没有证据(仅嫌疑)的情况下,以肉刑施加于被害人,逼其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这既是对被讯问人人格尊严的极大侮辱,也对被害人身心造成极大的损害。(2)造成枉纵错案。由于屈打成招,以其口供定案,造成冤假错案在所必然。(3)损害司法机关威信。司法机关是公正、平等的象征,在公众心H屮享有极高的威望,被视为“保护祌”。司法腐败是S严重的腐败,一旦当司法人员直接残害大众时,人们对社会正义的S后期待也会随之消失殆尽,人们不再信赖它,而是避而远之。(4)破坏法治。刑事犯罪的侦察活动是涉及公民权利保障的司法活动,为保证其合法性,必须有相应的有效制约监督机制。而刑讯逼供者对嫌疑人进行人身摧残和人格的侮辱,显然是对刑事法治屮人权保障规范的公然对抗和严重违反。(二)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必须依法追宂刑事责任。晋如1996年6月18日夜9时许,正阳县公安局法医门诊部主任黄从忠与女青年姚静丽谈话准备返回时,突遭歹徒袭击而死亡。姚静丽遭轮奸,歹徒抢走姚的手提包及物品后逃离现场。此起“6*18”案件是河南省公安厅的大案,上级机关多次催办并要求限期破案。因找不着凶手,乂无蛛丝马迹,这名遭歹徒轮奸后报案的25岁女青年,正义不但没有得到伸张,反被公安机关指控为犯罪嫌疑人。她在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逼供”使其弟姚青松等数名无辜者被抓、被打。直到1997年12月河南省遂平县公安局在侦破李化红、张成龙等人系列抢劫、强奸、杀人案时,李、张二犯自供出1996年6月18日21时许在正阳县城北郊燕庄南一小桥附近强奸、杀人的事实后,“6•18”案件才真相大白,姚氐姐弟才被无罪释放。1998年9月23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顺、洪前进、朱卫军刑讯逼供案。新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顺身为正阳县公安局副局长,在负责指挥专案组侦破正阳“6*18”案件时,指示办案人员对姚静丽采取长时间不准睡觉、轮番讯问、捆绑等手段,逼取口供,造成冤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洪前进在办理此案中,对姚静丽、姚青松实施捆绑、罚跪、捅鼻孔、吊电扇钩等刑讯行为,逼取口供,是直接造成“6•18”冤案的贵任人。朱卫军受别人指使,对姚静M实施捆绑、捅鼻孔等手段。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刑讯逼供罪。10月18日,新蔡县法院一审判决刘顺、洪前进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朱卫军免予刑事处分。宣判后三被告人服判。1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必须依法予以定罪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定罪从重处罚。”1在这里,(1)刑讯逼供情节较轻的,在3年以下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Aj处罚,罪名仍应定为“刑讯逼供罪”。“情节较轻”仅指刑讯逼供行为尚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残废后果的情况。(2)刑讯逼供造成被害人伤残的,应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定罪和处罚,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在此类情况丁,罪名应定“故意伤害罪。”依裾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具体的鉴定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90年颁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屮均有详细规定。(3)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应按照《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和处罚,即“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3此类情况罪名应定“故意杀人罪”。这里的“情节较轻”指出于泄私愤阉报动机进行刑讯逼供的,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刑讯逼供造成了冤、假、错案的;刑讯逼供致人自杀的。“致人死亡”是指由于暴力摧残或者其他虐待,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情况。构成刑讯逼供罪的不仅要为被害人恢复名誉,而且要履行国家赔偿。《中平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己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1根裾该法第15条第4款的规定,刑讯逼供属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不属一种职权行为。所以,只要是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刑讯逼供致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均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造成公民生命权、健康权损害,但佼犯Y公民人格尊严的,同样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方式可以考虑赔礼道歉等。赔偿清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nJ•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受害公民死亡的,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25条还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关于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宜以下列标准确定:(1)因刑讯逼供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力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2)因刑讯逼供造成部分或者企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商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因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其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到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期为两年。必须加大对执法官员知法犯法打击的力度。实行国家赔偿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不受不法侵犯,以及遭侵犯后能及时获得赔偿的补救措施;它决不是执法官员胡作非为的后盾,即“执法官员犯法,国家赔偿”。否则,便无法遏制执法不公和司法官员知法犯法的势头。譬如,陝西省榆林市公安局镇川派出所民警集体刑讯逼供,打死被审查的犯罪嫌疑人后,召开全所“紧急”会议,负责人重温了新刑法条文,深知“新刑法对司法人员犯罪卡得比较严”。因而,临时学法的结果是订立攻守同盟,伪造现场,然后所有参与殴打事件的民警全部逃跑,还非常“知趣”地把武器留下来交给出纳员锁进保险箱,并从出纳员处领取每人4000元的“逃跑资金”。1为了严肃法纪,制止不文明执法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抒滨1998年5月15口在北京宣布实施硬性规定: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严禁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21234《屮华人民井和国常用法律人全》(上卷),《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人全》(卜.卷),《中平人K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上卷),《屮华人民井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上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法律岀版社1996年版,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63似。菜660—661贝。第660页。第223—224o载《黄冈师范学院学报》1999年第5期2012年5月,宋才发教授分切庆贺59岁生日蛋糕 1案例见《法制日报》1998年5月3日。2资料见《中国市场经济报》1998年5月18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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