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渎职案件恶劣社会影响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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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索渎职案件恶劣社会影响的司法认定渎职案件恶劣社会影响的司法认定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渎职案件恶劣社会影响的司法认定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渎职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恶劣社会影响”是渎职犯罪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失。反渎实践中,在认定某个损害后果是否属于“恶劣社会影响”时,应当考虑该影响的社会危害程度、受害者的广泛性、因果关系等综合因素。一个渎职行为可以引发“隐性严重后果”、媒体负面报道、群众缠访闹访等各种“恶劣社会影响”,需要通过实践不断丰富和总结。  关键词:渎职犯罪;损害后果;恶劣社会影响;司法认定  随着两高2012年《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2、理由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渎职案件解释(一)》)的出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1]中的“物质性重大损失”已非常量化,而“非物质性重大损失”仍停留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抽象层面,给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犯罪造成困扰,甚至造成一些渎职行为的非犯罪化处理。  渎职犯罪造成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表面上是一个主观评价的标准,其实它是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评价基础的,是一个主观见诸客观的认识、评价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人们普遍希望有个标准,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执法中又确实需要一个执行参照。[2]可以说,“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已成为反渎职

3、司法实践中亟须解决的理由。  一、认定“恶劣社会影响”的几个考虑因素  1987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作出规定理由的答复》第一条指出:“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这两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二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只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不宜以此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在实践中,因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既有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也有的还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其中,有些是不能仅仅用经济数额来衡量的。在审理这两类案件渎职案件恶劣社会影响的司法认定由.zbjy.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时,应当

4、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作具体分析,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这一答复虽然早在刑法修改之前作出,但对于我们具体认定“恶劣社会影响”仍具有指导作用。  两高2012年《渎职案件解释(一)》将“恶劣的社会影响”作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正说明了“恶劣社会影响”作为一种非物质性损害后果,具有与“造成死亡、重伤”等有形伤害同等的社会危害性。  在司法实践中,当以某种渎职行为因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需要入罪时,首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该社会影响是否真的达到“恶劣”的程度,要考虑该社会影响是否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是否需要用刑法予以规制,这也就是刑法作用上的“该当性”、“应受

5、刑法处罚性”理由。  其次,应当充分考虑渎职行为的严重程度,尤其是受害者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广泛性。“广泛性”是考量渎职行为严重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既然这里要讨论的是恶劣的“社会影响”,就必须考虑渎职行为损害后果的“社会广泛性”。能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渎职行为,必定在行为人、行为时间和地点、行为手段方式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和严重性,且受害者往往不是单个个体。如果一个渎职行为只是一个普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时疏忽的过失行为,且只是造成一个被害人轻伤的损害后果,则往往不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说这种渎职行为的社会影响往往是非常有限的。  再次,应充分理解“社会影响”中“社会”的范围。从某种作用

6、上说,任何刑事犯罪都会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被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产生影响,当这种影响扩大到一定层面时,就形成了所谓的“社会影响”。因此,当我们在讨论渎职犯罪的“社会影响”时,不能将其中的“社会”二字囿于一个地级市乃至全国这样的行政区划层面。“社会”的内涵更广阔,一个行业、一类群体都可以包括其中,应当根据渎职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社会”的构成。  最后,应充分考虑渎职行为与该恶劣社会影响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作用上的因果关系。“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是由渎职行为引起的。造成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行为与恶劣社会影响之间必须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某

7、种恶劣的社会影响不是由渎职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诸如媒体失实或夸大报道所引起的、当事人恶意炒作所引起的,则不属于由渎职行为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  二、“恶劣社会影响”的具体情形  (1)渎职行为引发缠访、闹访  渎职行为引发众怒,导致被害者集体上访、闹访或者渎职行为间接地导致了相关人员的自杀、自残、精神出现理由,其相关亲属持续性地上访、闹访,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例如,犯罪嫌疑人甲在担任某区规划监督检查队组长期间,在负责对某小区住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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