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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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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设工作对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优化司法审判资源,并结合社会节奏的高速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民商事案件逐年攀升等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对一部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要求快速审结的强烈愿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借鉴深圳罗湖区法院的先进经验,在探索审判方式改革的道路上,该院于2005年3月在立案庭成立了速裁合议庭,建立了案件繁简分流的速裁机制。该机制秉承简便、灵活、快捷的原则,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简洁便利之功能,快速即时处理案件。这
2、一举措既为全院的审判流程安装了一个“加速器”,又为当事人建起了一条打官司的“绿色通道”,更促进了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五年来所审结的案件,无一起越级上访、缠访、缠诉。高效快捷的速裁审理,优质良好的服务,迅速在当事人中引起了强烈反响,获得了一片好评。并因此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参加研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经验推广。为更加完善速裁审判,探索庭前调解制度的适用,并在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司法调解职能,现将我院近年来的案件繁简分流速裁机制报告如下: 一、速裁案件的受理及审理情况 2005年至2010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速裁案件565件。在受理的各类民商事诉讼
3、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256件,占45.3%;民间借贷案件155件,占27.4%;合同类案件110件,占19.5%;侵权类案件19件,占3.3%;拖欠民工工资案件13件,占2.3%;其他类12件,占2.1%。6 在565件民商事诉讼案件中,已审结各类案件565件,结案率达100%。其中调解撤诉结案480件,占85%;判决结案17件,占3%;裁定驳回起诉案件68件,占12%。当庭清结案件90件,占16%;上诉案件1件,占0.002%;且均无一起上访案件。 在565件速裁案件中,当日立案,当日审理,当日结案,当日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175件,占31%;当庭审理,当庭
4、结案,当日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260件,占46%;当庭审理,庭后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130件,占23%; 二、繁简分流速裁机制的适用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的审判实际情况和速裁审判工作运行的状况,速裁机制适用于以下六个方面案件的审理: 1、双方当事人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民、商事案件; 2、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的婚姻家庭案件; 3、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扶养、赡养纠纷案件; 4、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债务案件; 5、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银行借贷及其他合同纠纷案件; 6、其他涉及一个或两个民商事法律关系,且权利义务明确的民、商事纠纷案件。6
5、 在这六类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在速裁审理中占据首位,民间借贷类案件次之。这说明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非常适合速裁审判。从结案方式来看,其调解或经调解撤诉结案为其主要结案方式,比率最高,调解结案率由往年业务庭平均38%,提高到85%。 三、速裁机制的几点做法 (一)诉前宣传、提早介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际,我院首先对适宜速裁的案件范围做了划分、归类,并将之制作成版面,悬挂于立案大厅;立案法官在立案同时,向当事人广为宣传速裁审判,使当事人从多方位、多角度了解速裁审判工作的特性。同时,速
6、裁法官在协助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利用与当事人第一时间接触的机会,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和解释,除促使其积极诉讼外,也使当事人对其诉讼前景有权衡的余地。合理引导当事人自动就有关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要求经法院确认的,速裁法官立即制作调解书,并当即送达,从而使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一并解决。这样不仅体现了社会和谐精神,又有助于解决当事人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便捷通知,快审快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第六条的规定,在原告立案后,案件还未进入排期送达、转入业务庭之前,速裁法官先行审查案件,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采用
7、比较方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如电话通知,利用社区组织口头捎信通知,熟人通知等。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减少抵触情绪,并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确定当事人双方自愿放弃或协商举证期、答辩期后,向其指定调解日期,从而启动速裁程序。并对双方已达成调解意向的案件,进行快速审理,使当事人在立案当天即能领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真正实现及时立案、及时审理的绿色快捷服务。 (三)调解前置,降低上诉、信访的几率 针对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我院深知,对当事人而言,调解或判决结案的后果截然不同,对于判决当事人或者服判息诉,或者上诉,而后者,必然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诉
8、讼风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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