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繁简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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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繁简分流审判方式改革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只有通过改革才能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止、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对提高司法效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审判方式改革后,增强了控辩对抗色彩,减少了职权纠问倾向。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讲在庭上,审判的透明度提高,公开促进了公正。判决书的说理比以前充分得多,改变了过去说理的公式化现象。但在改革中,也出现了另一种走极端的现象。就是案情不论简单还是复杂,都采用同样的诉讼程序,导致程序越来越繁,说理越来越多,判决

2、书越来越长,审判人员越来越忙。基层法院一个普通案件的判决书动辄十几页,把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也逐一罗列。这种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片而、简单理解审判方式改革的做法,影响了司法改革的深化。一、繁简不分的主要表现案件繁简不分,从案件的受理程序开始,到案件的审理结束的整个过程都有所表现。1•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适用不规范。民事和刑事诉讼法均有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证据充分的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能够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而在实践中,不少法院的小额诉讼、案情简单的诉讼却经常适用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样虽然不容易出

3、错案,即使出错案责任也会由多人分担,增加了案件的“保险系数”,但却提高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2•督促程序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纠纷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直接向义务人发出支付令,不必经过诉讼程序,它比简易程序更为方便,但各地法院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中适用支付令的比例却不高。支付令之所以存在困境,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其中有审判人员的因素、有当事人不知法律规定的因素、有法院岗位目标关于办案数规定的原因、有从诉讼费角度考虑的原因等等。这些因素虽然并非全无道理,但却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3•案件决定权的行使上

4、过于谨慎。有的案件完全可以由合议庭定案,却也常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有的甚至是独任审判的案件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基层法院还经常向上一级法院就案件实体处理问题进行请示,实质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不仅违背了二审终审制原则,而且由于请示时间较长,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判效率。4•庭前准备过于复杂。审判方式改革要求,法官通过开庭来查明案件事实,不应在庭审前就先入为主,对案情事先形成“内心确信”,甚至在开庭前即己经对案件作出预断。虽然现在强调直接开庭,但仍有的法官在开庭前进行不必要的询问和调查。5•开庭程序繁琐。不论案件具体情况如何,常常要千篇一

5、律地经过查明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法庭调查、法庭辨论、最后陈述等各环节。为了提高当庭宣判率,有相当数量的案件还经过了多次开庭。6•对庭前调解有所忽略。调解可以快速解决纠纷,简化诉讼程序。但审判方式改革后,强调直接开庭率和当庭宣判率,庭前调解大为减少。虽有调解,但也大多在开庭以后再进行,延长了诉讼过程。7•裁判文书详略不当。表现为不论当事人有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千篇一律地逐一分析、认证、说理,导致法律文书过份冗长。&法定程序之外的程序过多。如在开庭结束时,所谓的庭审小结事实上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案件已经过质证、认证,即使不能当庭宣判的也

6、没有必要进行庭审小结。还有案件结案时审判人员要撰写审理报告的习惯做法,也属于审判工作中的行政管理模式,因为已有法律文书,属于重复劳动。二、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就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其适用的程序是复杂还是简单。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实行繁简分流是很有必要,也是大有好处的。1・适应案件多、任务重的需要。随着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日益广泛,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单纯靠增加法官人数,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况且目前法院的法官并不少,只是高素质的法官述不多,解决任务和力量矛盾的主要出路在于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此情况下,不根

7、据具体案件来简化诉讼程序,则不利于提高效率。2•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快节奏的情况下,对诉讼效率的要求同对司法公止的要求一样,都是诉讼追求的目标和价值。现在当事人最害怕的除了不公正,就是害怕法院久拖不决。案件审理吋间较长,有的虽然不是法官主观原因造成的,但当事人对此意见很大,直接影响法院的形象。3•适应法官素质参次不齐的需要。目前法官队伍总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还是良莠不齐的。有的法官法学功底深厚,驾驭庭审能力较强,而有的法官却只能凭经验、简单地对照法律条文进行办案,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法官不同

8、的素质,分配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件。可以选任素质较高的法官扒任独任审判员,独立审理案件。量材适用,合理使用人力资源,集中精力办好大案、要案、疑案、难案,发挥人才的最大效益,全而提高案件质量。三、实行繁简分流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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