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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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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方式的改革(一) 第一节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 所谓审判方式是指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同,而形成的审判案件的方法和形式[1],我们认为,审判方式就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审理案件的方式和方法。目前,两大法系分别采取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这两种模式都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在不同的程序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当事人在整个裁判过程中的所享有的权利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审判方式主要是程序制度的范畴。当然,有关行政权与审判权不分等问题,也涉及到整个司法体制。 长期以来,由于受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模
2、式和前苏联的诉讼模式的影响,我国一直实行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2],即较之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而言,更注重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所应发挥的主导者或主宰者的作用。在这种模式下,行政权与审判权不分,法官在是否开庭审理、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调解结案等多方面都享有极大的权限。在诉讼中,法官大多习惯于事先阅卷、调查事实,而不重视庭审,法律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常常未能执行或流于形式。在庭审中,法官经常采取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而不是由当事人双方或控辩双方实行对抗,从而导致在许多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是与法律打交道,而是与
3、法官对抗,使法官不可避免地陷入其中,成为矛盾的焦点,不可避免地引起公民对法院裁判公正性、正当性的疑虑[3].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也习惯于在庭审前的调查取证、阅卷,不仅导致庭审走过场现象,而且使法官可以“阅卷取证”为由而随意接触当事人及律师,为“人情案”或“关系案”的产生及司法腐败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并使审判活动缺乏公开性和有效的监督。调解简单化和不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调解中的自主自愿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合意庭的法定职权不能落实及实行对裁判的层层审批制度、裁判前由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请示制度等,都导致了法定的程序不能遵守,裁判
4、不公时有发生。由此可见,为实现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必须改革我国现有的审判方式,并应在改革中建立和完善程序制度。 我国自80年代末期以来,实行审判方式的改革,从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开始到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职权、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强化对审判活动的民主监督,等等,都旨在对既定的程序制度实行改革。审判方式的改革正在不断深化,由于审判方式主要涉及程序制度的问题,因此在程序制度的保障和完善方面,改革的主要目标应该是: 第一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审判方式改革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法院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严格执法,实现
5、司法公正。而要保障司法公正首先要在公正的程序下进行审判活动,公正的程序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而且它本身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有一种观点认为,裁判不公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司法腐败造成的,而司法腐败问题主要是因为法官个人素质造成的,不涉及到程序因素。实际上程序制度的公正和公开也正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主要措施,例如,通过完善程序制度禁止法官与当事人单方接触、强化公开审判制度、实行对判决书的公开评论、加强对审判活动的民主监督等等这些都有助于减少和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确保裁判的公正。甚至对司法人员的教育整顿以及加强廉正建设都必须
6、要从程序的公正着手。 按照程序公正性的要求,司法审判人员必须在裁判过程中,始终对诉讼当事人保持超然独立的地位,不能与其有任何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也不得与当事人随意的单方接触,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双方应实行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双方都应当有平等的权利、机会,法官应对双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重视。对当事人依据程序法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如申请回避、答辩、辩护、要求公开审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再审等各项诉讼权利,法官都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为当事人有效的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实行程序的
7、公开性。公开性是公正程序的固有内容和必然要求,正如彼德斯坦所指出的,“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的、在毫无疑问的被人们所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4].一方面,程序的公开使司法裁判活动至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有助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基础。因为一切最恶的活动,都是在暗箱操作中完成的,只有阳光才是最有效的防腐剂。程序越公开,则能够保证审判活动越公开,使金钱交易等各种腐败现象将会失去滋生和发展的条件。另一方面,公正的审判是在公开的场合依据公开的程序进行的,程序越公开人们才能越有理由相信程序是公正的。而传
8、统审判方式中所采取的所谓先定后审、不当庭质证和认证、裁判意见要报请领导层层审批及上下审级“提前沟通”等等,不仅违背了公开性原则,而且根本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也极易导致司法的腐败[5]. 第三实现程序的效益性。效益原则也是我国程序法的一项主要原则,由于解决冲突的过程本质上也是一种投入产出的过程,因此司法审判人员和诉讼当事人都应当努力以最小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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