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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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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方式的改革(一)(1)第一节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 所谓审判方式是指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同,而形成的审判案件的方法和形式[1],我们认为,审判方式就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审理案件的方式和方法。目前,两大法系分别采取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这两种模式都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在不同的程序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当事人在整个裁判过程中的所享有的权利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审判方式主要是程序制度的范畴。当然,有关行政权与审判权不分等问题,也涉及到整个司法体制。 长期以来,由于受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模式和
2、前苏联的诉讼模式的影响,我国一直实行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2],即较之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而言,更注重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所应发挥的主导者或主宰者的作用。在这种模式下,行政权与审判权不分,法官在是否开庭审理、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调解结案等多方面都享有极大的权限。在诉讼中,法官大多习惯于事先阅卷、调查事实,而不重视庭审,法律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常常未能执行或流于形式。在庭审中,法官经常采取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而不是由当事人双方或控辩双方实行对抗,从而导致在许多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是与法律打交道,而是与法官对抗,使
3、法官不可避免地陷入其中,成为矛盾的焦点,不可避免地引起公民对法院裁判公正性、正当性的疑虑[3].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也习惯于在庭审前的调查取证、阅卷,不仅导致庭审走过场现象,而且使法官可以“阅卷取证”为由而随意接触当事人及律师,为“人情案”或“关系案” 审判方式的改革(一)(1)第一节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 所谓审判方式是指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同,而形成的审判案件的方法和形式[1],我们认为,审判方式就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审理案件的方式和方法。目前,两大法系分别采取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这两种
4、模式都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在不同的程序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当事人在整个裁判过程中的所享有的权利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审判方式主要是程序制度的范畴。当然,有关行政权与审判权不分等问题,也涉及到整个司法体制。 长期以来,由于受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模式和前苏联的诉讼模式的影响,我国一直实行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2],即较之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而言,更注重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所应发挥的主导者或主宰者的作用。在这种模式下,行政权与审判权不分,法官在是否开庭审理、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调解结案等多方面都享有极大的
5、权限。在诉讼中,法官大多习惯于事先阅卷、调查事实,而不重视庭审,法律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常常未能执行或流于形式。在庭审中,法官经常采取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而不是由当事人双方或控辩双方实行对抗,从而导致在许多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是与法律打交道,而是与法官对抗,使法官不可避免地陷入其中,成为矛盾的焦点,不可避免地引起公民对法院裁判公正性、正当性的疑虑[3].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也习惯于在庭审前的调查取证、阅卷,不仅导致庭审走过场现象,而且使法官可以“阅卷取证”为由而随意接触当事人及律师,为“人情案”或“关系案” 审判方式的改革(一)(
6、1)第一节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 所谓审判方式是指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同,而形成的审判案件的方法和形式[1],我们认为,审判方式就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审理案件的方式和方法。目前,两大法系分别采取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这两种模式都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在不同的程序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当事人在整个裁判过程中的所享有的权利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审判方式主要是程序制度的范畴。当然,有关行政权与审判权不分等问题,也涉及到整个司法体制。 长期以来,由于受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模式和前苏联的诉讼模式的影响
7、,我国一直实行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2],即较之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而言,更注重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所应发挥的主导者或主宰者的作用。在这种模式下,行政权与审判权不分,法官在是否开庭审理、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调解结案等多方面都享有极大的权限。在诉讼中,法官大多习惯于事先阅卷、调查事实,而不重视庭审,法律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常常未能执行或流于形式。在庭审中,法官经常采取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而不是由当事人双方或控辩双方实行对抗,从而导致在许多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是与法律打交道,而是与法官对抗,使法官不可避免地陷入其中
8、,成为矛盾的焦点,不可避免地引起公民对法院裁判公正性、正当性的疑虑[3].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也习惯于在庭审前的调查取证、阅卷,不仅导致庭审走过场现象,而且使法官可以“阅卷取证”为由而随意接触当事人及律师,为“人情案”或“关系案”的产生及司法腐败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并使审判活动缺乏公开性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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