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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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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机制 人民法治:张院长您好!您在今年的两会上,大力呼吁要开展好环境公益诉讼,构建我国的生态修复机制,作为法院院长,您为何如此关注环境司法保护问题? 张学群: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把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人民法院肩负的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历史使命更加重大。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
2、讼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随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将逐渐增多。为了开展好环境公益诉讼,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我们必须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机制,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修复衔接起来,并将赔偿款或修复费及时有效地用于生态修复。因此,我们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环保部共同做好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推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机制的建设。 人民法治:云南是一个环境非常优美的地方,这也得益于云南在环境司法保护方面的努力。在司法实践中,云南法院在开展环境
3、公益诉讼,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机制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张学群: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必然面临着判决侵权人承担的赔偿款或环境修复费向谁支付、怎样使用赔偿款或环境修复费修复受到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等问题。云南法院通过探索,走出了一条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特征、可供借鉴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之路。2010年,为了支持昆明中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昆明市政府出台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立了独立的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确定了救济专项资金账户
4、的管理人,统一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并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使用赔偿款,修复生态环境。昆明市构建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机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对专项救济资金做了界定。《暂行办法》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诉讼费用、环境恢复和执行救济等合理费用进行救济的专项资金。 二是建立了独立的专项资金账户,指定了资金管理人。《暂行办法》在昆明市财政局建立了独立的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接收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赔偿款,实行专款专用,
5、并指定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为专项资金账户的管理人,统一管理使用专项资金。 三是规定了救济资金的。《暂行办法》规定,专项救济资金的为:1.财政拨款;2.人民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环境损害赔偿金;3.侵害环境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自愿捐赠的资金;4.存款利息。 四是规定了专项救济资金的救济对象。《暂行办法》规定,专项救济资金的救济对象为:1.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单位、社会组织;2.经人民法院判决赔偿修复治理费用的受到污染损害的环境;3.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人。 五是规定了申请救济资金的限
6、额。《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救济资金的限额为:1.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救济资金的申请额度在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实际支出的限额内确定,但每案不超过20万元;2.环境侵权案件执行救济资金的申请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但每案每人不超过2万元;3.修复因涉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遭到破坏的环境所需费用,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执行到位的赔偿金额为限。 同时,《暂行办法》还对救济资金的申请程序、审核使用、审计监督等问题做了规定。 近年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犯罪被告人自愿交纳等途径,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
7、项资金账户共获得600余万元的修复基金,现已拨付近500万元用于生态修复。云南法院通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监督专项资金管理人使用公益诉讼赔偿款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 人民法治:这些年,云南法院在环境司法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可以称为云南经验,您认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云南经验,还需要在哪些方面进一步进行机制探索? 张学群:随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全国人大授权13个省的检察机关探索提起公益诉讼,中央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8、,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必然会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迅猛发展。因此,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机制就显得更加必要和紧迫。下一步,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第一,在省级层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在环境资源诉讼领域要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集中管辖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中明确要将铁路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保护等案件。由此可见,从长远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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