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紀廣東與荷蘭關係述論(下)

17世紀廣東與荷蘭關係述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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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世紀廣東與荷蘭關係述論(下)三清初中荷貿易與外交關係的重建清朝初年,對外關係與海外貿易政策承襲明初制度,允許海外諸國以朝貢名義前來貿易。順治四年二月癸未,清廷詔諭浙江、福建等地,琉球、安南、暹羅、日本等國「有慕義投誠,納款來朝者,地方官即爲奏達,與朝鮮等國一體優待,用普懷柔。」[1]同年,清軍攻佔廣州,清廷又下指令:「南海諸國暹羅、安南附近廣地,明初皆遣使朝貢,各國有能傾心向化、稱臣入貢者,朝廷一矢不加,與朝鮮一體優待,貢使往來,悉從正道,直達京師,以示懷柔。」[2]另一方面,由于清廷在東南沿海的統治遠沒有達到穩

2、固的地步,反清勢力仍然十分强大,南海各國對清廷多采取不合作、不接觸態度,容留、支援明朝流民和反清勢力;鄭成功攻佔臺灣後,建立起最強大的反清複明基地,威脅清朝在東南沿海的統治。因而清朝在順治四年頒布禁令,嚴禁沿海民衆下海通夷,嚴行保甲連坐之法,「廣東近海,凡系飄洋私船,照舊嚴禁。」[3]順治十二年,題准:下海船隻,除有號票文引,准許出洋外,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貿易,潜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這,正犯處斬梟示,全家發邊衛充軍。[4]第二年,又頒佈更詳細的禁令。順

3、治十八年,開始在廣東、福建、浙江、江南、山東實施「遷界」,沿海居民內遷三十至五十裏,盡燒民居船隻,片板不許下海。此後,海禁三令五申。海禁使中外交通貿易受到限制,這是不言而喻的。不過,沿海商民下海通商幷未被禁絕,表面海禁森嚴的粵海實際上涌動著走私浪潮。朱德蘭博士根據日本古籍《華夷變態》、《通航一覽》等唐船華人「申口」資料,對清初遷界令時的中國船海上貿易進行詳細梳理,順治十八年至康熙二十四年,其中「廣東船」有64艘,平均每年2.5艘。這些船有些是廣東本省商船,有些是外省商船;不少南洋船如咬口留吧、暹羅、大泥、廣南、六昆船

4、駛往日本時都先在廣東停靠,搭載商客貨物。[5]坐鎮廣東的平南王尚可喜與靖南王耿精忠(順治十七年耿藩移福建)都是貪得無厭的封疆大吏,集兵、民、財權於一身,稱霸南天。尚藩重用沈上達等「奸徒」,私造大船,出洋為市。康熙二十一年兩廣總督吳興祚《議除藩下苛政疏》曰:「市舶一欵,原與民無害。自藩棍沈上達乘禁海之日,番舶不至,遂勾結亡命,私造大船,擅出外洋為市其獲利不資,難以數計,然利入奸宄,國課全無。」[6]李士楨《議覆粵東增豁稅餉疏》謂:查市舶一欵,粵省界連濱海,在昔外番洋舡往來,貨物交通,歲收稅銀二萬二千餘兩,載在刊書,國家

5、獲軍需之利益,地方開商賈之財源。自康熙元年奉文禁海,外番舡只不至,即有沈上達等,勾結黨棍,打造海舡,私通外洋,一次可得利四、五萬兩,一年之中,十舡往還,可得利銀四、五十萬兩,其獲利甚大也。[7]据荷兰史料记载,1657年7月5日,大員派出小快船Zeeridder載貨f.17,714.12.2,由商務員巴隆率領前往到廣州;「中國人暗地裏到船上支付銀兩之後將貨物取走,銷售價格優惠,獲利優厚」,純贏利23000盾。藩王的人「私下對商務員巴隆講,以後可派一、兩艘海船載貨前去虎門,以取水為名。」結果荷蘭人又派Zeeridder

6、船到廣州,裝運170擔胡椒、120擔鉛、734擔紫檀、1200捆藤等,貨物總價值為f.20405.1.6。此後,Zeeridder船又有一次收穫頗大廣州航行;與此同時,英國人在澳門運走了125擔鋅、50錠金和約7000兩價值的絲。尚藩還對前來廣州的荷蘭、英國、葡萄牙以及中國走私商船徵收商稅,發放貿易許可證。《吳耿尚孔四王合傳》謂尚氏「凡鑿山開礦,煮海愎鹽,無不窮極其利」;「平南四十年積聚,所得外洋幣帛以百萬計」,因而有「平南之富,甲於天下」說法。[8]荷蘭人發現,廣州的藩王(平南王尚可喜)「緊緊控制那裏的貿易」,「對

7、海外貿易的興趣似乎越來越大;」[9]尚藩「准許澳門的葡人自由貿易和其他權利,正如我們獲得的信件所言以此讓其他願與中國貿易的外國人清楚,他們可以自由出入。」荷蘭人認為打通藩王關節,有機會在廣州建立正常的貿易聯繫,中國貿易之門正準備向他們敞開,「我們請求貿易之地,不在南京,而在廣州。」[10]因此連續三次派遣使節前往廣州和北京,力圖與中國建立貿易與外交關係,尚藩在其中發揮主導作用。(一)施合德爾(FrederickSchedel)廣州之行1652年(順治九年)5月21日,公司下令大員長官費爾勃格(NicholasVerb

8、urg)和評議會船載貨前往廣州。次年1月20日,大員方面派快船Bruynvis裝載各種貨物和禮物,由商務員施合德爾(FrederickSchedel)率領前往廣東,試探那裏是否有生意可做,從而展開荷蘭人與以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精忠為代表的清朝廣東官方的首次接觸。[1]《清世祖實錄》卷30〈順治四年二月癸未〉,北京:中華書局,1985,頁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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