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高行府〔20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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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高行府〔2015〕87号关于印发《高行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居(村)委、机关各办公室、企事业单位: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浦东新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行镇实际,经高行镇政府研究同意,制定《高行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予印发。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7日印发—5—高行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

2、社会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本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均可向高行镇安全生产监察队举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

3、品生产的;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3.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5—4.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粘贴、栓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或者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化学品不符或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二)职业健康管理1.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的;2.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

4、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4.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5.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三)安全生产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5—2.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3.对从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予制止的;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4.安全设备

5、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7.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未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的,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与施工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

6、;8.瞒报、谎报、拖延不报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9.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5—(四)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第三条高行镇安全生产监察队24小时接受举报。举报电话:68975065(白天)、68971212(夜间);举报信函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1801号319室,邮编:201208。第四条高行镇安全生产监察队接到举报后,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第五条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

7、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第六条举报人必须对举报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七条举报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前安全监管部门尚未发现且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分为:(一)举报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100—200元;(二)举报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奖励300—500元;(三)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500—1000元;—5—(一)举报特

8、别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2000元。第八条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举报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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