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审查逮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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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审查逮捕工作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挑战和转型要求。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剖析此项改革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进而探讨在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下,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审查转型,使审查逮捕工作更能顺应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关键词审判审查逮捕证据审查作者简介:王瑞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05-02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

2、关调整角色定位提出了挑战和机遇。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将审判当做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则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过去的“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型的刑事诉讼模式的否定,但这不是对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否定,我们应全面理解其内涵。(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在冤假错案频频被曝光的今天,公众己经将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推上了风口浪尖,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顺应诉讼规律的表现,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提高责任心,树立起所办案件必须能经得

3、起法律的检验之理念,保证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都能经得起审判的检验,从而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二)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把庭审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型刑事诉讼模式导致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不够重视法庭审判,收集证据粗糙了事,经常会有一些能够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证据没有被收集或者收集程序不合法,导致案件到了庭审阶段达不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陷入强行下判易造成冤假错案而宣告无罪易引发舆论轩然的尴尬境地。“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都将庭审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提高对审判程序重要职能作用的认识,在侦查

4、阶段及起诉阶段,办案人员按照符合审判法定标准的要求收集、认定证据,进而从源头上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带有程序瑕疵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三)“以审判为中心”并不降低审前程序的诉讼价值“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着审判程序进行,但实质上并不降低审前程序的诉讼价值。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应该继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绝不意味着颠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此外,要求侦查和起诉阶段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的法定标准,意味着对侦查和起诉阶段办案标准的提高,那么侦查阶段对不符合法定

5、标准的案件不移送审查起诉,起诉阶段对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案件不提起公诉,起着审前妥善分流的重要作用。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侦查监督部门既要对侦查程序进行审查把关,又承担着决定最严厉强制措施的重要职能。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刑事诉讼模式使侦查职能具有较为强大的优势,侦查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推着审查逮捕工作走的,一方面导致检察职能在依法独立行使方面打了折扣,另一方面也会对后续审查起诉获得、审判活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四中全会提出的诉讼改革意味着需要重新梳理和定位同为指控犯罪一方的侦捕诉三方的关系。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指控犯罪体系,需充分发挥侦查的基础作用,审查逮捕

6、的关键作用,公诉的主导作用及诉讼监督的保障作用。那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具体有:(一)审查内容的多元化传统审查逮捕工作主要借助公安机关的案卷了解案情,将公安机关的取证作为最主要的证据来源,难会免先入为主、证据审查片面。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在审查逮捕程序中,还要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委托的律师提供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北京市检察机关要求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除特殊情况无法讯问的,应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几乎做到了每案都提讯,此举使审查逮捕的内容不局限于公安机关的案卷,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逮捕工作审查内容多元化的要求。(二)审查程序的中立化以

7、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审查逮捕的程序趋于中立化,办案人员要树立裁判者的角色意识,以逮捕适用的中立者身份审查案件。北京市检察机关在试点院推动审查逮捕诉讼化模式改革,探索在审查逮捕环节,形成审查逮捕机关、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之间基本的三角诉讼构造,在侦查权与辩护权之间形成制衡结构。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中立化,一方面要做好审前告知和听取意见工作,审查人员应在审查证据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通过讯问使其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并借此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另一方面要求中立地审查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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