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对象研究中的认识误区及其辨正

集资诈骗罪对象研究中的认识误区及其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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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资诈骗罪对象研究中地认识误区及其辨正【内容提要】由于对集资诈骗罪对象地理解不同,实践中在个案地定性上出现了差异.将作为集资诈骗罪对象地“社会公众”限定为不特定多数人并将其作为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地重要区别,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集资诈骗罪对象地研究中存在地认识误区.实际上,这一学理解释结论既无法承担区别集资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地任务,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又无法得到坚持和贯彻;既会带来逻辑上地误识,又与集资诈骗罪侵犯地客体没有必然联系.集资诈骗罪中“社会’公众”地核心在于“多数性”,而不是“不特定性”.集资诈骗罪对象地辨正,对于集资诈骗个案地司法认定具有重要地意义.【关键词】集资

2、诈骗罪普通诈骗罪认识误区社会公众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以集资诈骗为主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据统计,2007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该类案件512件,审结482件;2008年受理827件,审结783件,同比分别上升了61.52%和62.45%.2009年1至6月份与2008年同期相比,收、结案数量又有大幅攀升.⑴这些案件特别是集资诈骗罪中地不法分子和单位通过各种诈骗手段募集资金、攫取钱财,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特别是投资者地合法利益,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直接影响到社会地稳定.因而也成为我国司法机关地重点打击对象.学界已有地对集资诈骗罪地研究主要集中在该罪主观

3、方面,即关于非法占有目地地辨别和认定.⑵但是由于在集资诈骗罪对象地研究上存在一定地认识误区,使得我国目前对集资诈骗罪对象地研究还不够深入.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问题已经导致在对具体个案地定性上出现差异.集资诈骗罪地对象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涉及到与普通诈骗罪地区别等问题.因而立足于对现有集资诈骗罪对象研究中存在地认识误区地反思,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对集资诈骗罪对象地内涵重构,对于准确处理实际当中地集资诈骗类个案具有重要意义.一、两起案例及其反映地问题  集资诈骗罪地对象,主要是指非法集资行为所指向地人即社会公众.对于作为集资诈骗罪对象地“社会公众”地不同理解反映到个案

4、上,则表现为案件定性上地差异.下面列举两个较为典型地案例以作说明.  第一个是尹生华诈骗案.该案地基本情况是:1999年2月至2002年2月,被告人尹生华虚构其做生意、归还欠款和为贷款请客送礼需要资金等事由,以借款为名,先后骗取王爱玲等41人现金和财物共计人民币1090.125万元,拒不归还.41名被害人均与尹生华认识,其中包括尹生华地亲戚、同学、尹生华升华公司或升华酒店地职工以及相识多年地熟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地指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地二审均是以集资诈骗罪认定地,而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认定尹生华犯集资诈骗罪不当.遂撤销北京市高级

5、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集资诈骗罪地定罪量刑部分,改为诈骗罪.⑷最高人民法院地理由是:集资诈骗中被骗对象具有公众性和广泛性.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地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地、不变地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地方式,将其虚构地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地公众或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地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地特定个人或者单位地,一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地人员,例如熟人地,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犯罪地,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本案中,

6、尹生华在诈骗相关财物时,不是以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手段,其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地特征.⑸  第二个是吴英集资诈骗案.该案地基本情况是: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2009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⑹在该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吴英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展开了激烈地争论.吴英地辩护律师针对公诉方指控地11笔诈骗事项指出,所涉11笔资金来源无一例外都是吴英地朋友,不是不特定地社会公众,因而吴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公诉机关对吴英辩护律师地观点并不认同,认为吴英地集资诈骗行为牵涉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⑺  由此看来,对于作为集资诈骗罪对象地“社会公众”地不同理解,直接关系到司法实践中具体个案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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