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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67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甘肃省地税局甘肃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发改价调〔2012〕6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40号)精神及有关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共同制定了《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
2、收工作实施细则-12-》,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12-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根据《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暂行办法》向本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纳税人
3、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活动。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在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同时实行属地征缴,并按省级20%、市级40%、县级40%的入库级次比例就地一次性分别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缴库时应填写《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99项“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77目“地方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计入价格调节基金的部分,不执行上述分配比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
4、称价调办)应会同同级地税、财政等部门-12-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进行全面调查(调查表见附件1),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台账和电子政务管理系统,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并纳入同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月征收制度。缴纳人应依据《暂行办法》,在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属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确因以下情况可向同级人民政府价调办提出减缴、缓缴或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书面申请:(一)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
5、经济损失的;(二)遭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形成严重生产经营亏损的;(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减免事项。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的书面申请实行分级受理、统一审批制度。即按缴纳人申报地税的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价调办受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价调办统一审核,并报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各级各部门不得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第八条申请减缴、缓缴或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人应在规定的当月报税起始日30天前向属地政府价调办提交书面-12-申请,并提供
6、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减缴、缓缴或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书面报告,包括申请事项及其申请理由等;(二)填写《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解或免缴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2);(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主管部门意见;(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调办在受理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的书面申请时,应审核以下情况:(一)申请的条件是否具备,如政策已明确减缴、缓缴或免缴对象和时限的,不予受理;(二)申请的报告是否完整,如报告不完整或不能说明情况的,不予受理;(三)提供的材料是
7、否齐全,如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四)申请的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定,如多头申请、多次申请或程序不符合属地原则的,不予受理。第十条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的书面申请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及时填写《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12-审批表》(审批表见附件3),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地税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价调办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价调办对受理的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的书面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在报省价调办审核的同时,要向所属市(州)人民政府价调办备案。省价调办受理的价格调节
8、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的书面申请,按上述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经批准的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申请,省价调办应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印发《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通知书》,申请人据此在所属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部门办理减缴、缓缴或免缴手续。征收部门应在其缴纳票据上备注批准类型及文号等内容。需要全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价格调节基金减缴、缓缴或免缴事项,《通知书》应同时抄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价调办。第十二条 批准减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应缴数额的50%。批准缓缴价格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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