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

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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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行为,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照“取之于煤,用之于煤”的原则,主要用于对省内电煤实施奖励和省内煤炭战略储备的补贴。省内电煤奖励对象包括省内煤炭生产经营企 业发运到省电网统调火电企业每千克热值在3500千卡以上(含)的省内煤炭和湘煤集团发运到省电网统调火电企业的煤炭。  第三条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煤炭

2、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具体工作。  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化商省财政厅、省经委、省煤炭局提出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二章征收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用户承担,由省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代收代缴,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五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煤炭(含焦炭、石墨,下同)实际销售量价外征收,征收标准每吨35元。  第六条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票据管理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属煤矿企业代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

3、月申报缴纳。省属煤矿企业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煤炭实际全部销售量和电煤销售量、电煤单价、受煤电厂名称和时间、增值税发票号码等上报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经委、省煤炭局审核后,由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煤矿企业按缴款书开具的金额,在每月10日前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上缴到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八条其它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在煤炭税费统征时一并征收。市州、县市区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每吨5元的标准留用,其余按每吨30元,由各市州、县市区

4、在每月10日前直接上缴到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具体征收措施,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省集中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和程序:  (一)奖励向省电网统调电厂销售煤炭的省内企业。  1、对省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供省电网统调火电企业的煤炭,由火电企业建立台账,记明企业名称、收煤时间、数量、增值税发票号码、热值、价格、付款情况等。  2、对省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供省电网统调火电企业达到规定热值的省内电煤,由火电企业按每吨35元的标准支付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并及时结算煤款。  3、省电网统调火电企业于每月底将台账资料和实际支付的煤炭价格

5、调节基金金额,上报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经委、省煤炭局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报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省电网统调火电企业按规定支付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4、对向省电网统调电厂销售煤炭的省内企业实行奖励。奖励标准,由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收支情况、电煤与市场煤价差情况以及电力市场供求状况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奖励程序:各县市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调煤保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所属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上月电煤实际销售量和单价、受煤电厂名称和时间、增值税发票

6、号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情况等进行初审,经市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会同调煤保电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经委、省煤炭局,结合火电企业、省属煤矿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查,根据实际送电煤数量核定奖励金额,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5、地方电网所属公用火电企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返还,由市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二)对省内煤炭战略储备实行补贴。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炭战略储备计划,由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商省经委、省财政

7、厅、省煤炭局提出补贴方案,报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十条各煤矿企业应按调煤保电要求向电厂供应煤炭。各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电煤调运。电厂在接收电煤时,要及时结付货款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不得强行设置中间环节,不得压级压价压量。煤炭企业和电厂对所送电煤质量、重量等如有分歧,煤主有权对煤炭进行保存,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计重。对在实行奖励期间向省统调电厂送煤的省内煤炭企业,当电煤供求平衡和供过于求时,发电企业应优先安排接纳其煤炭。实行奖励政策期间,各电厂从外省进货的煤炭必须与所发电量同比例增长,不得减少。  第十一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

8、性基金,由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代收代缴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列入“代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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