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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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通知》、《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政府价格、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

2、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税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人民银行及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各级政府价格、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价格调节基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各级地税机关代征,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9-。凡在青海省境内各类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缴费义务人。第八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率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之和的1%计征。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额

3、计算公式: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额=(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实缴营业税)×1%第九条价格调节基金按比例划分和留解。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省与州(市、地)按4:6的比例分成,就地缴入国库。地税机关在办理缴库手续时,应填制《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99项“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预算级次栏填写为:省级40%,州(市、地)级60%,由地税机关办理征缴入库及负责与国库部门对账。第十条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单位申报税款时,一并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并按规定的缴纳期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期限按增

4、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缴纳期限执行。第十一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不得缓缴、减缴、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第十二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免缴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的缓缴、减缴、免缴跟税收挂钩,-9-各级地税机关对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缓缴、减缴、免缴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缓缴、减缴、免缴规定一并执行。同时,将缓缴、减缴、免缴的情况送交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申请缓缴、减缴、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代征代缴的地税部门和同级政府价

5、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缓缴、减缴、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价格调节基金缓缴、减缴、免缴的书面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理由、相关财务报表,以及申请缓缴、减缴、免缴的数额和起止时间等;(二)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四)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受理缓缴、减缴、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申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地税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负责代征代缴的地

6、方税务部门,据此办理缓缴、减缴、免缴手续。第十五条批准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90日,缓缴期内不计征滞纳金。缴纳义务人应在缓缴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缓缴期间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足额缴纳。-9-第十六条根据税法规定,发生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退税时,已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税务机关相应退付。包括减免“三税”发生的退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发生的退税。退付时由缴纳单位或缴纳人提出的申请经地税机构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国库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付。第十七条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7、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十八条价格调节基金应当用于下列调控和稳定市场价格的事项:(一)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所引起的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的事项;(二)平抑粮油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对受影响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三)在价格大幅上涨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时,向低收入困难群体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四)扶持农副产品的生产、经营、流通、储备和销售。其中,用于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总额的50%;(五)支持市场信息监测、发布,以及其他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或者提高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事项;-9-(

8、六)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采取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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