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清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ID:40569376

大小:30.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8-04

清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第1页
清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第2页
清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第3页
清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第4页
清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清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清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颁布的《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

2、则。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政府价格、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和缴纳第八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实行分级管理,市级负责市区(含清城区、清远经济开发区)所有应征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县(市)负责辖区内应征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

3、。第九条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并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第十条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以下规定征收:(一)商品房交易:1.新建商品房:住宅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征收;商铺和别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征收。从2011年6月1日起,报建的商品房一律由开发商在报建时一次性缴纳。2.二手房交易统一按交易总额1‰征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二)凡是通过政府招投标的工程,按中标工程总造价1‰征收,由中标单位一次性缴纳。(三)商品混凝土(搅拌)按每立方米1元征收,由混凝土(搅拌)经营单位缴

4、纳。(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类按每人每期50元征收;摩托车类按每人每期10元征收。由培训单位缴纳。(五)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按营业收入总额的1.5%征收,由检测部门缴纳。(六)河道采砂按每立方米0.50元征收,由中标单位按计划核取量一次性缴纳;陶瓷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1.5%征收。(七)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按0.001元/千瓦时征收,由发电企业缴纳。其中县(市)留70%,上缴市集中统筹30%。(八)水泥、商品熟料生产企业生产的水泥和商品熟料按销售量每吨0.3元征收,由生产企业负责缴纳。其中县(市)留70%,上缴市集中统筹30%。(九)民用爆破器材类

5、:炸药类按批发销售每公斤1.50元征收;雷管类按批发销售每发0.15元征收,由民爆器材经营单位按月缴纳。(十)从事旅业、旅游业(包括旅游景区、景点)的企业按营业总收入1%征收。(十一)烟草批发经营企业按营业额的0.6‰征收。(十二)酒类批发行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十三)卡拉OK、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按营业额的1.5%征收。(十四)废旧金属回收企业按营业额的1.5%征收。(十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集项目。第十一条市、县(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地税部门确定具体缴纳义务人,并书面告知缴纳义务人,同时向社会公布。缴纳义务人应

6、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市、县(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缴纳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明细表,加盖公章后附相关发文送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明细表后,及时书面告知缴纳义务人相关缴纳事项。第十三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征收。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于每月或每季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或上一季度应缴数额,并于每月或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

7、机关缴纳。缴纳义务人可以采用电子申报、纸质申报等方式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应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附报纸质申报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或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对上月或上一季度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的价格调节基金电子应征数据,通过联网或报盘方式传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以纸质件形式,送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第十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应及时足额解缴到相应的财政部门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对帐工作。第十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月或上一季度价格

8、调节基金实际征收数额,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实收情况月度报表或季度报表,送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第十六条多征错征价格调节基金,由缴纳义务人填写基金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