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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文件西财绩效〔2008〕33号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体现国有资产现实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1-
2、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西城区实际情况,制定了《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附件: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三月五日主题词:国有资产评估办法通知抄送:市财政局、区委办、区政府办、区人大财经委、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审计局。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办公室2008年3月5日印发-11-附件: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体现国有资产现实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
3、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简称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等,包括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临时机构。第三条西城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资产评估行为由区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
4、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行政单位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采取置换、出售、拍卖等有偿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二)采取“入场交易”方式处置报废资产的;(三)行政单位取得或持有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或虽有原始价格凭证但明显与资产实际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11-(四)涉讼资产价值确定;(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情况时,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第六条事业单位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企业;(二)经批准的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
5、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五)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六)事业单位取得或持有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或虽有原始价格凭证但明显与资产实际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七)采取“入场交易”方式处置的报废资产;(八)涉讼资产价值确定;(九)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七条事业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有关部门或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区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6、-11-(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的;(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第九条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在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执业行为,由区财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条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发生资产评估行为应当以区财政局为委托人;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由资产占有单位(简称单位)为委托人,也可以由区财政局为委托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以由该单位为委托人。资产评估应当按“谁委
7、托、谁付费”的原则,相关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纳入部门预算;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或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应当列入当期损益。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资产评估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十二条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重大社会经济事项,其资产评估由区财政局实行核准制管理;其它资产评估项目,由区财政局采取备案制管理。-11-第十三条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区财政局认为必要
8、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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