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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内容提要:公共利益作为对财产征收和征用的理由,对个人财产权具有否定性功能,但对公共利益的解释面临诸多困难。公共利益的实体解释理论无法界定“不特定多数”这个概念,对“利益”的内涵也无法形成共识。公共利益的程序解释理论将公共利益的解释问题转化为“谁来决定公共利益”的问题,实质上将公共利益的解释问题虚化了。可能的突围方案是对公共利益的反向解释,即通过逐步清理公共利益的边界,将公共利益的“假冒形态”逐出公共利益的范围,这样就可以避免公共利益判断中走过多的弯路。公共利益的“假冒形态”包括政府自身的利益、商业利益、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关键词:公共利益;个人权利;政府利益
2、;商业利益;集团利益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2004年第20条修正案修正)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第3款(2004年第22条修正案修正)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尽管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公共利益”通过提升共同体的利益,进而对个人利益肯定有所增益。但就当下的情形看,“公共利益”是一种否定性的主张,是抑制某些个人权利的正当性理由。“公共利益”的受益者是不确定的,而通过“公共利益”抑制的个人权利则是确定的。因此,援引“公共利益”作出某种政府行为时,必然对一部分人有利,而对个别人
3、不利。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是有区别的:“共同利益”对每个人的利益都有提升作用,不需要个别人牺牲自己的权利,“共同利益”的功能总是肯定性的[①]。其实,要准确界定“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同样困难重重。但由于“共同利益”的功能是肯定性的,争讼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但“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有否定性的功能,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对峙屡屡出现,于是,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呼声不绝于耳[②][1]。但学界的智识显然无法回应这不绝于耳的呼声。按照德沃金先生的观点,“公共利益”应该属于政策而不是原则的范畴,原则用以阐述个人权利(Individualrights),而政策则用于阐述
4、集体福利(CollecvtiveMilne)旋即撰文反驳,在题为“公共利益、政治悖论及其判断”(ThePublicInterest,PoliticalControversy,andtheJudges)一文中,米尔恩教授指出:一个政府行为涉及很多约翰.贝尔教授所指的社会基本价值,而这些基本价值往往不能两全,没有一种价值是决定性的(decisive),做出某种政府行为和不做出某种政府行为都可以用贝尔教授所指的社会基本价值论证[⑤]。因此,米尔恩(AJMMilne)教授认为,“公共利益”根本就是一个政治悖论[7](p39)。对“公共利益”的实体解释路数力图弄清“公共利益”的内涵,确立一个可以判
5、断“公共利益”的确定标准。如果将“公共利益”进行拆解,我们必须首先解释“公共”,而后解释“利益”,最后将两者合致,形成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对于“公共”的解释,学界总在“受益人是否特定”,“受益人是否多数”两个问题上转圈,而“多数”是一个既定的数量概念,必须人数特定方能决定是否“多数”,而且,在对财产进行征收和征用的行政程序中几乎无法判断多数和少数的问题。对“公共”的解释本已聚讼纷纭,对“利益”的解释再起纠葛:一个政府行为不可能只涉及到一种价值,在对立的社会基本价值之间,哪一种是“公共利益”,而哪一种不是?不同的社会价值之间是很难排序的。二、“公共利益”的程序解释及其困境也许“公共利益”
6、的定义面临太多的尴尬,实务界开始从定义的包围圈中突围,力图从其他路径回答对什么是“公共利益”的追问,将“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问题转化为“究竟由谁来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美国法院在历史上一直将注意力放在征收补偿,而非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公用目的。……征收是不是为了‘公共用途’,几乎成为一个由议会独断的‘政治问题’:只要是议会作出的征收决定必然符合公用目的,法官不应该用自己对‘公共用途’的理解去限制议会权力的行使。到此为止,问题已经不再是‘公共用途’是什么,而是究竟谁的定义说了算。”[8](p181)这种转化在英国就来得更加顺畅。作为议会主权国家的英国,将“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问题转化为由
7、“谁决定公共利益”的问题没有任何制度和传统的阻隔——尊重议会的传统在英国源远流长,根深蒂固。当然,从知识考古学的角度,这种将问题转化的思路决非英美学者和法官的首创,我们可以从柏拉图那里寻找到转化问题的智识资源。在《国家篇》中,柏拉图经过大段大段的逻辑游戏,将“公共利益”定义为“统治者的利益就是真正的‘公共利益’”[9](p290)。我们只要将柏拉图这一语句中的“统治者”置换为“议会”,就可以得出英美司法实务界得出的结论。这个思路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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