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房产税的宪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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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收房产税的宪法思考  近年,在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的国际大环境下,房地产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增长速度上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支柱产业。但是,随着房地产投资增长过快、建设规模过大、房屋价格上涨等一系列问题的突现,其对我国经济社会各个方面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面对房地产市场的混乱和不规范,国家加强了对房地产领域的控制,宏观调控政策陆续出台。  一、征收房产税的理论基础  (一)房产税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所谓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并由对房屋拥有所有权

2、或使用权的主体缴纳的一种财产税。我国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的房产税仅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这就意味着农村住房不包含在内,并且有五类房产免于缴纳房产税,其中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其中,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是现行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对象。上海和重庆在2011年初出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就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非营业性住房进行征税。  (二)征收个人房

3、产税的理论依据  (1)利益交换说。利益交换说又叫受益说,该学说是在18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Locke)提出的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洛克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所生活的自然状态有很多缺陷,为了弥补这种缺陷,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期将自己的权利交给公共权威,通过法律等强制性制度来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财产安全。  (2)税收非中性说。税收非中性说是在税收中性说的基础上提出的。税收中性说起源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具体到税收方面是指国家在征税时,除了使人民因为纳税而产生负担以外,最好不要使人

4、们再承受其他额外的负担或者损失。  二、我国征收房产税的发展历程与改革动因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开始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1950年6月税收调整,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9月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1984年利改税时,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保留税种暂缓征收)和对国内企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这样,原城市房地产税的税名与征收范围己名不符实,故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7年1月1日施行

5、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入纳税人范围,实现内外资统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1951年9月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同时废,彻底结束了我国内外两套税制的历史。  2011年初,新一轮的房产税改革拉开了序幕。1月28日,上海、重庆作为试点城市实施了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办法,正式开始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开创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向具有本

6、国国籍的个人拥有的住房征收房产税的先河,也表明我国的房产税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三、征收个人房产税合法、违宪与否的两种意见  (一)征收个人房产税不合法、违宪  自从重庆、上海正式获得批准作为试点征收房产税以来,众多法学专家就提出质疑,怀疑其征税的合法性。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陈志武在房产税推出后第一时间质疑其合法性。他表示,重庆和上海正式获批准征收房产税,标志着行政权力开始进入新领域。但对于多数人而言,房产是最重要的财产,年年收税的事应该是件非常严肃的事,必须通过正式立法和听证程序,而不是由行政部门单

7、方面决定。否则,与掠夺私有财产有何区别?广东政协委员、哈佛法学院中国协会执行董事朱征夫则直接对采访的记者说我反对开征房产税,是想请政府给宪法留点而子。  (二)征收个人房产税合法、合宪  力挺房产税的财政部专家贾康认为改革试点不需要立法。你要抓住试点这个字眼,这个问题就全解决了,先做试点,等铺开了后再以法律形式完善。2010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列入当年的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当中。在贾康看来,其实红头文件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授权,是带有法律效力的依

8、据。作试点,不是要违背法制化的原则。改革需要试点,但不是先要形成法律,再来确定试点,这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四、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路径  (一)贯彻税收法定的宪法原则,实施房产税的人大立法  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理念虽然在我国宪法、立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所贯彻,但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真正实现还任重而道远。大多学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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