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公〔2012〕9号

苏府公〔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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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府公〔2012〕9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金阊区金家村地块旧城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金阊区金家村地块旧城改建项目。二、征收范围:-11-金家村(路南村6组):1至9、11至43、7-1、8-2、9-1、10-1、13-2、19-1、25-1、27-1、33-1、35-1、55、96、99号;金家村(路南村7、8组):18号;金家村:46至54、56至66、68至73

2、、50-1、58-1、62-1、74-1、75、76、78、79、79-1、82-1、85、100至107号;黄家庄:9-1、11-1、11-2、12-1、12-2;齐白桥(路南村11、12组):1至4、6至26、28至36、40、41、43至50、52至57、5-1、10-3、31-1、31号北面、38、50-1、60、60-1号;村公厕、村集体用房;苏州金荣机械有限公司(洋南路6号)、苏州市卓特乐器工艺五金厂(洋南路8号)、苏州市礼安医药仓库(洋南路19号)、苏州市金阊区路南钢模租赁站(路南六组1号)、苏州金诚轴承有限公司(白洋湾大街99号)、苏州针棉服装有限公司(白洋湾大街

3、101号)、路南社区(金诚轴承厂房白洋湾大街101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1。四、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五、征收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金阊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金家村1号、金家村65号、齐白桥33号。八、征收现场联系方式:13584818902、69139941、61025838。九、监督举报电话:68610352。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4、,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附件:1.金阊区金家村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1-2.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苏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3日附件1-11-金阊区金家村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范围金家村(路南村6组):1至9、11至43、7-1、8-2、9-1、10-1、13-2、19-1、25-1、27-1、33-1、35-1、55、96、99号;金家村(路南村7、8组):18号;金家村:46至54、56至66、68至73、50-1、58-

5、1、62-1、74-1、75、76、78、79、79-1、82-1、85、100至107号;黄家庄:9-1、11-1、11-2、12-1、12-2;齐白桥(路南村11、12组):1至4、6至26、28至36、40、41、43至50、52至57、5-1、10-3、31-1、31号北面、38、50-1、60、60-1号;村公厕、村集体用房;苏州金荣机械有限公司(洋南路6号)、苏州市卓特乐器工艺五金厂(洋南路8号)、苏州市礼安医药仓库(洋南路19号)、苏州市金阊区路南钢模租赁站(路南六组1号)、苏州金诚轴承有限公司(白洋湾大街99号)、苏州针棉服装有限公司(白洋湾大街101号)、路南社

6、区(金诚轴承厂房白洋湾大街101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该项目共计征收约221户,总计约11.7万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住宅约214户,非商业7户。二、实施时间-11-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征收补偿政策(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户,可以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定销商品房。(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五

7、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5家评估机构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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