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办〔20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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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府办〔2012〕7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7-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规范举报奖励,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苏政办发〔2011〕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举报,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市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农委、商务、工商、卫生、质监、食药监等部门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违法案件,且内容经查属实。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其中,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农业部门受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质监部门受理;对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工商部门受理;对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受理;对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商

3、务部门受理;对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电话等举报受理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明确受理范围,并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7-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详细记录相关情况,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员

4、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举报受理部门有规章规定的适用本部门规章流程进行办理。第六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冒充备案基地原料用于加工出口食品

5、,收购非备案企业食品直接用于出口,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食品等非法进出口、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7-(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八)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十)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十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6、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八条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能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二)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并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7-(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

7、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四)举报的违法案件货值较小或无涉案货值的,可视情节给予50元至200元的奖励。第九条对举报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比例的上限给予奖励。第十条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审批,奖励金额不受限制。第十一条举报奖励对象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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