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办〔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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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府办〔2016〕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23—苏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暂时性生活困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贯彻落实《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各级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

2、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救助及时;(二)适度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三)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四)制度衔接,合力救助;(五)政策公开、公平,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第四条—23—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卫生计生等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级市(

3、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急难型困难家庭。包括因火灾、爆炸、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包括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低保

4、边缘(重病、特残)家庭;(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四)在劳动年龄段就业暂时有困难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当地户籍的特殊人员;(五)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应予临时救助的对象。—23—第六条生活必需支出,是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七条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

5、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口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以及收入的;(四)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五)有劳动能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六)在居住证所在地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少于12个月以及连续稳定就业少于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23—(七)

6、在居住证所在地稳定居住少于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八)突发事件非当年发生的;(九)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第九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条依申请受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及时送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3—申请时,书面声明家庭人口、赡(

7、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提供户口簿(居住证)和身份证原件、收入证明、家庭重大支出、遭遇突发性灾难相关证明(说明)等材料,填写《苏州市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或者《非苏州市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突发重病患者申请救助时,需出示当地二级甲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医院结算凭证;交通事故受害者申请救助时,应当提交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事故证明,保险机构已经理赔的应当提供理赔凭证;由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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