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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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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音权的民法保护1声音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古以来,中国就有“听声识人”的说法,比如《红楼梦》中林妹妹初到贾府时听到的王熙凤那一连串标志性的笑声,给林黛玉留下了深刻印象。从物理学的角度看,声音是由物体振动产生的声波。每个自然人的发声是由胸腔中的气体冲击声带,使声带振动,从而发出声音。由于声带振动的频率不同,所以每个人的音量、音色也不尽相同。正因如此,声音也成为辨识不同个体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目前并未确立声音权的保护制度,因此对声音权的概念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仅在理论上对声音权的概念进行探讨。不同学者对声音权的界定均有所差
2、异。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将声音权称之为“声音语言权”,在其《侵权行为》一书中有:“声音语言系个人的重要特征,与姓名、肖像同应属其他人格利益。”我国学者杨立新教授认为:“语言权作为宪法上的概念已经有了自己独特的含义。宪法学者认为,语言权的观念与普世接受的理念价值(如自由权、平等权等)不同,它是来自处理国内各族群间和国际间和谐问题而产生的妥协。语言常是少数族群获得文化从属感的主要载体,语言权则可以说是实现少数族群与多数族群在社会文化上平等保护的重要途径。语言权为基本人权之一种。在这样的背景下,将保护声音人格利益的权利形态
3、称为声音语言权,容易与基本人权的概念发生混淆,使人误解。”笔者赞同杨立新教授的观点:声音权是指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的声音利益,决定对自己的声音进行使用和处分的具体人格权。声音权具有以下特征:(1)声音权的基础利益是精神利益。(2)声音权具有财产属性。(3)声音权具有专属性。2确立声音权的意义2.1有助于人格权法体系的完善确立声音权,首先为声音利益的保护提供了人格权法依据,在法律上为声音权的矛盾、冲突提供了解决思路。其次有有助于完善我国的人格权法制度,使民法典及人格权法的体系更加完整,逻辑更为严密。最后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
4、国稳定、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还能树立我国尊重和保护自然人人格权和人权的国际良好形象。2.2声音权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确立声音权,能使权利主体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声音同姓名、肖像一样具有人格标识的作用,并且比图像、文字更具有穿透力,对其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利用可以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声音的商业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每个人的声音具有不同的特质,有人的声音是悦耳的,有人的声音是沙哑的等。所以不同人的不同声音都有可能被用到商业中,带来商业利益。比如,某个孩子的声音为大众熟悉,广告商就会把这个孩子的声音用到
5、某个广告中;还有就是对名人声音的采用。有些名人活跃于大众视野,他们本人的高知名度也给自己的声音带来了可利用的商业价值。这些名人的声音有极大的辨识度,能让大众感知这些名人的人格魅力和品位,从而为商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例如《动物世界》解说员赵忠祥,小品演员赵本山、范伟,配音演员石班瑜,这些耳熟能详的声音使我们闻其声如同见其人。3声音权的要素3.1声音权的主体(1)自然人是声音权的主体。声音无疑是人的一项重要的人格要素,其对于人来说具有很高的标识性。声音是人与人之间交流的重要手段,能够自由利用自己的声音是一个人独立和尊严的
6、体现。(2)特殊主体的声音权保护。此处的特殊主体包括胎儿和死者。声音权保护的声音应是具有一定特色且能鉴别人的身份关系的。胎儿刚出生时只会哭泣,因此不能作为声音权的保护对象。但是如果由于遭受不法侵害,导致胎儿在出生前或者出生后不能发声或发声有障碍,胎儿可以就侵害声音权要求侵害人承担责任。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留下的声音一样受到保护。死者的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针对死者留下的声音被非法使用的情形,向侵权人主张权利。(3)声音权的主体不包括法人。3.2声音权的客体所谓声音权的客体,就是自然人声音的利益,它包括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
7、两个方面。声音利益是为了维护自然人人格尊严所应运而生的,与自然人人身密切相关,不能分离。声音权保护的对象是声音,而不是声音的表现形式,其不是声音权的客体。声音的表现形式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3.3声音权的内容声音权人享有以下四项权利:(1)声音录制专有权。该项权利是声音权的首要内容,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侵犯声音权的方式和途径就是录音。声音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录制及如何录制自己的声音。同时,独特声纹特征是声音不尽相同的根源,利用现有技术,声音可以被克隆合成,加工制作出与声音权人相同的声音。所以,对自己声音的合成和制作应专属于
8、声音权人。(2)声音使用专有权。声音权人有对自己的声音以任何方式进行使用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非法使用权利人声音的行为都应被禁止。对声音精神利益使用和对声音财产利益的使用均属于此处所说的使用。权利人有权通过商业化途径使用自己的声音,从而获得收益。(3)声音处分专有权。声音权人享有对自己的声音进行处分的权利,例如通过合同等方式许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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