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声音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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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声音权的民法保护-->第一章声音权的基本理论当说到某人享有某项权利的时候,通常会想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他享有的这项权利是什么,即权利的概念;二是他享有这项权利的凭据,即权利的根据;三是他享有这项权利是为了追求何种目的,即权利的价值。权利的概念、根据和价值是研究一项权利应当把握的几个基本问题。第一节声音权的概念及要素一、权利的概念及要素权利是什么,如何给“权利”一词下定义,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学者都曾给出不同的答案。对于权利的概念,康德是这样认为的,权利之于法学家就像真理之于逻辑学家,看似简单,其实很难解释。“他们的回答很可能是这样,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义语的反

2、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即指出某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东西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格劳秀斯把权利与道德相联系,认为是一种道德上的资格。霍布斯则认为某种程度上权利就是自由。黑格尔认为:“一般说,权利的基础是精神,它们的确定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意志既是权利的实质又是权利的目标,而权利体系则是已成现实的自由王国。”尽管对权利的定义各不相同,但是他们都从自然法理论的角度解读权利,即认为权利是出自于自然本性,是道德伦理赋予人的自由,强调的是道德因素,即使包含非道德因素,也是从自然法意义上强调权利中的“应然利益”

3、。而实证主义法学派侧重从实证法角度解读权利,强调利益因素。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赋予权利规则之本质特征的,就是这些规则将保护或增进个人利益或财产作为其具体目的。”他把权利定义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无论何种性质的权利最终都要落实到某种具体的利益上,这里所说的利益既可以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与人身、精神有关的。而以边泌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派认为权利的实质是社会普遍的功利。不同的学派、不同的学者从各个不同的角度阐释权利是什么、给权利下定义,他们的解读都有一定的道理,都从某一方面解释了权利,但又都比较片面。于是有学者提出,要对权利这一看似简单而又含义复杂的词做一个准确、全面

4、的定义,必须尽可能的列举出类似词语,根据类似词语组合成一定的要素,把这些要素综合起来,这样权利的内涵就可以被认知。这所谓的词组要素的解释办法被我国许多学者的认同。张文显就主张:“为了对权利和义务有一个完整的、而不是残缺不全的认识,需要对权利和义务各个要素进行分析基础上的综合。”第二节声音权的根据前文对作为人格权的声音权的概念及要素展开论述后,权利存在的凭据,即权利的根据成为随之而来需要分析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能说权利主体可以对其自身发出来的声音主张人格权?声音权能否在现有的民法权利体系中找到依据?对这些问题都必须给予正面回答。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独特的声音,个

5、体的声纹是惟一的,如同指纹一样。人的声音不是个体自我有意识的存在,而是个人人格标识的客观表现。那么,作为人格标识的声音能否与主体分离,上升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把人的声音作为一种当然的权利,其在法理学上的必要性依据是什么?这不仅是声音权作为权利需要回答的问题,更是对作为声音权上位概念的人格权不可避免的问题。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看,自然权利被看作是所有权利的起源,人格权与之密切相关,其他的权利都是基于人格权产生的。我们身上的很多特质,比如说人的声音、外貌等,不是后天个体有意识的创造出来的,而是与生俱来的。虽然一个人有特色的声音可以通过发音技巧的训练后天练成,但人的声音

6、更多的特性还是与生俱来的,是先天基因所决定的,后天的训练只能说是起到一定程度的声音修饰的作用,而非声音创造。作为个人标志重要体现的这些特性,是与每个人独特人格相关的,因此而衍生为人格权也并非不可能。拥有好听的、有特色的声音的人,其声音可以使这个人具有高度的辨识度,以及给他带来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承认声音的拥有者享有获得这些经济价值的权利也不是毫无根据。并且这些与个人人格相关的特质所体现出来的经济价值应当以人格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使之不受不当侵害。就此推理来看,在逻辑可能上声音能够成为权利。声音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理学上的根据就是人对声音享有权利是源于自然权利理论

7、。自然权利理论起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正义说,后经一批著名学者——格老秀斯、西塞罗、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发展,自然权利理论逐渐完善并且得到大家的认可。自然权利理论认为,每个人作为人都应享有一些权利,这些权利是天生就有的,与人不可分离,任何个人、组织或者国家都不可干预。在自然权利理论中,洛克和黑格尔两个人的相关权利理论学说具有代表性,本文将运用他们的理论具体来检释声音权何以作为一项权利,即声音权的根据。第二章声音权独立的现实及法律逻辑基础第一节声音权独立的现实基础人的声音和人的肖像、姓名一样,是区别于他人的重要标识,能够体现出一定的人格利益。在姓名和肖像

8、作为文字类人格标识和视觉类人格标识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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